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20萬存款被他人取走!與海城農商行糾纏七年后迎劇情大反轉

客戶20萬存款被他人取走!與海城農商行糾纏七年后迎劇情大反轉
2023年01月19日 15:32 科技金融在線

  原標題:客戶20萬存款被他人取走!與銀行糾纏七年劇情大反轉

  張志華的20萬貸款批下來打入存折之后,在本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錢被他人于打款當日取走,而銀行也沒有留存實際取款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對于這起歷時多年的存款糾紛,法院最后究竟會如何認定?

  一場糾紛歷時7年,前后經過多次上訴和審理,近期終于迎來新的判決結果。

  追溯這起糾紛的起源,要從張志華抵押自己的房產替大舅子申請20萬元貸款的事情說起。

  照理來說,去銀行取錢,當支取的金額較大時一般都需要本人親自到場并提供身份證件,有些甚至還需要提前預約。

  然而,張志華的20萬貸款批下來打入存折之后,在本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錢被他人于打款當日取走,而銀行也沒有留存實際取款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對于這起歷時多年的存款糾紛,法院最后究竟會如何認定?20萬元存款被人冒領,到底是誰的責任?

  對此,裁判文書網于日前披露的一則一審民事判決書給出了答案。

  01

  大舅子需要錢

  1月6日,張志華夫婦和遼寧海城農商銀行(下稱:海城農商行)之間的存款糾紛在裁判文書網上被公布。

  追溯糾紛源頭,還要從12年前的一筆頂名貸款說起。

  根據判決書中張志華的訴詞,2011年6月,張志華的大舅子需要資金,于是找到并請求時任海城農商行中層干部的欒飛幫忙貸款,欒飛答應。

  當得知自己的妹夫張志華家中有可作抵押的房產后,便提出以張志華夫婦名義申請貸款。

  征得夫婦二人同意后,欒飛便安排該行前身海城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2018年6月14日更名為海城農商行)基層信用社的信貸員辦理貸款。

  2011年6月末,張志華成功在海城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下屬毛祁信用社(下稱:信用社)申請到抵押貸款。

  這筆貸款的金額為20萬元,期限是1年,抵押資產是夫婦二人名下的兩處房產。

  就在貸款申請成功的前一日,張志華應要求在信用社辦了一張活期存折,并設立了支取密碼。

  次日,20萬貸款批下來后打入了該存折賬戶,并于當日被取走,取款人在支取借款的憑條上留下“張志華”的簽名。

  02

  錢非本人支取

  銀行成功放出了一筆貸款,張志華夫婦也幫到了大舅子的忙,大舅子的財務問題也得以迎刃而解,一切看起來似乎很圓滿。

  但是,故事的走向及結局卻并非如此。

  按照張志華在判決書中的訴詞,其一直未得到貸款信息,以為貸款沒有辦成,于是未再過問。

  直到2015年10月的一天,張志華稱從別人口中得知,20萬貸款早在2011年6月末時就已經放出!

  故事的經過出乎意料,貸款的結局亦是如此。

  20萬借款到期后,本金一直未還,僅僅償還了1萬元利息。

  而償還利息之人也讓人意想不到,既不是張志華夫婦,也不是張志華的大舅子。

  從判決書得知,還息之人是先前“幫助貸款”的銀行中層干部欒飛。

  2016年初,信用社將張志華夫婦告上法庭,要求償還20萬元貸款本金及利息、罰息......

  毫無疑問,張志華夫婦敗訴,被判決向信用社償還2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一審敗訴后,張志華夫婦不服,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判決駁回。

  后來,夫婦二人又向省高院申請再審,同樣遭到駁回。

  既然張志華始終否認20萬元存款是他本人支取,那么錢究竟是誰取走的?

  對此,判決書中沒有公布。

  03

  案件劇情反轉

  2021年,張志華夫婦訴海城農商行儲蓄合同糾紛一案,再次以張志華夫婦的敗訴而告終,但夫婦二人依舊不服判,并又一次提起上訴。

  2021年12月,案件終于迎來劇情大反轉。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審。

  一年之后的2022年12月22日,海城市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經張志華夫婦申請對支取借款憑條上的簽名筆跡進行鑒定,發現取款憑條上客戶簽名處“張志華”的簽名,并非張志華本人所寫。

  張志華稱,自己未支取使用該貸款,是海城農商行仿自己簽字支取,海城農商行作為金融單位,有義務保護存款客戶的資金安全......本案中,海城農商行違規操作,自己未到銀行,未提供身份證,未簽支款憑證,賬戶款項就被提出,造成自己資金損失,該行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海城農商行辯稱,張志華沒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存折、身份證、密碼,導致存款被取走,應自行承擔該責任。張志華要求海城農商行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面對這場糾纏了多年的訴訟糾紛,海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后,首先對張志華和海城農商行之間形成有效的儲蓄合同關系進行了確認。

  海城市人民法院指出,2011年6月30日,張志華存折賬戶上的20萬元被取走,取款人處的“張志華”簽名經鑒定并非張志華本人所寫,且信用社柜臺沒有留存實際取款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個人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對一日一次性從儲蓄賬戶提取現金5萬元(不含)以上的,儲蓄機構柜臺人員必須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并經儲蓄機構負責人審核后予以支付。

  而審核是指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證姓名是否和存折姓名一致。

  基于此,法院表示,信用社在履行取款義務時違反了行業規定與管理,造成了張志華夫婦經濟損失,侵犯了其財產權益。

  不過,法院同時也強調,張志華夫婦沒有妥善保存存折及賬戶信息,也是導致存款被人冒領的原因之一。

  依據雙方過錯程度,法院認定海城農商行對張志華夫婦的損失承擔70%責任,張志華夫婦本人則承擔30%責任。

  最后,海城市人民法院判決:海城農商行賠償張志華夫婦經濟損失14萬元。

  與此同時,案件一審受理費、重審受理費、字跡鑒定費共計14780元,也由雙方三七分進行承擔。(文中張志華、欒飛皆為化名)

海量資訊、精準解讀,盡在新浪財經APP

責任編輯:宋源珺

張志華 糾紛

VIP課程推薦

加載中...

APP專享直播

1/10

熱門推薦

收起
新浪財經公眾號
新浪財經公眾號

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

7X24小時

  • 02-07 揚州金泉 603307 31.04
  • 01-31 億道信息 001314 --
  • 01-31 阿萊德 301419 --
  • 01-30 湖南裕能 301358 --
  • 01-30 裕太微 688515 --
  • 產品入口: 新浪財經APP-股票-免費問股
    新浪首頁 語音播報 相關新聞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