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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萬科舉報鉅盛華及其資管計劃的幾點意見
作者:張遠忠
對萬科舉報信的幾點不同意見:
一、 資產管理計劃如何存在一致行動人?更何況萬科一致強調資管計劃不是收購主體,為何要做一致行動人信息披露?
二、 致于資管合同中缺少某些條款問題?資管計劃合同條款沒有強制性規定,資產管理人與投資人可以自行約定合同條款,萬科就此提請監管機構查處寶能豈不違反契約自由原則,且也違反合同法律規定?再說即便合同條款的違規受害人應當是合同相對人,萬科也不是適格的舉報人。
三、 是通道業務還是合法資管運作?從萬科描述的運作過程看,鉅盛華下達投資決策不等于自己操作股票。再說,實踐中,投資顧問與資產管理人約定下達投資決策的方式可以通過默認程序并通過電腦下達指令。因此,萬科僅有鉅盛華下達指令的IP地址還不能得出鉅盛華違規操作股票的結論,也不能得出是通道業務的結論。
四、 關于表決權讓渡是否無效問題?信托委托人可以有關權利包括表決權通過信托合同約定由第三人行使,這完全符合信托法規定。再說,本案的資產管理人是券商等,券商把自己的表決權在得到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委托給鉅盛華行使有啥問題?
五、 至于鉅盛華是否利用九個賬戶操縱股價?操縱股價必須主觀上有操縱故意,這得萬科舉證鉅盛華主觀上有操縱股價故意。估計萬科做不到。再說,鉅盛華作為資管計劃的投資顧問很好證明幾個資管計劃購買萬科股票不是為了操縱股價,而是為了取得萬科控制權。更何況目前的證據也充分證明鉅盛華就是為了控制權。
六、 至于鉅盛華沒有向優先級客戶披露導致股票鎖定是否損害優先級客戶利益問題,這得優先級客戶說了算,萬科操心有點多余。
(作者:張遠忠 金融證券律師,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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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恒星 SF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