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證監會調整優化融券相關制度 取消上市公司高管、核心員工融券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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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報
證監會調整優化融券相關制度
更好發揮逆周期調節作用
為進一步加強融券業務逆周期調節,證監會經充分論證評估,根據當前市場情況,對融券及戰略投資者出借配售股份的制度進行針對性調整優化,在保持制度相對穩定的前提下,階段性收緊融券和戰略投資者配售股份出借。
融券端,將融券保證金比例由不得低于50%上調至80%,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融券的保證金比例上調至100%,發揮制度的逆周期調節作用。同時督促證券公司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機制、穿透核查機制和準入機制,加強融券交易行為管理。出借端,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可以對戰略投資者配售股份出借予以調整,為突出上市公司高管專注主業,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員工通過參與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出借,適度限制其他戰略投資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同時,證監會將加大對各種不當套利行為的監管,扎緊扎牢制度籬笆,進一步加強監管執法,對各種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從嚴從重處罰。
證監會將持續強化融券業務監管,及時總結評估融券機制運行效果,并根據市場情況適時調節,更好發揮融券機制的積極作用。
上交所:關于優化融券交易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相關安排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為加強融券逆周期調節,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優化融券交易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相關安排通知如下:
一、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資者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本通知實施前尚未了結的融券合約,融券保證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規定執行。
二、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戰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讓的大股東或者特定股東減持股份等有轉讓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內,投資者及其關聯方不得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
投資者及其關聯方在獲得本條前款規定的相關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結的該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約的,應當在獲得相關股份前了結融券合約。
三、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參與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在承諾持有期限內出借其獲配的股票。
本通知實施前尚未了結的出借合約到期不得展期。
四、在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后的前五個交易日,本通知第三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戰略投資者出借獲配股票的,應當通過非約定申報方式出借,且出借數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前五個交易日內單日出借獲配股票數量占其獲配股票總數量的比例不得超過20%;
(二)前五個交易日內合計出借獲配股票數量占其獲配股票總數量的比例不得超過50%。
五、戰略投資者出借獲配股票的,不得與融券投資者或者其他主體合謀,鎖定配售股票收益、實施利益輸送或者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六、會員應當遵循公平、風險可控的原則,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機制,防范利益輸送。會員應當按照穿透原則核查投資者情況,并對投資者融券行為加強管理。根據投資者類型、交易行為特點,建立相應的準入機制,會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對準入機制執行情況承擔管理責任。
會員應當對投資者的相關交易行為進行前端核查,嚴禁參與違規或為違規提供便利,發現投資者交易行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得為其辦理融券或者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七、會員及投資者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本所可以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實施紀律處分。
八、存托憑證的融券交易及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相關事宜,參照本通知執行。
九、本通知第一條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其他條款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本所此前發布的其他業務規則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會員應當根據本通知的相關要求開展投資者教育,認真做好相關業務和技術系統準備,并確保業務平穩運行。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14日
深交所:關于優化融券交易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相關安排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為加強融券逆周期調節,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優化融券交易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相關安排通知如下:
一、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資者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本通知實施前尚未了結的融券合約,融券保證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規定執行。
二、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戰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讓的大股東或者特定股東減持股份等有轉讓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內,投資者及其關聯方不得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
投資者及其關聯方在獲得本條前款規定的相關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結的該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約的,應當在獲得相關股份前了結融券合約。
三、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參與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在承諾持有期限內出借其獲配的股票。
本通知實施前尚未了結的出借合約到期不得展期。
四、在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后的前五個交易日,本通知第三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戰略投資者出借獲配股票的,應當通過非約定申報方式出借,且出借數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前五個交易日內單日出借獲配股票數量占其獲配股票總數量的比例不得超過20%;
(二)前五個交易日內合計出借獲配股票數量占其獲配股票總數量的比例不得超過50%。
五、戰略投資者出借獲配股票的,不得與融券投資者或者其他主體合謀,鎖定配售股票收益、實施利益輸送或者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六、會員應當遵循公平、風險可控的原則,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機制,防范利益輸送。會員應當按照穿透原則核查投資者情況,并對投資者融券行為加強管理。根據投資者類型、交易行為特點,建立相應的準入機制,會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對準入機制執行情況承擔管理責任。
會員應當對投資者的相關交易行為進行前端核查,嚴禁參與違規或者為違規提供便利,發現投資者交易行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得為其辦理融券或者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七、會員及投資者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本所可以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實施紀律處分。
八、存托憑證的融券交易及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相關事宜,參照本通知執行。
九、本通知第一條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其他條款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本所此前發布的其他業務規則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會員應當根據本通知的相關要求開展投資者教育,認真做好相關業務和技術系統準備,并確保業務平穩運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14日
滬深交易所優化融券及轉融通出借機制
加強融券逆周期調節功能發揮
10月14日,滬深交易所發布《關于優化融券交易及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相關安排的通知》,在制度相對穩定的前提下,優化融券交易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相關安排,加強融券逆周期調節功能發揮,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
發揮融券逆周期調節功能 提高融券保證金比例
本次通知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的融券保證金比例從原來的50%上調至80%,主要目的為何?
