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江蘇證監局)
來源:江蘇證監局
黃益民:
在舉報事項核查過程中,我局發現你作為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存在以個人賬戶收取投資者資金用于項目投資的行為,不符合《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中基協發〔2023〕23號)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自律規范要求,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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