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上呼聲較高的一點體現在本次改革賦予主承銷商的自主配售權和發行人自主選擇發行時間
■本報記者 朱寶琛
“我向證監會發了郵件,提了三方面的意見,其中一點是建議加大對上市公司的懲罰力度,一旦發現造假就應立即退市。”記者一位已在資本市場摸爬滾打了近10年的朋友如是表示。
今天,《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正式結束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引起了業界的廣泛討論,并提出了不少完善建議。
此次改革,市場化“基因”無疑成為各方關注焦點。而市場上呼聲較高的一點,體現在本次改革賦予主承銷商的自主配售權和發行人自主選擇發行時間。
對此,聯訊證券副總經理、首席策略師曹衛東表示,是否批量上市由市場決定以及取消發行市盈率的限制,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市場化。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微博]認為,新股發行時點由發行人自主選擇,放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核準文件的有效期至12個月,IPO在審企業可申請先行發行公司債,是此次征求意見的亮點之一。這是政府還權于市場的直接表現,是尊重市場和投資者的制度安排。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員蘇培科[微博]認為,這一次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側重點在于抑制新股“三高”和防范上市公司業績變臉,較之前的歷次改革都有所進步。但他同時也提出,建議取消網下配售機制。
“本次改革將近一步推動市場化、法制化進程,在發行機制等方面推出了組合措施,尤其是在對擬上市公司及董事高管人員和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提出了更為前瞻性的市場約束。”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袁志堅表示。
他同時表示,此次征求意見稿提出了要求發行人制定五年內公司股價跌破凈資產時穩定股價的預案,但是此措施應當適時促動全國人大修改公司法,建立公司回購庫存股制度,彌補我國資本市場的重大缺陷。
具體看,當公司上市6個月內或者更短時間內跌破發行價時,可以利用庫存股制度強制要求回購股票,單向交易滿6個月再賣出;利用部分超募資金設立股價穩定基金,公開發行前的公司股東和董事監事及高管會同保薦機構等中介共同設立股東賠償基金;公開發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東的持股意向和減持意向將對公司的治理結構以及未來的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執行總裁洪榕認為,新股發行體制改革首先要重視投資者,為投資者正名。只有先正名才能得到重視,才能讓他們有賣方一樣平等的地位,而地位平等了,股市定價就不會扭曲,股市的問題才能徹底解決。
他同時稱,本次征求意見稿對于徹底改變新股發行弊端的幾個核心問題如“三高”、破發、機構專屬的無風險的一級市場等問題有所觸及,但僅限制大股東減持價格和期限遠遠不夠,建議最好包括全部原始股東,必須含PE。對投資者新股全部或部分按賬戶市值配售方面,社保沒必要單獨配售,因為社保通過購買二級市場股票本身就可獲市值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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