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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市場試點方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 05:20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為確保開展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市場試點順利實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試點背景 開展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市場試點業務將進一步拓寬個人境外投資渠道,有利于引導外匯資金有序流出,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同時,有利于內地和香港資本市場的共同發展,也是抑制通過非正常渠道投資香港證券市場行為的有力措施。 目前,開辦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市場試點業務的條件已基本具備。一是境內個人境外證券投資的意識和需求不斷增加。二是國家外匯儲備充足,境內個人能夠有比較充裕的外匯來源。三是香港證券市場比較成熟,且與國內經濟發展關聯密切。四是天津濱海新區作為全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為金融改革和創新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環境。因此,首選天津濱海新區,并通過中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銀國際)進行試點,有利于積累相關風險防范和監管的經驗,為擴大個人對外證券投資做準備。 二、試點內容 (一)本試點方案中“境內個人”是指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投資者)。 (二)試點期間投資范圍首先為在香港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交易的證券品種。 (三)投資者應通過中銀國際辦理證券買賣和托管,并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簡稱天津中行)開立個人境外證券投資外匯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辦理證券投資資金存管與清算。 (四)投資者以自有外匯或購匯進行投資。該境外證券投資(以下簡稱證券投資)項下購匯不受年度總額限制。 三、運作流程 (一)開戶 1.投資者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天津中行開立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該賬戶收入范圍是: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劃入的或購匯存入的證券投資資金、境外匯回的證券投資本金及收益;支出范圍是:用于證券投資及相關費用的支出、劃入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結匯或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不得存取外幣現鈔。 2.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境內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與天津中行簽訂合作協議后,可辦理天津中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見證開戶及代收中銀國際證券代理賬戶開戶申請材料。 3. 投資者應在中銀國際開立證券代理賬戶。天津中行負責中銀國際證券代理賬戶開戶文件的見證,并將申請材料轉交中銀國際。中銀國際根據天津中行轉來的材料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為投資者開立證券代理賬戶。 4. 天津中行為投資者辦理證券投資項下開戶及見證開戶手續時,開戶憑證應保存至關戶后五年。天津中行應盡快完善賬戶區分管理,并設立獨立的會計核算科目。 (二) 投資資金匯入 1. 以自有外匯投資的,應將投資資金劃入本人在天津中行開立的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購匯進行投資的,應通過天津中行及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辦理,所購外匯應直接匯入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售匯銀行應憑投資者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天津中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開戶憑證辦理售匯。 天津中行應嚴格區分投資資金來源。從投資者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劃入的投資款,均視為自有外匯投資。 2. 證券投資項下購匯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售匯銀行應真實、準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購匯種類應填寫“外匯理財”,并同時在備注欄標明“境外證券投資不納入年度總額”字樣,相關材料保存5年備查。 (三) 交易及清算 1. 投資者進行境外證券投資時,應在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或證券代理賬戶存有相應的資金或證券。中銀國際不得向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境外資金存取及證券轉托管服務。 2. 天津中行應憑中銀國際提交的投資者證券買賣明細清單逐日辦理投資者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資金收付,并與中銀國際進行資金軋差交割清算。 (四)投資資金撤出及結匯 1. 以自有外匯投資的,其本金應劃回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如需結匯,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投資收益及購匯投資的本金可劃回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直接在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辦理結匯。在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直接結匯的資金不納入個人結匯年度總額,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結匯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2. 投資者辦理投資收益及購匯投資本金結匯,其結匯后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余額應不低于以自有外匯投資的本金余額。天津中行為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資金結匯時,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真實、準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結匯資金屬性應填寫“證券投資”,同時在備注欄標明“境外證券投資不納入年度總額”字樣,相關材料應保存5年備查。 (五)關戶 投資者申請關戶的,應先關閉在中銀國際開立的證券代理賬戶,再關閉在天津中行開立的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中的剩余外匯資金按照本方案第(四)條規定劃入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或結匯。 (六)反洗錢報告 天津中行和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及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有關規定報送相關資料。 (七)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1. 通過天津中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對境外進行證券投資所發生的跨境資金收付,申報主體為中銀國際。天津中行應按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規定代中銀國際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2. 天津中行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按附表3所列格式將證券投資行為引起的存量變動進行統計并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八)報表統計及監管要求 1. 天津中行應于每月初三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報相關業務統計報表(表樣見附件)。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于每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 2. 中銀國際應及時統計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的相關信息,并通過天津中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報送大額、可疑交易情況。 3. 天津中行應在與中銀國際簽訂的業務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中銀國際應嚴格按照本方案的相關要求辦理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業務。 4.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應加強對天津中行及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辦理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項下業務的監管,并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現場檢查。對違反本方案有關條款的行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風險控制 (一)堅持投資者風險自擔的原則。天津中行和中銀國際應加強投資者教育,充分向投資者揭示投資風險,使投資者形成風險自擔的意識。 (二)加強風險控制,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天津中行和中銀國際應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風險,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確保外匯資金封閉運行。投資者證券投資跨境資金只能在天津中行和中銀國際之間收付,不得向第三方劃轉和在境外存取,防范境內外其他外匯資金混入證券投資資金跨境流動。 (四)堅持真實交易背景的原則。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資金應真實用于境外證券投資。證券交易資金交割清算,必須以實際買賣證券的交易清單為依據。 (五)堅持現金現券交易的原則。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必須以在資金賬戶存有的足額外匯或在證券賬戶存有的足額證券為前提,嚴格杜絕融資融券和買空賣空。 (六)嚴格匯兌管理。嚴格資金劃轉和結匯管理,防止投資者自有外匯通過此渠道規避個人結匯年度總額管理。 相關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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