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中終于得到安慰,可以給他們報仇了!”得知20年前殺害丈夫、兒子的兇手抓獲歸案時,劉女士大哭一場。
年逾六旬的她至今仍清晰記得,1997年5月15日晚,她倒垃圾后在別人家打了會麻將回到家中時,發現丈夫閻某鴻和年僅7歲的兒子慘遭殺害,躺在血泊之中。
隨后,警方趕到現場,鎖定與閻某鴻在同一單位的嚴某峰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當警方趕到嚴某峰家中時,發現其已經出逃。
案發后,長沙警方成立專案組,趕赴與嚴某峰有社會關系的湖北、廣東、廣西等地追捕,但此人宛如人間蒸發,消失無蹤。
2017年12月2日,長沙本地媒體一條“長沙一殺人犯隱姓埋名潛逃20年 竟成講粵語的小老板”的新聞,勾起了這樁曾在當地轟動一時的陳年舊案。據當年媒體報道,嚴某峰潛逃在外隱姓埋名長達20年之久,直至2017年12月2日被民警從廣東肇慶押解回長沙。至此,該案被成功告破。
警方審訊中,嚴某峰3次交代了當年殺害劉女士丈夫、兒子的犯罪事實,但又翻供不認。
此后,嚴某峰被以犯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由于存在物證及案卷材料丟失的情況,庭審中,嚴某峰拒不認罪,辯護人3次為其作無罪辯護。
該案法院一審后,嚴某峰被判死刑,上訴之后發回重審,再經過重審程序的一審、二審,法院三次判處嚴某峰死刑。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目前,該案已在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復核。
追兇20年:
因工資待遇引發矛盾
殺人逃亡后改名換姓成商人
1997年5月15日晚,長沙市天心區掃把塘二村一棟居民樓內,發生一起“一大一小”兩死命案,49歲的閻某鴻和他7歲的兒子被人殺死在家中。由于事發地為湖南某建筑公司居民區,消息迅速在當地傳開。
接到報案后,長沙警方成立“1997.5.15”致兩人死亡命案專案組開展偵查。經過調查,辦案人員了解到同在一個單位的嚴某峰與閻某鴻存在矛盾,當晚又去過閻某鴻家,認定嚴某峰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然而,當警方赴嚴某峰住處時,他已經逃跑了。
案卷材料顯示,其前妻(嚴某峰案發后經公證離婚)曾稱,案發當晚,嚴某峰打來電話,說騎自行車撞了人,讓她拿錢給他去給撞傷的人看病。其前妻拿錢下樓交給他后,嚴某峰便走了。從那以后的二十余年,嚴某峰猶如人間蒸發,杳無音信,直至2017年12月被抓。
嚴某峰被抓后交代,他是因為工資待遇問題,與當時的公司經理閻某鴻產生矛盾。
辦案機關指控,1997年5月15日晚,嚴某峰與同公司水電維修人員吳某月騎自行車來到閻某鴻家中。吳某月稍坐后先行離開,之后,嚴某峰就工資調檔一事與閻某鴻激烈爭吵并發生扭打。在扭打的過程中,嚴某峰持水果刀朝閻某鴻胸部等處捅刺,致其倒地死亡。嚴某峰離開時,聽到臥室內閻某鴻之子的叫喊聲,因擔心驚動鄰居,遂進入臥室持水果刀朝其頸部等處捅刺,致閻某鴻兒子死亡。嚴某峰用被子將閻某鴻兒子尸體掩蓋,并從閻某鴻家找了一件男士衣服換下沾有血跡的藍白相間T恤,將換下的血衣丟棄在閻某鴻家客廳。嚴某峰騎自行車回家,向妻子劉某要了3000元現金于當晚逃離長沙市。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嚴某峰曾供述,案發后,他從長沙攔了一部出租車去株洲,從株洲火車站乘火車逃至廣州,輾轉多地來到廣東肇慶。到肇慶不久后,嚴某峰在路上撿了一個名為“劉德偉”的老式身份證。使用了幾年后,他看到路邊貼有辦身份證的小廣告,便聯系對方,用自己的相片辦理了“劉德偉”的身份證及戶口,從此他改名換姓,成為了“商人劉德偉”。
逃亡人生:
變身肇慶“成功人士”
當地同行:他口才好,做事比較認真
2017年12月2日,長沙本地媒體以“長沙一殺人犯隱姓埋名潛逃20年 竟成講粵語的小老板”為題,報道了嚴某峰被捕的消息。
據當年媒體報道,當年的辦案民警稱,嚴某峰化身成為他人,在肇慶市成立了新的“家庭”,事業上也逐漸獲得成功。被民警抓獲時,他是當地某協會的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每日與企業家、名流觥籌交錯,推杯換盞,儼然成了他人眼里的“成功人士”。
在肇慶經商的黃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與“劉德偉”大約在2009年時認識。“我認識他之前,他估計就在肇慶有幾年了,那時候已經在肇慶買房。”
黃先生回憶,“劉德偉”在肇慶有一家廣告公司,主要承接一些站牌廣告、燈箱,也承接城市宣傳的活兒。“2009年認識他的時候,他應該就有一定的基礎,看他資金方面好像還是比較充裕的。”那時,“劉德偉”會經常帶黃先生去結識一些朋友,“根據他們的關系,看上去好像認識好多年。”
在黃先生的印象里,“劉德偉”口才好,記憶力強,做事較認真嚴謹,時間觀念也很強。“他很能說的,邏輯性也是比較完善,做事情很少有錯漏或遺忘。”
黃先生說,生活中的“劉德偉”并不高調,平常喜歡釣魚、喝茶,沒什么特別開銷。
“但他經常說要做點事情。”黃先生介紹,“劉德偉”2014年籌備建立當地的營銷學會,任副會長兼秘書長,操盤具體運作,經過發展會員達兩三百人。“他一直想著要做一件有成就感的事情,所以他后來基本上就把心思放在協會這一塊。”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網上至今仍能搜索到“劉德偉”作為肇慶市營銷學會副會長、秘書長出席活動的信息,他在當地某職業技術大學擔任校外創業導師的信息,也依然存在。
