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副主席范福春日前公開表示,證監會將考慮把現金分紅作為上市公司再籌資的必備條件,這引起市場極大反響。事實上,這一設想的提出,不僅將影響上市公司再融資,也對現行的上市公司分配制度提出了挑戰。
治理結構有問題
我們提倡現金分紅,給投資者真實的回報,主要是針對那些有能力分卻不分的公司。據對滬市1999年年報公布的306家不分配公司的統計分析,其中有244家公司可供分配利潤為正數,這當中又有80%的公司當年每股收益在0.10元以上,約30%的公司已連續三年未分配,40%的公司連續兩年未分配。
為什么這些公司有盈余卻又不愿分紅呢?從表面上看,這與我國目前的投融資體制、股市的投資理念、各種分配方式本身的利弊等外部因素不無關系,但更重要的還是公司治理結構上的問題。
上市公司的分紅是采取派現金還是送紅股方式,取決于持多數股票的股東對公司未來經營情況的判斷和預測,因為分配方案是需要股東大會通過的。但我國上市公司中約有三分之二的股份為國有股和法人股,在這部分股權的流通問題尚未解決之前,幾乎不存在上市公司被接管,股權被稀釋的可能,公司外部的個人股東難以用“投票”來限制公司利潤分配最小化的傾向。所以許多上市公司能夠置中小散戶的拋售行為于不顧,武斷地決定自己的分配方案。況且代表多數股權的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由于切身利益的影響,經營管理人員基本上都贊同企業的發展與擴張,所以大部分上市公司總是設法少分現金,甚至代之以送配股方式。
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上市公司不分配問題,切實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必須在公司治理結構上形成制衡機制。
分紅不能一刀切
上市公司有利潤卻不分配或低比例分配,有的確有其苦衷。有些公司雖然帳面利潤較多,但利潤來源于營業收入,營業收入多數為應收帳款,帳面貨幣現金不多,實在拿不出現金來分紅;有的公司受到以前發行額度的限制,上市時盤子很小,有強烈的股本擴張欲望,又有能力使利潤不攤薄,因此在分配時一般傾向于送紅股;對處于成長期的公司來說,本打算將留存利潤投入到擴大再生產中去,通過追加資金追求生產規模化帶來的未來更豐厚的盈利,但由于產品市場發生變化,資金凍結在投資項目;有些公司剛剛拿到好的項目,現金對其較重要,因而公司不派現情況不可一概而論。
此外,現金分紅雖然在某種意義上體現了公司良好的財務狀況和一定的資金實力,但也存在一些消極因素。如有些公司以派現來調低凈資產,使凈資產收益率達到10%的配股及格線。如果真的強行規定公司申請配股或增發,必須以現金分紅為條件,那么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是出現大批的小比例派現公司,一是一些公司為獲取分紅所需的現金,不惜高息大額舉債,造成資產負債率高,貨幣資金拮據。后者雖然使投資者當時拿到了好處,但勢必導致公司財務狀況不良,影響企業后勁,反倒損害了公司及股東的長遠利益。
在此,筆者建議在現行法規的基礎上再作一些細化規定:如要求公司規范披露分配政策,而不是簡單地把《公司法》、《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抄一遍,分配政策須經股東大會通過;連續兩年以上未分配的應視作重大事項單獨公告并說明理由;再籌資時要在董事會決議中增加一項“歷年分配情況”,供股東大會審閱討論;允許有盈余利潤的公司在一個年度內不分配,但應公布一個分配計劃,承諾在什么時間區間內可分配,未履行承諾的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等。(記者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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