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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力完善創新企業內部治理結構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05:33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報實習記者 萬晶 一方面,是大家對創業板推出的熱切期盼,另一方面,是對于未來創業板上市公司內部管理的種種擔憂——昨日與會的一些專家表示,要嚴格規范創業板上市企業上市后的監管,同時完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 從投資者角度出發,鵬華基金總經理鄧召明提出,要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這樣便于投資者判斷企業未來的成長前景和發展軌跡,規范發行人和控股股東的行為。鄧召明建議,對發行人誠信的行為和控股股東誠信行為要進行記錄或監管,并應該列入到整個創業板規則里。 鄧召明同時提出強化信息披露的建議,由于創業板企業的不確定性很大,創業板在信息披露方面應該更細致、更及時、更準確,對于披露的信息應該有全面的了解,對于未來不確定性等都要有明確的闡述,這樣才能給投資者相對清晰的信息。同時,他還建議,適當讓發行人或控股股東增加違法違規的成本,“這對于強化創業板企業內部治理也是一個重要措施”。 來自開元信德會計師事務所的鄭學定對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進行了詳細的研讀后,針對其中的第十八條,即“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的條款,他建議,將審計委員會和會計師事務所的作用結合起來完善公司治理。他認為,應當在第十八條中加入“審計委員會要在創業板的公司治理當中發揮重要的作用”這一點。 申銀萬國副總裁李永飛同樣注意到《辦法》對創業板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和風險控制方面的規定,他認為,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風險控制有明確的規定是非常必要的,同時對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平行規定的表達有利實踐,具有可操作性。 與會人士還對《辦法》中對控股股東責任的界定提出更細致的建議,建議《辦法》能夠準確地界定公司治理特別是控股股東的責任,對于控股股東要出具確認意見這樣一個行為的界定,以及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并區分這種責任是連帶責任、保證責任還是其它責任。 招商證券湯唯清談到了創業板上市企業的信用問題,他認為,資本市場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體系,尤其是在創業板市場,會有形形色色各類群體利用這么一個相對寬松的環境去獲取利益。湯唯清建議,在創業板的相關細則里,應對實際控制人或者是實際控制的重要關聯人在信用責任追索方面制定相對嚴格的警示標準。 對于內部治理機構,座談會上同時存在著另一種聲音——有中介機構代表認為,對創業板企業不應過于苛求,要給予創新型中小企業更寬松的內部治理空間。招商證券馮勇提出,對創業板上市企業不應像主板上市公司那樣嚴格,建議實行寬松的內部治理結構,而重點要放在強調企業的成長性和創新性。他同時認為審計委員會沒有必要加入到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中。 平安證券副總裁徐波則從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提出建議降低創業板上市企業的運行成本,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開支。他認為,對于創業板上市企業,只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就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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