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本次會議有否決議案的情況,議案名稱為:關于豁免公司控股股東履行承諾事項的議案。
●本次會議不存在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神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現場會議于2014年6月27日上午10:00在公司北一樓會議室召開;網絡投票時間為2014年6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出席會議的股東及代理人人數
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
5人
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股)
235043744
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
53.14
通過網絡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
286人
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股)
15551419
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
3.52
(三)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董事長王良先生主持。
(四)公司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的出席情況: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鞏國順先生、獨立董事江建明先生、董超先生因另有公務未能出席本次會議。公司在任監事5人,出席4人,監事余清海先生另有公務未能出席本次會議。董事會秘書劉臻先生出席了會議。公司財務總監趙運通先生列席了會議。
二、提案審議情況
出席本次會議的全體有表決權的股東以現場方式或通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方式進行投票表決,經合并統計現場及網絡投票結果,議案的表決結果如下:
序號
議案內容
同意票數
同意比例(%)
反對票數
反對比例(%)
棄權票數
棄權比例(%)
是否通過
1
關于豁免公司控股股東履行承諾事項的議案
977344
5.95
15143733
92.21
301986
1.84
否
本議案涉及關聯交易事項,控股股東中國平煤神馬能源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有公司234,172,100股,回避表決。
本議案中小投資者表決單獨計票結果如下:
序號
議案內容
同意票數
同意比例(%)
反對票數
反對比例(%)
棄權票數
棄權比例(%)
1
關于豁免公司控股股東履行承諾事項的議案
977344
5.95
15143733
92.21
301986
1.84
三、律師見證情況
北京眾天律師事務所王半牧律師和蔣博星律師為本次股東大會作見證,并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股東大會人員資格、表決程序等相關事宜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附后。
特此公告。
神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4年6月27日
北京市眾天律師事務所關于神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眾天證字[2014]SHM-002號
致:神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眾天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眾天”)接受神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出席公司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神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會議表決程序等有關事宜出具法律意見。
眾天律師依據公司提供的與本次股東大會有關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判斷的情況和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理解發表法律意見。
眾天及見證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眾天同意將本法律意見的內容隨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對其中發表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眾天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經眾天律師查驗,本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于2014年6月12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網站(www.sse.com.cn)刊登了《神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會議通知》”),對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會議方式、有權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會議審議事項、會議登記辦法等有關事宜予以了公告。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長王良先生主持,現場會議于2014年6月27日(星期五)上午10:00在河南省平頂山市建設路中段公司北一樓會議室召開。
經查驗,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方式,實際召開的時間、地點與公告一致。
眾天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1、根據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有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是截至2014年6月19日下午3:00交易結束后,在中國證券結算登記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股東(股東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2、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見證律師等參加了本次股東大會。
3、經查驗,實際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含股東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23504374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3.14%。
眾天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根據公司董事會的說明,在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發出后沒有接到股東提出的新議案。
經眾天律師現場見證,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就《會議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項進行了審議,并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了表決,按照《公司章程》及相關規則確定的程序進行計票、監票,并當場公布了表決結果。
根據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合并統計結果,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具體議案及表決結果如下:
審議關于豁免公司控股股東履行承諾事項的議案
表決結果:
議案內容
同意票數
同意比例(%)
反對票數
反對比例(%)
棄權票數
棄權比例(%)
關于豁免公司控股股東履行承諾事項的議案
977344
5.95
15143733
92.21
301986
1.84
公司關聯股東中國平煤神馬能源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回避表決。本議案未獲得通過。
眾天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眾天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表決程序、出席現場會議及參與網絡投票的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表決結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叁份,經眾天律師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眾天律師事務所(蓋章)
負責人:萇宏亮見證律師(簽字):蔣博星:
王半牧:
2014年6月27日
北京市眾天律師事務所關于神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眾天證字[2014]SHM-002號
致:神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眾天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眾天”)接受神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出席公司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神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會議表決程序等有關事宜出具法律意見。
眾天律師依據公司提供的與本次股東大會有關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判斷的情況和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理解發表法律意見。
眾天及見證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眾天同意將本法律意見的內容隨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對其中發表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眾天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經眾天律師查驗,本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于2014年6月12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網站(www.sse.com.cn)刊登了《神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會議通知》”),對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會議方式、有權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會議審議事項、會議登記辦法等有關事宜予以了公告。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長王良先生主持,現場會議于2014年6月27日(星期五)上午10:00在河南省平頂山市建設路中段公司北一樓會議室召開。
經查驗,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方式,實際召開的時間、地點與公告一致。
眾天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1、根據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有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是截至2014年6月19日下午3:00交易結束后,在中國證券結算登記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股東(股東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2、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見證律師等參加了本次股東大會。
3、經查驗,實際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含股東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23504374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3.14%。
眾天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根據公司董事會的說明,在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發出后沒有接到股東提出的新議案。
經眾天律師現場見證,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就《會議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項進行了審議,并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了表決,按照《公司章程》及相關規則確定的程序進行計票、監票,并當場公布了表決結果。
根據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合并統計結果,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具體議案及表決結果如下:
審議關于豁免公司控股股東履行承諾事項的議案
表決結果:
議案內容
同意票數
同意比例(%)
反對票數
反對比例(%)
棄權票數
棄權比例(%)
關于豁免公司控股股東履行承諾事項的議案
977344
5.95
15143733
92.21
301986
1.84
公司關聯股東中國平煤神馬能源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回避表決。本議案未獲得通過。
眾天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眾天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表決程序、出席現場會議及參與網絡投票的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表決結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叁份,經眾天律師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眾天律師事務所(蓋章)
負責人:萇宏亮見證律師(簽字): 蔣博星:王半牧: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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