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明明派發了現金紅利,但為何到投資者手中卻變成了零呢?在翻閱大慶聯誼和紅河光明的分紅方案時,有的投資者不禁發出上述疑問。
據大慶聯誼2000年報,該公司將向全體股東實施10股送2股派0.50元(含稅),同時10股轉增8股的分配方案。紅河光明的分配方案則是10股送4股轉增1股派1元(含稅)。
乍一看,這兩家上市公司確實向投資者派發了現金紅利,但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仔細計算一下,投資者實際上是得不到現金紅利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按此規定,上述兩家上市公司派發的現金紅利是要繳納20%所得稅的。《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派發紅股的征收也有明確的規定:“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依照該規定,上市公司所送的紅股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有關政策沒有規定對公積金轉增的股票征稅。
拿紅河光明來說,投資者對10股送4股派1元應繳納的所得稅正好為1元(4股的票面值即4元,4元按20%的比例應繳0.80元的所得稅;1元的現金紅利按20%也應繳0.20元所得稅,兩者合計1元)。自然投資者拿不到現金紅利了,但上市公司確實是分配了現金紅利的。如此一來,那些打算進行后續融資的上市公司,在現金流出不多的情況下,輕松地邁過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把現金分紅派息作為上市公司進行再籌資的必要條件”這個門檻。記者相信,隨著年報的不斷出臺,此類精于“算計”的上市公司會越來越多。 (本報記者劉幼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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