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訴訟的執行進展公告

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訴訟的執行進展公告
2024年12月28日 03:37 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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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簡稱:廣東明珠 證券代碼:600382 編號:臨2024-081

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訴訟的執行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執行階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申請執行人。

●涉案的金額: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廣東明珠集團廣州閥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閥門”)與肇慶星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越公司”)等相關方合同糾紛訴訟案:借款本金200,048,683.43元、利息8,870,907.52元及逾期利息(截止至2021年12月27日的借款逾期利息15,203,699.94元,自2021年12月28日起的逾期利息以200,048,683.43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5.2%計算至借款本息清償之日止)。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本案件處于執行階段,由于本案件的執行結果存在不確定性,公司收回相應借款本金、利息等的時間尚存在不確定性,暫無法判斷相關訴訟對公司未來年度利潤的影響。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2023年5月4日,公司收到廣州閥門發來的函件,告知其與星越公司等相關方合同糾紛訴訟案已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來的《民事判決書》((2023)粵民終491號)(詳見公司公告:臨2023-028)。

2023年6月16日,公司收到廣州閥門發來的函件,告知其與星越公司等相關方合同糾紛訴訟案于近期收到了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2023)粵12執600號,經審查,公司申請執行上述案件的判決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決定立案執行(詳見公司公告:臨2023-041)。

2023年9月11日,公司收到廣州閥門發來的函件,告知其收到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通知書(2023)粵12執600號,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擬對被執行人星越公司、興寧市豐源實業有限公司以及被執行人陳清平名下的不動產進行拍賣以清償債務(詳見公司公告:臨2023-074)。

2023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廣州閥門發來的函件,告知其收到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的《通知書》(2023)粵12執600號之一,告知經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初步審查,對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拍賣事項形成了新的擬拍賣房產清單,并收到匯入的關于本案的執行款共計2,614,269.11元(詳見公司公告:臨2023-093)。

2023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廣州閥門發來的函件,告知其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2023)最高法民申2572號,星越公司等相關方因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粵民終491號民事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詳見公司公告:臨2023-097)。

2024年1月31日,公司收到廣州閥門發來的函件,告知其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2023)最高法民申2572號,裁定駁回肇慶星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興寧市豐源實業有限公司、孫嶺山、楊成杰、陳清平的再審申請(詳見公司公告:臨2024-006)。

2024年9月,廣州閥門收到肇慶中院送達的執行裁定書和變賣通知書,肇慶中院在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對星湖華府111處車位進行公開變賣。

2024年10月,肇慶中院依法對“泰寧華府”房地產開發項目的248處不動產進行拍賣。

二、本次訴訟的進展情況

2024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廣州閥門發來的函件,告知其收到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執行裁定書》(2023)粵12執600號之十四,主要內容如下:

關于申請執行人廣東明珠集團廣州閥門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肇慶星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孫嶺山、楊成杰、陳清平、興寧市豐源實業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五被執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通過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對被執行人肇慶星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的一批不動產(星湖華府111處車位)進行了兩次公開拍賣及一次公開變賣,但均因無人競買而流拍。經函詢申請執行人以物抵債的意見,申請執行人于202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以變賣的保留價2,898,927.62元對上述不動產進行以物抵債,因以物抵債產生的評估費用、拍賣費用等執行費用在之前拍賣成交所得款中扣除,辦理以物抵債的資產過戶所需稅費按法律規定由雙方分別承擔,申請執行人因本次以物抵債所墊付的應由被執行人承擔的稅費,在上述以物抵債的抵償債務金額中扣除。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1.將被執行人肇慶星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的一批不動產(星湖華府111處車位)作價2,898,927.62元并扣除被執行人肇慶星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本次司法拍賣應承擔的稅費后,交付申請執行人廣東明珠集團廣州閥門有限公司抵償本案相應債務;

2.解除對被執行人肇慶星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的一批不動產(星湖華府111處車位)的查封;

3.上述不動產的所有權自本裁定送達申請執行人廣東明珠集團廣州閥門有限公司時起轉移,申請執行人廣東明珠集團廣州閥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書到登記機構辦理相關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本案件處于執行階段,由于本案件的執行結果存在不確定性,公司收回相應借款本金、利息等的時間尚存在不確定性,暫無法判斷相關訴訟對公司未來年度利潤的影響。公司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關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有關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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