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
會計處理
? ? ?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財會〔2020〕20號,以下簡稱“保險合同準則”)的企業對于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投資性房地產準則”)有關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規定時,可以選擇全部采用公允價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對其進行后續計量,但不得對該部分投資性房地產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且選擇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后不得轉為成本模式。對于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原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不得轉為成本模式,且企業應當對在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全部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
? ? ? 無論對于上述情況的投資性房地產選擇哪種模式進行后續計量,企業對于除上述情況外的其余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投資性房地產準則的有關規定,只能從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中選擇一種計量模式進行后續計量,不得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且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需要符合投資性房地產準則有關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規定。
? ? ? 執行保險合同準則的企業對于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方式的規定如下圖所示:
*執行保險合同準則的企業,對于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類別一)和其他投資性房地產(類別二),可以分別選擇不同計量模式進行后續計量;同一類別的計量模式應當相同,不能在同一類別中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
**投資性房地產準則第十條: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
(二)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
***選擇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后不得轉為成本模式。對于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原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不得轉為成本模式。
生效日期與銜接規定
? ? 本解釋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
? ? ? 執行保險合同準則的企業在首次執行本解釋內容時,對于上述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由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財會〔2006〕3號)等有關規定,作為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追溯調整。企業進行上述調整的,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情況。
提示
??本解釋對保險公司對于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作了進一步細化規范。
??本解釋明確了保險公司對于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在符合投資性房地產準則的相關規定時,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從而更好地匹配保險合同負債,使報表使用者更好理解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即使保險公司持有的其他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計量,上述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也可以按照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
??保險公司對于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原來按照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在首次執行本解釋時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追溯調整。
二、關于不屬于單項履約義務的保證類質量保證的會計處理
會計處理
? ? ?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以下簡稱“收入準則”)第三十三條等有關規定,對于不屬于單項履約義務的保證類質量保證,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或有事項準則”)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在對因上述保證類質量保證產生的預計負債進行會計核算時,企業應當根據或有事項準則有關規定,按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并相應在利潤表中的“營業成本”和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預計負債”等項目列示。
生效日期與銜接規定
? ? ?本解釋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允許企業自發布年度提前執行。
? ? ? 企業在首次執行本解釋內容時,如原計提保證類質量保證時計入“銷售費用”等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等有關規定,將上述保證類質量保證會計處理涉及的會計科目和報表列報項目的變更作為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追溯調整。企業進行上述調整的,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情況。
提示
??本解釋對收入準則以及或有事項準則中相關內容進行了補充和細化,明確了在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中,對于不屬于單項履約義務的保證類質量保證的會計處理。
??本解釋澄清了保證類質量保證應當按照或有事項準則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明確了在對保證類質量保證確認預計負債時,借方科目為“主營業務成本”、 “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并在利潤表中的“營業成本”項目列示。
??本解釋規范了預計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列報,應當根據情況區分流動性,在“其他流動負債”、“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預計負債”等項目列示。
??目前實務中企業通常將保證類質量保證的預計負債計入“銷售費用”科目并在利潤表的“銷售費用”項目列示,“預計負債”在資產負債表的非流動負債列示,首次執行本解釋進行調整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追溯調整。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匯編2024》第十四章的【例14-5】針對保證類質量保證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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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解讀《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8號》
2024年12月31日,財政部正式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8號》(財會〔2024〕24號,解釋18號),就“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不屬于單項履約義務的保證類質量保證的會計處理”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自印發之日(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允許企業自發布年度提前執行。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財會〔2020〕20號)的企業對于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投資性房地產準則)有關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規定時,可以選擇全部采用公允價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對其進行后續計量,但不得對該部分投資性房地產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且選擇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后不得轉為成本模式。對于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原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不得轉為成本模式,且企業應當對在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全部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此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投資性房地產》的相關規定是趨同的。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第三十三條等有關規定,對于不屬于單項履約義務的保證類質量保證,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財會〔2006〕3?號)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在對因上述保證類質量保證產生的預計負債進行會計核算時,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有關規定,按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并相應在利潤表中的“營業成本”和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預計負債”等項目列示。企業在首次執行本解釋內容時,如原計提保證類質量保證時計入“銷售費用”等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等有關規定,將上述保證類質量保證會計處理涉及的會計科目和報表列報項目的變更作為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追溯調整。企業進行上述調整的,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情況。
一、關于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
(一)會計處理。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財會〔2020〕20號)的企業對于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投資性房地產準則)有關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規定時,可以選擇全部采用公允價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對其進行后續計量,但不得對該部分投資性房地產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且選擇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后不得轉為成本模式。對于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原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不得轉為成本模式,且企業應當對在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全部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
