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證監會就《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離職人員監管規定》)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加強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的管理,維護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 公正。
具體來看,《離職人員監管規定》新增三方面規定:
一是拉長發行監管崗位和會管干部離職人員的入股禁止期,在離職人員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發行監管崗位的,或者離職前屬于會管干部的,入股禁止期為離職后十年內。
二是擴大離職人員監管范圍。將從嚴審核的范圍從離職人員本人擴大至離職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是細化中介機構核查要求。根據審核實踐及復核關注問題,中介機構應對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相關事項開展全面核查,做到程序完備、依據充分、結論明確。
現行的相關規定,是證監會在2021年5月出臺的《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以下簡稱《2號指引》),其中明確規定離職人員不當入股情形和中介機構把關責任,確定由證監會對入股行為進行專項核查,安排內審部門實施獨立復核,形成縱橫交錯的離職人員入股行為審核把關機制。《2號指引》發布實施以來,證監會對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嚴格依法推進審核復核程序,大幅削減離職人員“職務身份價值”,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得到有效監管,這類企業平均審核周期明顯延長。市場普遍感受到,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不會給企業帶來任何便利,反而影響了企業的上市進程。
證監會表示,《離職人員監管規定》的發布意在從嚴從緊整治政商“旋轉門”,嚴防離職人員利用在職時公權力、離職后影響力獲取不當、不法利益。下一步將繼續嚴把入口關,加強與紀檢監察部門協作,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堅決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發行監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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