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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過多件重大影響案件的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特別提示,宋都股份控股股東、實控人違反承諾被警示,受損股民可索賠。(章祥兵律師專欄)
2024年3月27日,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官網公布《關于對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俞建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稱:“宋都股份于2021年5月27日披露《關于收到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函的公告》,控股股東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幸福健控股)、實際控制人俞建午承諾,最晚于2023年6月30日前有序安排資產變現,最晚于2023年12月31日前,徹底消除與宋都股份之間以存單形式的互保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幸福健控股、俞建午未按照公開披露的承諾函履行承諾,我局決定對幸福健控股、俞建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章祥兵律師表示,《證券法》第84條第2款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宋都股份控股股東、實控人違反承諾,被浙江證監局給予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受損投資者依法可索賠。
目前,章祥兵律師正在代理宋都股份受損投資者索賠訴訟工作。索賠條件為:
在2021年5月27日至2023年4月21日期間買入宋都股份股票,且在2023年4月21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損失。(*ST宋都維權入口)
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可聯系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團隊,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證復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賬戶查詢確認單和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首次買入該股票至今)、詳細聯系方式。
章祥兵律師聲明:
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本文由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立場。章祥兵律師,證券維權律師。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研究生畢業,法學碩士。擅長代理證券訴訟、金融維權案件,有多年投資者維權訴訟經驗。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數百件投資者維權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標志性意義的案件。投資者訴索菱股份(維權)及董監高案件,入選深圳中院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十大典型案例;中國銀行“原油寶”民事案件入選2020年度全國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責任編輯:韋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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