對于熟悉的劉副會長,原來是背負兩條人命的殺人犯,黃先生說,他感到非常意外。“我們周邊認識他的朋友,對他評價還是挺好的,怎么會有這種事情出現,大家很納悶。”
過往另一面:
曾因故意傷害獲刑
原單位同事評價其脾氣急躁、好吃懶做
然而在嚴某峰出逃前的單位同事眼中,他是個脾氣急躁,且好吃懶做的人。2017年在嚴某峰被抓后,多名原單位同事向辦案人員反映了這一點。此外,有多名證人證明案發前嚴某峰與閻某鴻有矛盾,嚴某峰甚至曾揚言殺人。
比嚴某峰小11歲的弟弟也向記者表示,在他印象里,哥哥確實存在性格急躁的一面,同時,他也聽父母說過,哥哥在他們面前抱怨工作上的不如意。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嚴某峰受到過的另一次刑事處罰,或許也與他的性格有關。
案卷材料記載,1988年11月26日晚,時年27歲的嚴某峰從家中出來,準備去看住院的妻子。走到大院后門時大門已關,他找到門衛人員要求走后門去醫院看病人,未被允許。此后,嚴某峰與門衛人員發生沖突,將其打傷導致腦震蕩、鼻骨骨折、頭皮裂傷等。此后,嚴某峰在1989年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嚴某峰弟弟稱,他哥相當于子承父業,在上世紀80年代進入那家湖南省屬建筑公司。因為父親性格比較直,得罪了一些領導,哥哥即使在考學進修回來后,也得不到提拔,因此可能才會因為工資待遇的問題不依不饒。“他當時有家庭、子女,生活的壓力,可能對他來說100來塊錢或者幾十塊錢(的提升),確實也很重要。”
案件再起波瀾:
3次有罪供述后翻供不認
辦案單位因多次搬遷等丟失物證及立案材料
嚴某峰被抓后,曾3次供述了他于1997年5月殺害閻氏父子的犯罪事實。然而,在警方接下來的多次審訊中,嚴卻翻供了。
嚴某峰的供述材料顯示,他稱自己當時在進行防衛,是他在質問閻為何克扣他的工資獎金時,與其發生爭吵,后發生推搡、扭打,不知什么時候閻手里多了一把刀,拿刀砍他,他奪刀后才捅向閻某鴻。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該案一審,重審一、二審中,律師均為嚴某峰做的無罪辯護。其辯護人表示,本案用于指控被告人故意殺人的客觀證據嚴重不足,無法形成證據鎖鏈,定罪量刑的基礎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應按疑罪從無的原則判決被告人無罪。
嚴某峰的弟弟也稱,該案存在著物證及案卷材料丟失,現有證據不能確定案件就是嚴所為。
在案材料顯示,1997年5月案發后,公安機關曾在案發現場進行詳細勘查,并提取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遺留在現場的毛巾、手表、T恤、刀套,然而這些證物在案發二十余年后已經遺失,也未有偵查機關對上述證物上的血跡、指紋等進行鑒定,指向這些物品是何人所遺留的記載。此外,本案的關鍵物證,作案所用兇器也不知去向。
2018年6月1日,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偵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犯罪嫌疑人嚴某峰作案使用的刀子來源及去向現已無法查清。現場勘查中提取的帶血毛巾、T 恤衫、手表等物證,在該案現場勘查錄像帶中可見對于上述物證確有提取,因物證存放場所多次搬遷等原因,上述物證均已不在案。
此外,律師提出,卷中證據顯示,沒有當年公安機關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材料,及原案件檔案中的調查走訪材料。特別是落款為1999年6月8日的拘留證上,引用的是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版的法條,加蓋的公章也與當年的形制不同。
對此,天心分局刑偵大隊也曾出具情況說明稱,上述拘留證并非1999年出具,而是2017年12月根據“網上追逃庫中拘留證電子照片”重新制作,原因是刑偵支隊及公安局辦公地址搬遷等原因,原案件檔案中未找到該案的立案材料。同樣原因,原案件檔案中的調查走訪材料現已無法找到,現案卷中相關人員的詢問材料均系后期補充。
對此,嚴某峰的辯護人提出,根據法律規定,可能判處無期、死刑的案件,如果公安機關沒有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即開出刑事拘留證,自案發后20年即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確需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本案拘留證即使是公安機關2017年12月重新制作,應需報請最高檢核準追訴,但至今未見辦案機關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材料。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據案卷材料顯示,當年案發現場的照片至今仍有保存,其中有一張拍有血掌紋的照片,經鑒定,與嚴某峰本人的掌紋一致,成為鎖定兇手的關鍵證據。
