獻完愛心中大獎?水滴籌暗藏消費陷阱

獻完愛心中大獎?水滴籌暗藏消費陷阱
2022年01月13日 00:01 媒體滾動

  來源:華夏時報

  本報記者帥可聰 陳鋒 北京報道

  一次偶然的愛心捐助后,馬上就中了個大獎?小心,這并非天上掉下的餡餅,而是精心設下的消費陷阱。

  近日,《華夏時報》記者獲悉消費者反映,在水滴籌平臺進行捐助后,陷入“抽獎營銷”套路。捐款后跳轉至抽獎頁面,隨即中獎某品牌掃地機器人。然而,所謂的獎品事實上是一張超大額優惠券,想要獲得獎品還需另外支付數百元。

  記者從水滴籌方面了解到,有關抽獎頁面事實上是商業廣告。進一步調查發現,在各大消費者網絡投訴平臺上,此類銷售套路已多有曝光,商家充分利用了消費者撿便宜心態進行誘導,而相關產品質量屢遭投訴。

  對此,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的法律專家表示,類似廣告不符合《廣告法》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建議相關部門及時出手整頓。同時,有關平臺應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履行社會義務,及時清除類似廣告。

  公益平臺暗藏商業套路

  1月10日,《華夏時報》記者在水滴籌平臺親身體驗了這一營銷套路。在對某個籌款項目捐助100元后,跳轉頁面提示獲得了一次抽獎機會,隨后便抽中了一臺某品牌掃地機器人。

  然而,仔細一看卻發現,所謂的中獎事實上只是獲得了一張2300元大額優惠券,想要獲得這臺標價2680元的掃地機器人還需另外支付380元。

  記者調查了解到,實際上已有不少消費者在水滴籌平臺遭遇了這樣的營銷套路。在多個網絡投訴平臺上,均有消費者對此進行了投訴,并直指相關產品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

  2021年11月20日,新浪黑貓投訴平臺上,一位網友投訴稱,在水滴籌捐款50元后,抽中一等獎智能掃地機2300元優惠券,隨后花了380元購買。但到貨后發現掃地機質量很差,根本不是某正規品牌的產品,退貨問題也成了麻煩。

  2021年11月22日,另一位消費者在黑貓平臺上投訴稱,中獎后付費380元后買了掃地機,但收到貨發現是“山寨機中的山寨機”,“拿貨估計就四五十一臺”。這位消費者同時對水滴籌表示失望,“沒想到公益平臺為了收益,會唬弄捐款人,希望可以引起重視。”

  1月11日,就有關“抽獎營銷”套路廣告的投訴與質疑,《華夏時報》記者聯系到水滴公司,但相關負責人表示,水滴籌僅作為廣告信息展示平臺,如有進一步疑問,可以聯系廣告商家進行核實。

  連年虧損的水滴公司

  作為近年來快速發展的大病籌款平臺,外界對水滴籌一直有著不錯的社會評價。根據該公司提供的數據,水滴籌上線五年來已成功幫助超過220萬困難大病家庭籌集到緊缺的醫療救助款,截至2021年三季度的累計籌款總額已突破457億元,2021年全年籌款額再次突破100億元。

  一位公益行業相關人士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水滴籌搭建的大病籌款平臺幫助許多家庭解決了實際問題,在這一點上是值得稱贊的。但含有“抽獎營銷”套路的廣告可能會讓愛心人士上當受騙,確實不適合在平臺上出現。

  值得關注的是,水滴公司自成立以來主要通過水滴籌場景引流,進而銷售保險變現,但一直以來未能擺脫虧損局面。最新一期財報顯示,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三季度,水滴公司凈營業收入7.793億元,凈虧損環比大幅下降近3成,但虧損額仍然高達4.77億元。2018年至2021年三季度末,不到4年時間,水滴公司累計凈虧損超過20億元。

  在資本市場,水滴公司正逐漸被資本拋棄。2021年5月7日,水滴公司在美國紐交所上市,發行價為每股12美元,募集資金約4億美元。然而,水滴上市當日即跌破發行價,首日跌幅達到近20%。截至2022年1月11日美股收盤,水滴股價最新報1.38美元,市值僅剩約5.4億美元。上市半年多,相較發行價跌幅達到88.5%。誠然,水滴股價的持續下跌,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在美上市中概股整體環境的變化影響,但根源上恐怕還是自身經營狀況導致。

  專家稱類似廣告不合法

  回到有關“抽獎營銷”套路問題,《華夏時報》記者調查發現,類似的廣告不僅在水滴籌平臺上存在,事實上在各類互聯網平臺上都有其身影。黑貓投訴平臺顯示,類似的廣告在美團、中國聯通中國電信、各類問卷調查平臺上都早已有之,并因為商品質量等問題頻頻引發大量消費者投訴

  那么,這些披著“抽獎馬甲”、明顯存在誘導意圖的促銷廣告是否合法合規?有關廣告商和廣告展示平臺可能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類似情況我也遇到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他認為這類包裝成中獎的廣告是不合法、不合規的。按照《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廣告必須真實合法,明明是廣告,卻說是消費者獲獎了,消費者以為這是價值2680元的商品,才另外支付380元購買。這種做法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涉嫌虛假廣告,至少也是誤導宣傳。

  依據《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劉俊海建議,相關監管部門應及時對此類廣告行為叫停,有關平臺也應該及時清理類似廣告,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的互聯網環境。核心是要壓實平臺責任,落實商家對消費者的信息披露義務,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電子商務平臺向上向善、可持續發展。

  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律師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廣告法》對于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承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有明確規定,即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罰款、要求消除影響,吊銷營業執照等。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平臺不是法外之地,抽獎不能成為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或者進行合同詐騙的外衣。”連大有還建議,投資者遭遇此類銷售套路、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時,應積極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查處,造成損失的也可以聯系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及司法部門進行維權。

  責任編輯:麻曉超 主編: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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