可以看到,融券是我國資本市場一項重要的基礎性交易制度,作為雙向市場交易機制的組成部分,運行十余年來,在滿足投資者多元化投資需求和風險管理要求,在提升市場定價效率、平抑非理性炒作、促進多空平衡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截至2023年9月底,A股融券余額約0.08萬億,融券日均成交額占A股成交額的0.61%。從實踐情況看,融券業務雖然規模整體較小,但對平抑市場波動發揮了積極作用。2020年以來上市的1010只注冊制新股中,首日無融券的474只新股平均振幅76%,首日有融券的536只新股平均振幅54%。前五日無融券的股票平均振幅113%;有融券的股票平均振幅85%。
市場專家認為,在當前市場情況下,適度提高融券保證金比例有利于發揮融資融券業務逆周期調節功能,促進融券業務平穩有序發展。今年9月8日,滬深交易所已將融資保證金比例從100%降低至80%,提升投資者資金使用效率,為市場打開資金增量供應空間。
就融資融券業務,我國相關法規明確監管可結合市場情況實施逆周期調節,《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明確“證監會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的逆周期調節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從境外市場看,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其主要目的多為市場逆周期調節,以在控制市場風險、調節市場交易活躍度間保持平衡。如1934年-1974年間,美聯儲共調整融資融券初始保證金比例22次,大部分調整的區間在50%-75%之間。1975年-1988年,日本融資融券初始交易保證金率在30%-70%的區間范圍內調整了多達47次。
適度規范限制戰略投資者獲配股份出借
除調整融券保證金比例外,本次通知對于戰略投資者出借獲配股票也進行了限制與規范。其中,對于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參與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通知要求不得在承諾持有期限內出借其獲配的股票。對于其他戰略投資者出借獲配股票,則要求通過非約定申報方式出借,且設定前五日出借數量比例。
對于上述要求,市場專家認為,同樣是考慮到當前市場情況所進行的逆周期調節,通過限制規范戰投出借,配合加強融券業務逆周期調節力度。市場專家指出,戰投出借制度的初衷主要是為了改善新股炒作問題,為解決新股上市初期融券券源匱乏問題,允許戰略投資者出借獲配股份。轉融通出借僅獲取利息收入,出借證券到期后仍需歸還,戰略投資者仍需承擔價格波動風險,需待持有期限屆滿后方可賣出。戰略投資者出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上市初期券源緊張的問題,這一制度在科創板推出后也得到了市場的普遍認可,且后續逐步復制推廣到創業板、滬深主板等。
然而,當前市場情況發生一定變化,立足當前市場形勢下,加強融資融券業務逆周期調節力度的必要性更為凸顯。同提高融券保證金比例一樣,對于戰投出借加以適度規范限制,有利于更好發揮兩融業務逆周期調節功能,促進股票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通知針對不同戰略投資者,基于其主體性質也進行了差異化的規范。市場專家認為,一方面,戰投出借是新股上市初期最重要出借券源,因此客觀需要保留戰投出借的基本制度安排。除高管及核心員工專項資管計劃外,其他戰投主體以外部投資者為主。而高管及核心員工配售股份出借雖然不屬于減持,但其深度參與公司治理與運行,為突出上市公司高管專注主業,本次通知對于該類戰投主體出借獲配股票予以禁止,而對其他戰投就新股上市初期出借方式和比例進行適度限制。
完善制度規則 促進融券業務合規有序發展
本次通知對于持有定增股票或大宗減持受讓股份的投資者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也進行了進一步規范。市場專家指出,事實上,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61條規定,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本次通知是重申并有針對性地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則,包括進一步明確持有限售股份、戰略配售股份、大宗交易受讓減持股份等有轉讓限制的股份的投資者及關聯方均不得融券賣出,投資者及關聯方在獲得相關股份前有未了結融券合約應及時了結合約等,切實防范違規套利行為,扎緊扎牢制度籬笆。
此外,本次通知還對于證券公司融券管理提出了多項要求,包括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機制、加強投資者核查和融券行為管理、建立準入機制并落實高管管理責任等。市場專家認為,上述要求有利于壓實證券公司對融券業務異常客戶及交易的核查管控責任,督促其切實加強客戶管理和業務管控,提升執業質量。通過進一步明確及加強證券公司對融券業務的管理職責,切實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嚴格防范違規行為,推動融券業務更趨合規有序開展,融券機制風險管理等功能更好發揮。
證監會強化融券業務監管 及時總結評估融券機制運行效果
在本次機制調整過程中,證監會就融券業務監管發出明確聲音。一方面,證監會強調,將加大對各種不當套利行為的監管,扎緊扎牢制度籬笆,進一步加強監管執法,對各種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從嚴從重處罰。
同時,市場專家表示,證監會將融券定位為具備逆周期調節功能的業務,本次制度優化調整亦是經充分論證評估后,根據當前市場情況而實施的,目的是為了發揮融券逆周期調節功能,融券制度總體保持相對穩定。
此外,證監會也表態,將持續加強融券業務監管,及時總結評估融券機制運行效果,并根據市場情況適時調節,更好發揮融券機制的積極作用。
(來源:證監會發布、上交所發布、深交所微信公眾號)
責編:孟 妹 校對:孫潔華圖編:周 洋
審讀:朱建華 監制:張曉光 簽發:潘林青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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