無論對于上述情況的投資性房地產選擇哪種模式進行后續計量,企業對于除上述情況外的其余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投資性房地產準則的有關規定,只能從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中選擇一種計量模式進行后續計量,不得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且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需要符合投資性房地產準則有關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規定。
致同提示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2020年修訂),企業計量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征的保險合同組,應當采用浮動收費法;企業應當按照基礎項目公允價值扣除浮動收費的差額,估計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征的保險合同組的履約現金流量。浮動收費,是指企業因代保單持有人管理基礎項目并提供投資相關服務而取得的對價,等于基礎項目公允價值中企業享有份額減去不隨基礎項目回報變動的履約現金流量。
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征的保險合同,是指在合同開始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險合同:(1)合同條款規定保單持有人參與分享清晰可辨認的基礎項目;(2)企業預計將基礎項目公允價值變動回報中的相當大部分支付給保單持有人;(3)預計應付保單持有人金額變動中的相當大部分將隨基礎項目公允價值的變動而變動。
具有相機參與分紅特征的投資合同通常與一些保險合同共享基礎項目,基礎項目是指用于確定某些應付保單持有人金額的項目,基礎項目可能包含資產組合、企業的凈資產或者企業凈資產中的特定部分。浮動收費法下,相關保險合同基礎項目可能包括投資性房地產。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2)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匯編2024》“第四章 投資性房地產”,企業選擇公允價值模式,就應當對其所有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不得對一部分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對另一部分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
需要注意的是,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
另外,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第二十七條,母公司應當統一子公司所采用的會計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保持一致。同一集團中,若母公司的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計量,子公司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則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統一母子公司會計政策,將子公司的投資性房地產在合并報表層面改為成本模式計量。
(二)新舊銜接。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的企業在首次執行本解釋內容時,對于上述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由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財會〔2006〕3號)等有關規定,作為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追溯調整。企業進行上述調整的,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情況。
致同提示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第十二條,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從報表可比性角度出發,解釋18號要求對于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由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作為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追溯調整。
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二、關于不屬于單項履約義務的保證類質量保證的會計處理
(一)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第三十三條等有關規定,對于不屬于單項履約義務的保證類質量保證,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財會〔2006〕3?號)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在對因上述保證類質量保證產生的預計負債進行會計核算時,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有關規定,按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并相應在利潤表中的“營業成本”和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預計負債”等項目列示。
致同提示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在向客戶銷售商品時,根據合同約定、法律規定或本企業以往的習慣做法等,可能會為所銷售的商品提供質量保證,這些質量保證的性質可能因行業或者客戶而不同。其中,有一些質量保證是為了向客戶保證所銷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標準,即保證類質量保證;而另一些質量保證則是在向客戶保證所銷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標準之外提供了一項單獨的服務,即服務類質量保證。
對于不屬于單項履約義務的保證類質量保證,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此前實務中沿用慣例,對于不屬于單項履約義務的保證類質量保證,企業按照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通常計入“銷售費用”科目,列報在利潤表的“銷售費用”項目。但是,對于不屬于單項履約義務的保證類質量保證,其本質上屬于保證所銷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標準的支出,與企業的成本更加相關。為更加科學有效反映企業相關支出體現的業務實質,解釋18號對不屬于單項履約義務的保證類質量保證的會計處理作了進一步細化規范:因保證類質量保證產生的預計負債,應當按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并在利潤表“營業成本”項目列示。
另外,在對保證類質量保證確認預計負債時,需要注意以下方面:(1)如果發現保證費用的實際發生額與預計數相差較大,應及時對預計比例進行調整;(2)如果企業針對特定批次產品確認預計負債,則在保修期結束時,應將“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余額沖銷,同時沖減“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3)已對其確認預計負債的產品,如果企業不再生產了,應在相應的質量保證期滿后,將“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余額沖銷,不留余額。
(二)新舊銜接。
企業在首次執行本解釋內容時,如原計提保證類質量保證時計入“銷售費用”等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等有關規定,將上述保證類質量保證會計處理涉及的會計科目和報表列報項目的變更作為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追溯調整。企業進行上述調整的,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情況。
致同提示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所采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
會計政策變更,是指企業對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項由原來采用的會計政策改用另一會計政策的行為。一般地,對列報項目的指定或選擇是會計政策,其相應的變更是會計政策變更。
從報表可比性角度出發,解釋18號要求將保證類質量保證會計處理涉及的會計科目和報表列報項目的變更作為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追溯調整。
三、生效日期
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允許企業自發布年度提前執行。
致同提示
在生效日期方面,解釋18號規定相關內容自印發之日(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允許企業自發布年度(2024年)提前執行,即企業可以自2024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解釋18號相關規定,并對比較信息進行追溯調整。
2025-01-01海目星 [688559]:關于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告
證券代碼:688559????????? 證券簡稱:海目星公告編號:2025-005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
●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以下簡稱“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匯編2024》《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8號》變更相應的會計政策,無需提交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
●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產生重大影響,亦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況。
一、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概述
(一)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原因
截至本報告披露日,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匯編2024》《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8號》,規定對不屬于單項履約義務的保證類質量保證產生的預計負債,應當按確定的金額計入“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不再計入“銷售費用”。因此,公司需對原采用的相關會計政策進行相應調整。
(二)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時間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變更后的會計政策。
