北京消息 為適應股票發行核準制要求,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0號——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申請文件》,對上市公司包括配股和增發的新股發行申請文件的報送行為,作出進一步規范。
根據該準則,須報送的申報材料是對發行申請文件的最低要求,發行人可視實際情況增加。申請文件目錄要求提供的某些材料對發行人確實不適用的,可不必提供,但應向證監會作出書面說明。發行申請文件一經申報,未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不得隨意增加、撤回或更換。
準則還對中介機構的職責作了規定。要求發行人律師、注冊會計師以及其他有關機構對其出具的專業報告或意見納入招股文件,應提供同意函。發行人主承銷商應履行其對發行申請文件的質量控制的義務,按有關規定對申請文件進行核查并出具內核意見。發行人應根據證監會對申請文件的審核反饋意見提供補充材料,全體董事還應對補充內容出具正式回復意見。納入發行申請文件原件的文件均應為原始文本。如原出文單位不再存續,由承繼其職權的單位或作出撤銷決定的單位出文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另外,在證監會核準前,發行人應按要求補充提供有關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記者 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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