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判決,為何竟讓上市公司獨董們“億”哄而散?

一份判決,為何竟讓上市公司獨董們“億”哄而散?
2021年11月20日 09:50 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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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周前,“康美案”一審宣判,天價處罰和一系列的首創,翻開了資本市場新的一頁。

  案件雖有了階段性的結果,余波卻還在擴散。

  作為資本市場一個特殊群體——獨立董事,在這場具有重要里程碑意義的判決中,迎來分水嶺。

  獨董離職潮

  根據判決,涉及“康美案”的5名離任或在任獨立董事,被判承擔連帶責任,合計賠償金額最高約3.69億元。

  年均薪酬僅約10萬元,連帶賠償責任卻逾億元。領著“賣白菜”的薪酬、付出“賣白粉”的代價,幾位獨董也被人戲稱為“最慘獨立董事”。

  一紙判決,“億”哄而散。

  11月19日晚間,金花股份(維權)等6家A股公司發布公告,獨立董事遞交辭呈。記者梳理發現,自11月12日康美案一審宣判起,截至目前,至少有26家A股上市公司獨董宣布辭職,掀起一股離職潮。

  “盡管承擔著數億元的連帶賠償責任,并不意味著就一定是要付出這么多的代價,有個先后賠償的順序,最后落實到這幾位獨董頭上具體是多少,還要看實際情況,但判決起到的影響肯定不小,起碼心理層面會有些震撼。” 華南一位身兼多家上市公司獨董的大學教授告訴記者,近期,康美案的影響很大,圍繞獨董的權責分擔、風險收益、制度設置等問題,獨董圈內的討論很多,自己也需要做一些冷靜的研究和思考。

  被“冤枉”的獨董?

  獨立董事需要承擔天價的連帶賠償責任,是否冤枉?

  關于這點,業內爭論不下。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企業研究中心研究員劉姝威身兼萬科、格力電器中光學等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18日晚間,劉姝威在朋友圈也發出長文,發表自己的看法。

  劉姝威表示,萬科是她第一家同意擔任獨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此前她謝絕過有的上市公司邀請擔任獨立董事,因為他們無法滿足她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要求。

  “獨立董事要對投資者負責任,我同意擔任獨立董事的公司都是我充分了解,多年跟蹤相關公開資料的公司。擔任獨立董事后,對有關資料出現疑問,我必須詢問上市公司相關部門,直至完全清楚為止。” 劉姝威說,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獨立董事的權利和責任。

  “對于康美藥業肆無忌憚的造假行為,作為獨立董事無動于衷,既然沒有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和責任,如今受到法律的制裁,冤枉嗎?接受擔任獨立董事的邀請,就意味著你將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如果自己做不到這一點,為什么要擔任獨立董事呢?” 劉姝威如此寫道。

  事實上,獨立董事因不盡職盡責遭受重罰,前已有之。

  今年3月12日,廣東榕泰發布公告了一則證監局作出的處罰告知書,其中針對該公司四位獨董適用新證券法,給予50萬元罰款。

  據廣東榕泰2019年年度公告,該四位獨董年度津貼為每人6萬元。

  廣東證監局在處罰告知書中表示,廣東榕泰四位獨董的違法之處在于:“在審計機構對廣東榕泰2019年財務報告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保留意見后,未能對審計意見提及的明顯可疑事項予以特別關注或關注但未勤勉盡責,并簽字保證廣東榕泰2019年度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上述兩則案例的區別在于,康美案是由法院宣判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承擔有民事責任的連帶賠償責任,而廣東榕泰的案例則是監管部門根據2020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證券法而作出的行政處罰。

  “花瓶”的初心

  我國資本市場引入獨董制度已有二十余年。

  2000年,A股市場爆出基金黑幕等諸多丑聞,市場陷入低迷。另一邊,美國安然、世通丑聞爆發,薩班斯法出臺,急切尋求治理提升的A股市場選擇了引入獨立董事制度。

  當年8月,《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簡稱《獨董意見》)正式出臺,在A股上市公司中確立了獨董制度的框架和核心制度。

  2014年9月,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發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義務和職權等進行了界定,成為推行獨董制度后首個針對獨立董事履職的制度性文件。

  二十年來,中國資本市場制度建設不斷完善,生態建設不斷成熟,但“獨董不獨”“獨董不懂”的“花瓶”現象,仍在一定程度受到爭議,值得反思。

  11月19日,著名經濟學家華生在《我與上證報的故事│華生:風雨之中結友情》一文中講述了自己與上證報密切交往的難忘經歷,并回顧了自己作為萬科獨立董事在萬之爭中的往事,同時對我國的獨董制度作出了獨立思考。

  2016年,寶萬之爭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彼時,作為萬科獨立董事,華生在《上海證券報》上連續獨家發表了《我為什么不支持大股東意見》《華生:萬科的獨董喪失了獨立性,還是首次展現了獨立性》等重磅文章,引起了巨大反響。

  華生表示,由于在整個這場爭論中,監管部門對獨立董事的作用保持沉默,學界分歧和爭論很大,市場和社會上觀點紛紜、莫衷一是,因此,寶萬之爭并沒有在推動獨立董事發揮在公司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方面形成共識。

  寶萬之爭之后,一切重歸寂靜。A股市場幾千家上市公司中幾乎聽不到獨立董事什么聲音。獨立董事制度作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一環,并沒有發揮多少真正的作用。幾千家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們為獨立董事每年支付高額的薪酬和各種費用,卻沒有產生應有的回報,這是非常奇怪和令人遺憾的。

  “我當時在上證報的文章中曾指出,獨立董事制度對中國來說是一個舶來品。但是我們在引進中又丟掉了其中一些精髓,如獨立董事需要在董事會占多數、獨立董事應當選舉自己獨立的負責人、定期舉行無外人參與的獨立董事會議、一年至少召開二次無上市公司核心高管參加的經營層會議等。結果獨立董事不起什么作用,只是多少淪為上市公司大股東安排自己外部友好關系人士分享福利的渠道。這種有名無實、花費不菲而又四不象的抄襲模仿,是否還有必要?如何進行根本性的改革?這確實是證券市場需要認真面對和研究的重要問題。” 華生發出思考之問。

  早在寶萬之爭中,華生就從學術的角度分析了獨立董事制度的來龍去脈、功能及其發揮作用的條件,以及外來引進的獨董制度與國外相比發生了那些變化。他提出,對于我國上市公司治理、證券市場的發展壯大和法規改進意義重大的獨立董事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改革獨立董事的提名和選舉程序;二是提高獨立董事在董事會的比例和權限;三是建立獨立董事和內幕知情人信息披露的必要保護制度。

  十多年前,針對獨董制度的改革,中國政法大學劉紀鵬教授也曾撰文提出,獨董制度的改革要讓獨董成為“有錢、有權、有閑、有家”的“四有”新人,提出了最理想的獨董履職制度環境和基礎。

  然而,這種理想的“四有”獨董建議在實踐中并沒有得到實現,甚至在某些方面可能還越走越遠。

  無論是“花瓶”的自我修養,還是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這都需要找到曾經出發時的初心,而不是簡單地“億”哄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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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凌辰 SF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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