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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證券黑市案尚存3大疑問 等待法庭繼續判決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26日 06:59 北京青年報

  

蘭州證券黑市案尚存3大疑問等待法庭繼續判決

蘭州證券黑市案尚存3大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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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蘭州證券黑市王成案庭審結束 辯方申請司法鑒定

  庭審現場:

  3月24日王成案庭紀實之騙局的實證

  3月24日王成案庭紀實之焦點與暴料

  3月24日王成案庭紀實之王成最后的陳述

  王成案庭紀實--控方:頂風作案應嚴懲

  庭審目擊: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成為爭論焦點

  外圍報道:

   一夜之間近30萬元“人間蒸發”

  蘭州證券黑市受害人的悲慘結局

  專家解讀詐騙集資案

  繼蘭州系列集資詐騙案的“大姐大”徐繼蘭被甘肅省高級法院終審維持無期徒刑判決后,備受各界關注的系列集資詐騙案中堪稱“大哥大”的王成與他的同伙日前在蘭州市中級法院受審。該案是系列案中涉案人數最多、金額最大的一起。蘭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涉案的王成、高世平、閻鵬山、楊長順、王富有、姚雷、陶德等8名被告人提起公訴,指控王成涉嫌集資詐騙罪,其余7人被控犯非法經營罪。據了解,1998年至2001年期間,王成組織成立的4家公司及其與蘭州信達公司合作過程中,共使849人跌入“股票”陷阱,受害人中有364人報案,涉及被騙資金2221萬余元,其涉及被害人之多、涉案被騙資金數額之大,居蘭州系列集資詐騙案之首。然而,由于案情復雜,經過兩天緊張、激烈的庭審后,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王成集資詐騙案”日前公開審理,在兩天庭審后,法庭并未做出判決

   驚天黑幕

   2001年2月,中央電視臺《經濟半小時》欄目連續播出了蘭州證券黑市狂斬投資人,以及投資人接受記者采訪后受到匿名電話威脅的報道,蘭州證券黑市由此揭開冰山一角。據報道,在蘭州地區,一些不具有證券、期貨經營資格的公司,打著“財經信息”、“投資咨詢”等招牌,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非法開設證券、期貨交易場所,通過虛假融資、模擬操作等非法手段,以贈送電腦、減免手續費、免費午餐為誘餌,騙取投資者錢財。記者在調查中發現,這些證券黑市一般先是搭建一個門面氣派、環境舒適的場所,然后由經紀人到外面拉來客戶與資金進行入場交易。為了快速騙取客戶的資金,這些證券黑市有一些硬性規定,如每一筆交易必須超過一千股,最低的入場資金不能少于5萬元,客戶必須與公司簽訂全權委托書。中國證監會蘭州特派員辦事處明確指出,蘭州證券黑市就是一場詐騙。

  媒體對此事的披露,立即引起了甘肅省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蘭州市迅速行動,查明共有16家公司參與了非法的證券期貨交易,并逮捕了多名涉案嫌疑人。

  同年,蘭州市人民檢察院認定此為系列集資詐騙案,并對涉案的王成等多名被告人提起公訴。2003年4月20日,由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徐繼蘭、徐繼峰集資詐騙案。法院當庭做出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徐繼蘭無期徒刑。

  庭審待續

  辯方申請對涉案金額

  2221萬進行司法鑒定

  3月24日18時20分,經過兩天緊張、激烈庭審的“王成集資詐騙案”,在王成自感“痛苦、迷惘”和多數被告人沉痛的悔罪聲中落下了一審的帷幕。是法人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是非法集資還是職務侵占;是明知故犯還是被蒙蔽及涉案金額的確認成為控辯雙方爭執的焦點。由于案情復雜,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庭審中,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多組數百份證據,以證明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成的兩位辯護人認為本案是單位犯罪,不是王個人犯罪,所控罪名不當;王所騙資金多用于投資,實際造成損失不大。

