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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證監局公布的一份行政處罰意義不一般。
李某將自己的股票賬戶出借給他人炒股。涉案期間,李某賬戶有2791萬元資金直接或間接來源于他人,并由他人操作李某的賬戶進行交易。
上海證監局認為,李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定,構成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的行為。最終李某對罰款5萬元。
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這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首例公開對出借自己股票賬戶行為進行的行政處罰。此前也有按照新證券法對股票賬戶出借人處罰的案例,但是是司法判決。此前更多的是,只對股票賬戶借入方進行處罰,而并不處罰出借人。
股票賬戶借給他人炒股,被罰5萬元
上海證監局近日的一則行政處罰顯示,依據新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上海證監局對李某違法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李某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09年8月至調查日(2021年1月21日),在上海開誠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開誠投資”)董事長李某1、副總經理劉某等人的安排下,開誠投資股東李某將本人華泰證券賬戶出借給開誠投資使用。涉案期間內,李某賬戶有2791萬元資金直接或間接來源于開誠投資,并由劉某在開誠投資辦公場所操作“李某”賬戶交易“廈工股份”等多只證券,買入金額累計2708.98萬元。
截至調查日,上述買入證券均已賣出,賣出資金由開誠投資繼續用于投資其它證券標的。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相關賬戶交易使用的IP和MAC地址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上海證監局稱,李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定,構成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的行為。
記者注意到,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海證監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決定責令李某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罰款。與此同時,在另一份行政處罰中,上海證監局也對李某賬戶的借入方進行了處罰。
此前主要處罰賬戶的借入方
一直以來,監管行政處罰較多的是對賬戶借入方的處罰,且以機構為主,處罰賬戶借入方尤其是對個人的處罰目前是第一例。
目前已公開的,對股票賬戶借入方的處罰很多。
2020年7月,吉林證監局公布的行政處罰顯示,2016年1月26日至調查日期間,綠城騰將(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借用多個他人股票賬戶炒股,虧損7000多萬元。吉林證監局決定對綠城騰將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2020年4月,當時安徽證監局的處罰決定書顯示,合肥正瑞儲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正瑞儲能”)也因借用他人證券賬戶炒股,根據新證券法條款,被罰20萬元。
今年7月15日,廣東證監局發布公告稱,經查,廣州嘉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嘉創基金”)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6日,先后借用鐘某權、楊某、張某蓮、石某英、謝某言、胡某、吳某英、馬某如等8名自然人名下的12個證券賬戶,由嘉創基金集中管理前述證券賬戶和對應存管銀行賬戶。
廣東證監局表示,嘉創基金上述行為違反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非法借用他人賬戶交易證券的情形。依據相關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責令嘉創基金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新老證券法對出借賬戶的規定不同
1.9億A股股民注意了!2020年3月1日實施的新證券法對出借股票賬戶給他人的處罰,做了與此前版本不一樣的規定。
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而修訂前,也就是2005年版的證券法第八十條規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也就是說,出借證券賬戶的禁止范圍從“法人”擴大到了“任何單位和個人”。現在,個人出借自己的股票賬戶也是違法的,普通的散戶投資者需要注意這一點。
所以以前處罰法人機構借用他人賬戶,現在不僅處罰法人機構借用他人賬戶,個人出借自己賬戶也會被處罰。
司法已根據新證券法判了,出借賬戶要擔責
2020年9月,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一審民事判決書。在該案中,莊某出本金3200萬元,李某作為配資的出資方提供一定比例資金及5個股票賬戶供莊某炒股。此后,李某悄悄修改了這5個股票賬戶的密碼,并拒不歸還莊某本金。莊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李某歸還莊某3400萬元本金、利潤,以及相應利息,而5個股票賬戶的所有者也要承擔李某不足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
判決書表示,依照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5名股票賬戶所有者明知自己證券賬戶出借給他人從事證券交易,對此存在過錯。
責任編輯: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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