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車”出車禍,車主要賠償嗎?相信這是很多車主朋友們關心的問題。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情。深圳一名男子免費捎帶同事回家,駕駛途中不料撞上路邊石護欄,造成同事10級傷殘,事故發生后該男子逃匿現場,最終被法院判賠17.5萬余元,保險公司在此案中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據介紹,2020年6月21日,孔某下班后正準備開車回家,得知同事王某要去朋友家,出于好意,順路捎王某一段路。
然而,在行駛過程中,孔某駕駛的車輛與路邊石護欄發生碰撞,致使車輛損壞、乘坐的王某也受了傷。
事故發生后,孔某因為害怕,在事故現場逃匿。后交警認定孔某因疏忽大意,發生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王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另外,孔某的車輛在保險公司已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
王某因車禍造成10級傷殘,花費了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傷殘賠償金等費用共25萬余元,孔某為其墊付了醫療費等8.7萬余元。為追回損失,王某將孔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上述全部損失。
法院審理,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首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本案發生交通事故時,王某屬于“車上人員”,因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孔某購買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投保聲明中載明了關于“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后遺棄車輛離開現場的不在賠償范圍內”的相關條款,孔某本人清楚并確認,故保險公司在其商業險范圍內亦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因王某與孔某系同事關系,事故發生時系王某免費搭乘孔某駕駛的車輛,事發后孔某主動墊付了相關費用,故認定孔某承擔因過錯產生的賠償責任,酌情對孔某的賠償責任予以減輕,判決孔某承擔賠償金額的70%,扣除孔某已墊付的8.7萬余元,孔某還應賠償王某88444.15元。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表示,“好意同乘”俗稱搭便車,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無償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所駕車輛的非營運行為。“好意同乘”作為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不僅是中華民族互幫互助傳統美德的表現,也符合環保節能理念。因此《民法典》增加了“好意同乘”的規定,將“好意同乘”作為減輕駕駛人侵權責任的事由,明確了“好意同乘”的責任承擔,為好意駕駛人適當減輕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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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朝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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