然而,嚴某峰的辯護人則表示,案發時出具的現場勘查筆錄中,并沒有血掌紋的相關記錄。同時,通過照片中的掌紋進行鑒定比對,也不符合相關檢驗鑒定標準。其辯護人表示,目前在案證據看,存在部分照片為高清數碼照片拍攝,而案發時為1997年,應當不存在這種可能。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對此情況,被告人已申請對全案照片進行鑒定,但目前尚未看到相關鑒定結果。
該案曾發回重審
終審維持死刑判決
2019年3月4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嚴某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判處被告人嚴某峰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女士經濟損失73690元。宣判后,嚴某峰和劉女士均不服,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上訴。
2019年7月22日,湖南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此后,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女士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起訴。
2020年12月4日,長沙市中院作出發回重審后的新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嚴某峰死刑。
嚴某峰不服,以本案超過追訴期限、認定的事實沒有證據、作案兇器不確定、不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等理由,提出上訴,請求改判無罪。
湖南省高院之后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嚴某峰因工資待遇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行兇殺人,致二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湖南省高院認為,從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中下載的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和老版刑事拘留證,證明將嚴某峰列為在逃人員錄入湖南省登記庫的時間是1999年6月7日,即簽發刑事拘留證之日,在逃類型為刑拘在逃。故本案屬于在公安機關已經采取強制措施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的情形,本案沒有超過追訴期限。
關于定案證據方面,湖南高院審理認為,雖然現場勘查筆錄中沒有記載提取血掌紋的過程,但在二審庭審中,檢察人員當庭出示了1997年5月15日公安人員在案發現場拍攝血掌紋的照片及底片,與在卷的血掌紋照片一致,證明當時收集了該痕跡物證,血掌紋的來源真實、清楚,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
湖南省高院審理認定,本案有多名證人證明案發前嚴某峰與閻某鴻有矛盾,嚴某峰曾揚言殺人,有殺人動機;案發當晚,嚴某峰到過閻某鴻家,有作案時間和條件;案發現場提取的血掌紋經鑒定與嚴某峰的掌紋一致;尸檢鑒定意見系有資質的鑒定人員根據當時的尸體檢驗照片和記錄所作;案發現場遺留的T恤、手表等物證以及嚴某峰騎自行車往返作案現場和自己家等事實與嚴某峰的供述、證人證言及現場勘查筆錄一致;嚴某峰三次有罪供述取得合法,其供述使用水果刀殺人等事實與現場取得的客觀物證和鑒定意見相符。嚴某峰殺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湖南省高院認為,嚴某峰為一己私利進入他人住宅持械報復殺死二人,其中一人為未成年人,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嚴某峰還有暴力犯罪前科,人身危險性較大;犯罪后為逃避追究偽造身份生活;審判期間,拒不認罪和民事賠償,未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根據本案的性質、后果及情節,論罪對嚴某峰應當判處死刑。?
據此,湖南省高院終審駁回嚴某峰上訴,維持原判,對上訴人嚴某峰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嚴某峰的弟弟表示,在他心中一直疑惑,哥哥當時到底是想去解決問題,還是去作案?“如果他是想去做這個案子,為什么還要帶上別人一起(去閻某鴻家)?”
對于辦理該案為何存在物證及案卷材料丟失的情況?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方面回復稱,作為公安機關,偵查方面早已經終結。對這個案子來說,現場留下的掌紋等證據,經過了檢、法認定,一審判處死刑,二審都維持原判。
如今,對失去丈夫、兒子的劉女士而言,最大的愿望就是兇手得到嚴懲。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張炎良 湖南長沙報道
編輯 張莉 責任編輯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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