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徐亦姍 北京報道
保薦人正在為新股業績變臉付出代價。
11月15日,因百隆東方(601339.SH)上市后業績大幅下滑,未在會后事項承諾函上申報,亦未在招股過程中作相應的補充說明,中信證券(600030.SH)保薦人劉順明、張寧被采取監管措施,證監會將在3個月不受理其所負責的推薦的監管措施。中信證券也承擔連帶責任被監管層出示警示函,兩項措施已于10月26日生效。
相同的一幕是,兩個月前,國泰君安證券[微博]保薦人張力、曾建,也因保薦項目珈偉股份(300317.SZ)上市后業績大降未及時披露被采取同樣的監管措施。
公開信息顯示,自有監管記錄的2004年6月以來,因保薦項目上市后業績大幅下滑未及時進行風險提示,而被證監會采取監管措施的保薦人僅6人。除上述4人外,2011年,民生證券兩名保薦人亦因科冕木業(002354.SZ)上市當年營業利潤下滑50%未及時風險預警受罰。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3個月內監管層連罰4名保代,是宏觀經濟低迷的背景下,進一步加強對IPO企業過會后業績風險披露的體現。
年初以來,受經濟持續下滑沖擊,新股難逃上市后業績波動的系統性風險。據同花順IFIND統計,今年上市的155家新股中,有57家前三季度凈利潤同比下滑,其中連續兩個季度業績下滑的新股達35家,占比達22.58%。
對于新上市公司心存僥幸的現象,監管層已有察覺。
“發行體制改革提出以信息披露為核心,但執行得依然不夠徹底,信息披露效果也有待提高。”11月初,證監會副主席姚剛在寧波調研中指出,“一些公司臨上市前知道業績下滑,擔心披露后要重新上會,于是上市后才披露,這時的定價是在不完全信息下進行的。”
關注變臉新股信披
實體經濟持續低迷,不少IPO企業上市時主營業務遭受沖擊,但由于其財務報表披露時間存在滯后性,往往無法在上市時同步反映當期業績,給市場埋下業績變臉的投資風險。
“IPO企業過會后、核準發行前,還有會后事項環節,此時若出現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予披露事項,發行人和保薦機構需按要求向會里提交說明,如果企業涉及的‘會后事項’比較重大,有可能過會后重新接受審核。”一位北京地區投行人士此前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由此,若企業過會后業績大幅波動,或將觸及“會有重大事項”而不得不二次上會,這也為過會企業能否上市增加了不確定性。
據同花順IFIND統計,今年以來,上市后第一個報告期業績變臉的新股公司高達39家,占比約為25.16%。
不過,從近期監管層頻繁表態看,在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堅持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因行業周期導致的正常業績波動并不會導致企業IPO被否。
“企業利潤下滑如果是因為行業周期影響,并且不至于無法滿足發行條件的,均不會因利潤下滑導致IPO被否。”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2012年第三次保薦人培訓上指出。
該負責人認為,IPO公司審核過程中不擔心業績波動,反而是非常擔心報告期內高成長。“風險披露越深刻、全面充分、具體,通過審核的可能性越高。”其強調,“未來將逐步淡化盈利能力判斷,放松行政管制。”
嚴懲蓄意隱瞞
盡管監管層不止一次強調IPO企業要全面披露風險,但為規避二次上會保證,仍有發行人和中介機構鋌而走險,故意隱瞞過會后業績波動的事實。
百隆東方今年4月拿到上市批文,6月登陸A股市場,從時點來看,公司一季報時理應制作完成,業績下滑的情況應有所察覺,但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并未將該情況上報監管層,也未及時向市場披露,而照舊進行路演招股上市。
相比之下,同一天上市的龍洲股份(002682.SZ)上市公告書明確披露了一季報數據。而百隆東方則遲至7月30日的半年報預告,才將業績大幅下滑的事實予以披露,故意隱瞞意味明顯。
對此,在逐漸放松行政管制的同時,監管層對發行人過會后的持續信息披露亦達到空前高度,并進一步加強了相關懲罰機制。
“強化事后監督力度,加強對于信息披露遺漏、虛假的違規責任認定與處罰。”姚剛在調研中表態,“發行審核的事后監督與事后處罰是非常重要的,我們在這方面與成熟資本市場相比還有很大差距,手還是比較軟的,有待進一步加強。”
事實上,相較科冕木業,近期發生的百隆東方、珈偉股份變臉事件中,被采取監管措施的對象,已由保薦人、保薦人所在的券商,蔓延到發行人自身和涉及的公司具體高管。
其中,證監會對珈偉股份采取監管約談并出具警示函,并要求公司在2012年11月9日前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而百隆東方的處理過程中,監管層則將信披失誤的責任,明確落實公司相關高管。根據寧波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該公司董事長楊衛新、董事會秘書潘虹、財務總監鐘征遠,對事件負有責任,監管層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具體監督處罰措施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追究。在行政責任方面,建議監管部門盡快推出責任認定的細化條款。”姚剛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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