  王成在自辯中再次否認自己是后臺老板的指控,并認為沒有犯罪故意,而有中止行為和悔罪表現,并協助偵查機關破案,主動退賠。其他被告人都辯解是因受蒙蔽而上了“賊船”,從事非法經營使“股民”受損,多數被告人為自己的行為而悔恨。

  由于多位被告人對涉案2221萬的金額有異議,所以辯護律師申請法庭對涉案數額進行司法鑒定,其中京城二律師還向法庭提交了書面申請。對此,公訴人認為沒有必要,也非法定程序。公訴人介紹,對于具體數額的確定,辦案人員查閱了十多萬份賬單,經過了細致審查,而且在無法確定時,是本著就低不就高、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確定的。

  據《蘭州晨報》

  主犯之“惡”

  王成:5家黑公司的后臺老板

  此次蘭州市人民法院審理王成涉嫌集資詐騙罪,是蘭州證券黑市所涉及的虛設股市、虛假融資集資詐騙十余起案件的繼續。

  據檢察機關訴稱:1998年2月至2001年3月,王成在蘭州市甘霖大廈9樓等多處辦公地點,先后成立了甘肅國泰財經服務有限公司、甘肅中亞財經服務有限公司、甘肅華信投資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蘭州華隴財經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這些公司的經營范圍為財務、會計、審計的咨詢服務和計算機軟件的開發。但是,這些公司實際上卻在非法經營股票業務,4家公司都未經中國證監會、工商部門的批準。這些公司采取多種手段,誘騙849名受害人在上述公司“炒作”股票。

  在公司成立之初,王成伙同趙強、李雪松(均在逃)在四川成都私自設立結算點,負責接收上述公司的報單,并按深、滬兩市行情進行數據核算和反饋。王成以所謂的手續費、融資利息、平倉虧損等名目騙取受害人資金。在經營股票業務過程中,高世平、閻鵬山、王富有、姚雷明知上述公司無證券交易資格,仍積極從事證券經營的有關業務和股票交易的非法經營活動。

  作者:宋維國

  2000年5月,王成與楊長順簽訂合作協議,在西固區成立了蘭州信達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該公司采用與甘肅國泰財經服務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同樣的手段吸引市民資金進行模擬股票交易。被告人楊長順、陶德明知自己任法定代表人和業務副經理的蘭州信達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中無證券交易內容,仍在公司主持和管理證券交易的經營業務,使得蘭州信達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的非法經營活動得以運轉。

  據查,王成利用甘肅中亞財經服務有限公司開始經營中國商品交易市場現貨倉單交易業務(即CEE業務)之機,將部分資金的交易只在中亞公司內部運作,將這些客戶的賠償和交易手續費據為己有。其間,還采用上述方法將蘭州信達公司進行倉單業務的受害人資金據為己有;王成又利用上述5家公司受害人認購中商市場原始股之機,將受害人的認購金和保證金除給中商市場打入60萬元和給少數受害人打入部分資金外,其余大部分資金據為己有。

  據了解,1998年至2001年期間,王成組織成立的4家公司及其與蘭州信達公司合作過程中,共使849人跌入“股票”陷阱,受害人中有364人報案,涉及被騙資金2221萬余元,其涉及被害人之多、涉案被騙資金數額之大,居蘭州證券黑市所涉及的系列集資詐騙案之首。警方介入并成功破案后,追回贓款408萬余元人民幣及轎車、手機、電腦、辦公用品等物。目前,除王成、高世平在押外,其余被告已被取保候審。

  騙局實證

  在偵查階段,一些受害人向司法機關證實了王成集資詐騙的重重黑幕。公訴機關有選擇地列舉了這些受害人的證言。

  “融資”變臉

  馮連貴證實:“我當時咨詢了經理王成,他說可以融資,馬上就辦理了正常的經營手續,主要一點就是國泰公司可以提供融資。王成給我介紹說,他能找到可靠的股票信息,保證能賺錢。對于融資款,王成剛開始并沒有規定歸還期限,只是收萬分之八的利息,誰知道王成變卦了,在炒股過程中,規定了還款期限10天,收取萬分之十六的利息。”

