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案庭紀實--控方:頂風作案應嚴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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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25日 13:15 蘭州晨報 | |||||||||
國家公訴人認為,1998年2月至2001年3月期間,王成虛設4家公司,并與蘭州信達公司合作,以虛假融資和虛假股票交易為手段,騙取受害人資金2221萬余元。該案涉及被害人之多,涉案被騙金額之大,犯罪時間跨度之長,后果之嚴重,居甘肅蘭州系列集資詐騙案之首。 國家公訴人認為,該四家公司未經中國證監委、工商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股票業務
王成與被告人楊長順簽訂合作協議,在西固區成立了蘭州信達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該公司采用與甘肅國泰財經服務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同樣的手段,吸引群眾資金進行模擬股票交易。蘭州信達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的入金全部進入甘肅華信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后,再報至甘肅華信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和蘭州華隴財經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楊長順、陶德明知自己任法人代表和業務副經理的蘭州信達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中無證券交易內容,仍在公司主持和管理證券交易的經營業務,使得蘭州信達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的非法經營活動得以運轉。 被告人王成主觀上希望通過不法手段取得暴利,才有今天受害者被嚴重洗劫,王成在客觀上采取非法手段,才使受害人的巨額財產被騙去。盡管王成在偵查、起訴及庭審中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只作出了相應的供述,高世平、藏國成、閻鵬山、楊長順、王富有、姚雷、陶德對自己的犯罪事實避重就輕,但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國家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王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假融資和虛假股票交易為手段,募集并騙取他人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不但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還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其在國家發出了禁止性規定之后,仍然頂風作案,應從重處罰。 本報記者 廖明 郝冬白 實習生 邵艷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