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金融監管總局就《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下稱《決定》)公開征求意見。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公司法在監事會設置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關聯交易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為做好公司治理監管制度與公司法的銜接,為金融機構貫徹落實公司法提供具體遵循,金融監管總局研究梳理現行監管制度文件,對有關規章作出適應性修改,起草形成《決定》。
《決定》明確,金融監管總局將對《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的部分規定進行修訂。
具體來看,主要涉及兩方面的修改:
一是修改《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監事會設置有關規定,明確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的,可不再設置監事會。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這一修改與公司法保持一致,機構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繼續保留監事會履行職責或者由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有利于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內部監督的效率。
二是在《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新增規定,強化對涉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關聯交易的管理,明確相關交易應由董事會審查批準。其中,對于交易金額較小的日常金融產品或服務,可簡化審議程序,由董事會統一作出決議。
對此,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進一步解釋稱,現行《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將關聯交易分為一般和重大關聯交易兩類,僅要求重大關聯交易報董事會批準。公司法進一步強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要求與之相關的所有關聯交易均要報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
《決定》根據公司法最新要求,對《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作相應修訂,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前述人員的關聯方,與銀行保險機構開展的關聯交易,應由董事會批準。同時,結合行業實際情況,對于由金融機構提供的日常金融產品或服務,交易金額較小的,可簡化審議程序,由董事會統一作出決議。在落實公司法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相關要求在實踐中的操作性。
對于簡化審議的關聯交易金額標準,參照現行《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決定》明確為“自然人單筆交易額在50萬元以下或與法人單筆交易額在500萬元以下的關聯交易,且交易后累計未達到重大關聯交易標準”,滿足上述標準的,可以由董事會對此類交易的管理統一作出決議,免予逐筆審議。
應當注意的是,本次《決定》對監事會設置條款的修訂僅涉及信托公司相關規章,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監事會設置,金融監管總局則在同日發布的《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中予以明確。
責任編輯:楊紅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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