  馬少文說:“1999年7月21日,我在國泰開戶,陸續投入資金125382元,并申請融資比例1:5,在炒股過程中,該公司的一名經紀人為我指導,融資后,必須在10天內歸還融資款,并且有20%的風險值限制,否則公司就強行平倉,就這樣,我的股票被套,國泰公司又把我的股票轉入中亞公司,1999年10月22日左右,中亞公司人員通知我要平倉,否則工商部門查封了錢就取不出來了,我就平倉取出39637.99元,直接損失44544.41元。”

  作者:宋維國

  強行平倉損失慘重

  王明源證實:“1999年10月21日,朱廣斌(經紀人)把我叫到姓王的經理那里,對我說,今天一定要把股票賣掉,明天他們就結算了。我說,早就叫你們賣了,那時候股價那么好,你們不給賣,現在大跌了,叫我賣,這個損失誰負責?姓王的說,明天我們就分賬了,你的錢就再也取不出來了,無奈之下,我來到辦公室外的電腦前,我對朱說,明天再賣吧,下午去可以吧,我看還能上一點。到了第二天早上,也就是22日,平了倉,我的6萬余元只取出了3萬多元。”

  控辯交鋒

  疑問一:同一案件,為何不同罪名

  24日庭審突出的第一大焦點是對涉案的8名被告的罪名的指控是否成立展開了激烈的辯論。王成的辯護人許蘭亭律師首先提出“同一案件中,指控王成涉嫌集資詐騙罪,其他7名被告被指控涉嫌非法經營罪,這樣的指控自相矛盾”。接著,除楊長順的辯護人外,其他律師基本提出了與許蘭亭律師相同的觀點,即“同一事實,卻是不同的罪名”的辯護。對此公訴人簡單明了地辯論道:“8名被告不同的行為侵犯了不同的客體,因此罪名不同;而在同一案件中,多個罪名并列的情況是常有的,如此簡單的問題不用多費口舌。”

  疑問二:被查公司是否非法經營

  當天庭審的第二大焦點是,除王成之外,就公訴人對其他7名被告涉嫌非法經營罪的指控,除楊長順外的6人的辯護律師提出不同的觀點。他們認為,這些公司都是經過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合法公司,而且都是在王成的操縱下工作,這些被告都是打工者,因此他們的行為并不是非法經營。公訴人的反駁觀點是:“任何單位都有自己的經營范圍,超出范圍經營就是非法,特別是像證券這類特殊業務,必須申請辦理特許才可經營,如沒有辦理特許擅自經營者,均構成非法經營。”而辯護人在此所謂的打工者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打工者。

  幾乎所有的律師針對公訴人對8名被告的指控提出,被告的行為是在單位法人的領導下,以單位的名義開展工作,為單位謀取利益,而沒有為個人獲取任何利益,他們的工作得到的也只是工資,因此,即使認為這種行為是犯罪,那也是“單位犯罪,而不是個人犯罪。”公訴人則認為,這是在單位名義的掩蓋下,典型的個人犯罪,不管他們是否獲得了利益,沒有獲取和不想獲取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個人犯罪是不容爭議的事實。

  作者:宋維國

  疑問三:指控數額以何為準

  許蘭亭等律師還提出了一個引起異常爭論的觀點,即王成涉嫌詐騙數額的計算方法和真實性問題。許律師認為,不能單憑公安機關調查的數字就認定2221萬元的數額是正確的,這個數字必須還得由有關部門進行司法鑒定后方可認定,同時應該將王成用于“正規經營”的部分和用于非法經營的部分區分開來,而不能籠統地加在一起。公訴人認為,經過對50多本案卷證據材料、200多本賬冊十幾萬張單據的反復核查和仔細長時間的計算后,利用“就低不就高,有利于被告的原則”得出了這一準確的數字,是真實可靠的。而一些證據不經過審計也是可靠的,并不是所有的數字證據都需要審計才算可靠。

  作者:宋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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