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大學建筑學院教師許娟的學術不端行為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通報、處罰后,又被教育部作為典型案例通報。
·經認定,許某在某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存在研究內容剽竊、過程中擅自標注他人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的行為。
因存在抄襲剽竊他人論文和擅自標注他人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學術不端行為,位于陜西省西安市的長安大學建筑學院教師許娟在遭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通報評并撤銷兩個資助項目等處罰后,又被教育部作為典型案例進行通報:撤銷其教授任職資格,取消其研究生導師資格。
4月20日,教育部網站發布《教育部公開曝光第十二批7起違反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典型案例》。該通報提及,“7.長安大學教師許某學術不端問題。2022年8月,經認定,許某在某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存在研究內容剽竊、過程中擅自標注他人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的行為。許某的行為違反了《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第七項規定。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給予許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記過處分,撤銷其教授任職資格,取消其研究生導師資格,取消其3年內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資格。對所在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責成作出檢討。”
三個多月前,2023年1月6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官網公布了“2022年查處的不端行為案件處理結果通報(第四批)”。該通報提及,經查,許娟此前發表的論文《基于生活質量理論的中國農村聚落空間優化模式》(Spatial optimization mode of China’s rural settlements based on quality-of-life theory),存在抄襲剽竊他人論文和擅自標注他人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問題,第一作者兼通訊作者許娟應對上述問題負責。
此外,許娟將該論文列入其基金項目(批準號51978058)申請書中,還應對基金項目申請書中存在虛假信息的客觀結果負責。
經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五屆十五次會議審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2022年第15次委務會議審定,決定依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六項,撤銷許娟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秦巴山區民居氣候適應機理與低能耗營建模式研究”(批準號51978058)、“秦巴山區村鎮聚落規劃與建設策略研究”(批準號51308048),追回上述2個項目的已撥資金,取消許娟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和參與申請資格3年(2022年10月9日至2025年10月8日),給予許娟通報批評。
經查,該論文存在抄襲剽竊他人論文和擅自標注他人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問題。第一作者兼通訊作者許娟應對上述問題負責。
涉事論文顯示,該論文于2018年11月28日在線發表在國際學術期刊《環境科學與污染研究》(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Pollution Research),目前該論文尚未被撤回。許娟是該論文的第一作者和通訊作者,其署名工作單位是長安大學建筑學院。
長安大學官網介紹稱,長安大學直屬國家教育部,是國家首批“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國家“985優勢學科創新平臺”建設高校、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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