(三)變更前采用的會計政策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前,公司執行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四)變更后采用的會計政策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后,公司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匯編2024》《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除上述政策變更外,其他未變更部分,仍按照財政部前期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對公司可比期間財務報表影響的項目及金額如下: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公司根據財政部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的相應變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變更后的會計政策能夠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本次會計政策變更不會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產生重大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18 號》深度解讀及示例
一、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
(一)會計處理
計量模式選擇規則
對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 25 號—— 保險合同》的企業,在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3 號 —— 投資性房地產》中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后續計量規定時,可以選擇全部采用公允價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但不能對這部分投資性房地產同時用兩種計量模式,而且一旦選擇公允價值模式就不能再轉為成本模式。如果這部分投資性房地產原來已經是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就必須一直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并且企業要對所有在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都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
對于其他投資性房地產,企業還是只能從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中選一種進行后續計量,不能同時用兩種,而且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要符合相關規定。
示例:
假設甲保險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 25 號—— 保險合同》,其有一批投資性房地產是在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這批房產符合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條件。甲公司可以選擇全部用公允價值模式或者全部用成本模式計量這批房產。如果甲公司選擇了公允價值模式,以后就不能再轉為成本模式。并且,對于所有這種在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都要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而甲公司另外還有一些普通的投資性房地產,對于這些房產,同樣只能從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中選擇一種來計量。
新舊銜接處理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 25 號—— 保險合同》的企業在首次執行本解釋內容時,如果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從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 —— 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作為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追溯調整。并且企業要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情況。
示例:
乙保險公司在執行新解釋前,對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一直采用成本模式計量。在首次執行本解釋時,乙公司決定將這些房產轉為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按照規定,乙公司要將這種計量模式的轉變作為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追溯調整。假設追溯調整后,房產的公允價值比原來的賬面價值高,乙公司要調整相關的資產和權益科目。同時,乙公司還要在財務報表附注中說明這種會計政策變更的原因、影響的金額等相關情況,比如注明是因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18 號》而進行的變更,變更后對資產價值、凈利潤等財務指標的具體影響等。
二、不屬于單項履約義務的保證類質量保證的會計處理
(一)會計處理
核算規則
根據相關規定,對于不屬于單項履約義務的保證類質量保證,企業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 —— 或有事項》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在核算因這種保證類質量保證產生的預計負債時,企業要根據規定,按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 等科目,貸記 “預計負債” 科目,并且要在利潤表中的 “營業成本” 和資產負債表中的 “其他流動負債”“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預計負債”等項目列示。
示例:
丙制造企業銷售一批產品,提供了不屬于單項履約義務的質量保證。企業估計可能會因為質量問題產生 10 萬元的維修費用,這就是預計負債。此時,企業要借記 “主營業務成本” 10 萬元,貸記“預計負債” 10 萬元。在編制利潤表時,這 10 萬元會體現在“營業成本” 項目中;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會根據預計負債的期限等情況,分別在 “其他流動負債”“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預計負債” 等項目中列示這 10 萬元的預計負債。
新舊銜接處理
企業在首次執行本解釋內容時,如果原來計提保證類質量保證時計入 “銷售費用” 等科目的,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 —— 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等規定,將會計處理涉及的會計科目和報表列報項目的變更作為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追溯調整,并且要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情況。
示例:
丁企業以前在計提不屬于單項履約義務的保證類質量保證費用時,是計入 “銷售費用”科目的。在首次執行本解釋內容時,丁企業要將這種會計處理方式的變更作為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追溯調整。假設丁企業原來計提了 5 萬元的質量保證費用計入銷售費用,現在要將其調整到“主營業務成本” 等科目。丁企業要在財務報表附注中說明這種變更的原因,比如是因為執行新的會計準則解釋,以及變更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如對營業成本、利潤等指標的具體影響等情況。
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8號》的通知
財會〔2024〕24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同時,保持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我們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8號》,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政部
2024年12月6日
附件下載: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8號.pdf
發布日期: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8號
一、關于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
(一)會計處理。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財會〔2020〕20 號)的企業對于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投資性房地產準則)有關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規定時,可以選擇全部采用公允價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對其進行后續計量,但不得對該部分投資性房地產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且選擇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后不得轉為成本模式。對于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原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不得轉為成本模式,且企業應當對在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全部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
無論對于上述情況的投資性房地產選擇哪種模式進行后續計量,企業對于除上述情況外的其余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投資性房地產準則的有關規定,只能從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中選擇一種計量模式進行后續計量,不得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且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需要符合投資性房地產準則有關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規定。
(二)新舊銜接。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的企業在首次執行本解釋內容時,對于上述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由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財會〔2006〕3號)等有關規定,作為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追溯調整。企業進行上述調整的,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情況。
二、關于不屬于單項履約義務的保證類質量保證的會計處理
(一)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 號)第三十三條等有關規定,對于不屬于單項履約義務的保證類質量保證,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財會〔2006〕3號)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在對因上述保證類質量保證產生的預計負債進行會計核算時,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有關規定,按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并相應在利潤表中的“營業成本”和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預計負債”等項目列示。
(二)新舊銜接。
企業在首次執行本解釋內容時,如原計提保證類質量保證時計入“銷售費用”等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等有關規定,將上述保證類質量保證會計處理涉及的會計科目和報表列報項目的變更作為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追溯調整。企業進行上述調整的,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情況。
三、生效日期
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允許企業自發布年度提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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