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穎樺
6月18日,距離第四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的6月21日已僅剩4天時間。
值得關注的是,證監會當日召集各大券商召開了一場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內部培訓會,負責發行審核的證監會副主席姚剛親自做了開篇講話,證監會發行部主任劉春旭、創業板部主任馮鶴年皆發表講話。
在參會人士看來,這是一場釋疑與解讀的會議,主要是由發行審核部門負責人針對6月7日發布的新股改革意見做出詳細解讀。
其中關于IPO重啟,官方首次做出了細化的要求,包括落實新意見中對發行人、股東等的要求等,這意味著現行在審企業也必須符合新股改革的新要求。
6月18日下午,一位接近監管層人士對記者指出,對于IPO重啟的具體時間而言,監管層的態度與此前一致。
即在征求意見結束后,對意見稿做相關修訂并正式發布,發布之后,在審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完成了審核進程,已經符合新的指導意見稿中規定的內容,就具備了獲得發行批文的條件。
回應“改與不改”
從6月7日至今,新一輪IPO改革已經在市場引起了巨大的回響,監管層顯然已經接收到了這些褒貶不一的信息。
姚剛在開篇講話中就坦誠回應市場意見,指出此次收到的反饋意見較多,超過以往。目前社會對征求意見稿的一些批評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面:審批權還在證監會、發行條件修改沒有涉及、發審委制度沒有改動。
業內人士對記者指出,在目前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大方向下,要進一步觸及到如何弱化實質性盈利判斷、形成市場化約束機制,則涉及到法規推進與市場環境的相互配合,要完全市場化并非易事,在眼下也并不實際。
事實上,此前市場所預期的創業板發行條件的改革、《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IPO辦法)作出重大修改等,也并未在此輪改革現身。
對此,創業板部主任馮鶴年在當日培訓會上指出,創業板發行條件第二套指標與第一套重合率高,且少有人采用,應對其進行適當調整,以提高發行條件彈性,增強對實體經濟服務能力。
據記者了解,涉及到上述發行條件變革的IPO辦法修改正在研究之中。
不變之外,此次IPO改革帶來的變革也同樣很多。在監管層看來,其總的思路是落實國務院轉變職能要求,推動市場化。
據參會人士透露,姚剛在培訓會上總結了幾個重點:不再調控發行節奏;取消對詢價的具體要求;新股發行價格放開,取消25%規則;配售方式放開,引入券商自主配售權;上市輔導公開,修改輔導辦法;受理即披露;上會前抽查工作底稿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培訓會上還指出未來對發審會制度改革已有研究安排。
事實上,證監會此次培訓釋放出的信心,也給很多投行人此前的疑惑做出了解答。
比如在征求意見上短短的一句“發行人通過發審會并履行會后事項程序后,中國證監會即核準發行”,是否可以理解為不再對發行時間進行窗口管制?還有此前的25%市盈率紅線此次沒有再出現,是否意味著此項標準將會棄用?與之相聯系的多次詢價制度是否可以取消?
隨之而來的,是《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的改動出臺,征求意見稿中,針對新股定價和詢價做了大量調整,包括提高個人投資者對發行定價的參與度、承銷商自主配售的引入、網上網下配售比例的調整、網下配售向公募和社保傾斜等。這些都需要管理辦法配套推進。
而在當日會議上,劉春旭證實,將在新股發行改革正式發布的同時,修訂發布管理辦法,但其指出,證監會放寬規定的部分,各保薦機構需自行制訂、完善規則以應對。針對自主配售權,證券公司須有一套規則且對外事先明示,有相應決策機制。
重啟關鍵點
事實上,目前市場最為關注的是,新股發行改革與IPO重啟之間的關系。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如何處理在審企業與新發行改革意見之間的關系,是新老劃斷還是統一執行?
此前,一家南方券商的項目協辦人就對記者指出,新辦法出臺后,在審企業與新受理企業在執行意見的標準方面應新老劃斷。
而在培訓會上,發行部主任劉春旭就明確了兩者將會統一執行。
據參會人士透露,劉春旭指出目前已過會企業如要獲得批文,須滿足7個條件:財務資料在有效期內;履行完會后事項程序;落實新意見中對發行人、股東等的要求;無未辦結信訪事項;納入財務專項核查的企業完成反饋答復;不涉及被處罰調查中保薦機構;財務資料雖然有效但已經過完整財務周期的需補充說明、披露。
重啟關鍵點的曝光,意味著IPO重啟已經明確了條件,接下來只待意見落地,發行人與券商便可著手準備。有投行人士對此分析,如滿足上述條件,最快也要在7月底之后。
因為征求意見在6月21日結束,修訂落實最快在6月底完成。而過會企業需根據新辦法來修改針對發行人、股東等承諾的要求,很難趕得上6月30日補充半年報的期限。而監管層又要求“財務資料已經過完整財務周期的需補充說明、披露”,這意味著目前在審的企業都需要經歷補充半年報這一關。
“半年報還需要經過審計,補充完成起碼還得近一個月時間。”其指出。這意味著,至少在7月底之后目前過會企業才能獲得批文。
而對于未過會企業而言,他們則做好了更長線等待的準備。上述協辦人目前有項目5月份后報會,其指出將會視業績情況選擇補充半年報還是年報。
輔導、抽查、預披露
對于投行而言,他們更關注的是此次培訓會上強調的輔導制度、受理即披露制度以及抽查制度的具體細節,因為這與他們未來的具體業務息息相關。
首先是處于業務較前端的輔導業務。
據參會人士透露,監管層指出,未來將實現輔導信息公開,輔導機構須通過網站披露進展與工作報告,并對輔導辦法進行修改。事實上,目前已有一些地方證監局進行了輔導信息公開。證監會的表態意味著,這一制度將全面鋪開。
對于輔導辦法而言,目前上市輔導業務缺乏較為有效的統一管理辦法,由各地證監局自主把關,這難免出現尺度不一、窗口指導的問題。
一位新近報了IPO項目的投行項目組成員對記者指出,其在報送材料到證監會前,被所在地證監局臨時召回,原因是當地涌現了幾起IPO財務造假案件,證監局希望對送審企業再加以核實。
如果日后輔導辦法明確,輔導信息與過程進度公開,則各種窗口指導等問題就可得到一定程度的避免。
受理即預披露在培訓會上也被再度強調,據參會者指出,證監會明確,正式意見發布后,新受理企業會第一時間掛網預披露,在審企業招股書也會第一時間按目前在審申報稿的情況掛出來。
這意味著,在審企業與即將報材料企業,很快將迎接預披露提前考驗。培訓會上姚剛也強調:“不得隨意修改,且一受理中介機構就承擔法律責任。”
除此之外,被投行議論了多日的上會前抽查制度也得到細化,按意見稿規定,在審企業在提交發審會前,其中介機構底稿會被抽查。
劉春旭指出,雖然抽查數量不會太大,但就目前形勢看會有“非常大的意義”,其指出,將對如何開展抽查出臺專項規定,基本設想是比照本次財務核查做法,在每個月初提供一個即將上發審會企業的名單給證券業協會,由協會組織抽簽,抽查完企業才能上發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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