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萬科董事會拖延換屆違法,股東依法起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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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屆董事會(第十七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日為2017年3月28日,按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相關監管規定,本應在屆滿前完成新一屆董事會的換屆工作。但是直到3月28日至,萬科董事會都未啟動董事會換屆程序,萬科董事會沒有依法如期換屆已經是既成事實,且至今為止萬科董事會沒有對此給出任何讓人信服的合理解釋。萬科董事會公然違反公司法,試圖以不作為手段拖延董事會換屆的做法,立即引發了社會熱議,各種解讀紛紛出臺,但是多是束手無策之說,難道對這種內部人控制的違法行為就真的無奈了嗎?
答案是否定的,依法治國的今天,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股東權利是不二選擇。
2017年3月29日,萬科股東曹洪林律師依法就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如下:
1、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被告第十七屆董事會未按期換屆行為違法。
2、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在《法制日報》刊登向股東的書面道歉信。
3、請求法院判決責令被告在7日內啟動董事會換屆程序,并于45日內完成換屆程序。
4、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017年3月29日下午,曹洪林律師驅車二百多公里赴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材料,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依法收文并出具了收文回執。
曹洪林律師通過本號公布對萬科延期換屆的法律意見:
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萬科第十七屆屆董事會的任期屆滿日為2017年3月27日,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萬科本屆董事會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董事不按期換屆,且未能向股東和公眾披露不能按期換屆的事實和理由,怠于履行法律義務,試圖以不作為手段謀取公司控制權,涉嫌內部人控制,違反忠實勤勉的法律義務。
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是股東會的權利,即便發生不能克服的原因導致董事會不能及時換屆,萬科也應向股東披露信息并提請股東大會表決是否延期換屆,而無權以不作為的手段阻礙董事會的換屆程序啟動和完成。依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萬科有義務按時啟動換屆程序,但萬科以不作為的手段阻礙換屆成就,不履行法定義務,超越了董事會的職權,屬于嚴重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法律制裁。
萬科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按期啟動換屆程序和完成換屆的法定義務,侵犯了股東權利。萬科現任董監高全體成員,為了謀求內部人控制的利益,以不作為的手段拖延董事會換屆,違反了對公司忠實勤勉的法律義務,已經構成嚴重違法。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證券市場的公平公正以及保障股東權利,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原告依法提起訴訟。
曹洪林律師呼吁,持有萬科股票的中小投資者可以申請參加到本案中作為共同原告,共同維權。
曹洪林律師還通過本號向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公民監督建議:前述兩單位應積極履行監管和自律的職責,及時就萬科董事會延期換屆依法監管,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
本案的進一步消息,將會通過本號按進程陸續披露,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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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高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