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碼:600423股票簡稱:柳化股份 公告編號:2024-037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涉訴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再審達成調解協議。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涉案的金額:25,889,840元(不含訴訟費、利息、違約金等費用)。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經初步測算,本次進展預計將導致公司2024年年度利潤減少480萬元。公司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最終影響金額以2024年年報審計確認為準。
1、訴訟基本情況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柳化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2022年9月10日、2022年10月1日、2023年12月1日、2024年1月19日、2024年6月22日披露了公司與福建三能節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福建三能”)破產債權糾紛訴訟及其進展情況(詳見公司當日在上海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披露的《關于公司累計涉及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為2021-019)、《關于公司涉訴累計進展的公告》(公告編號:2022-016)、《關于公司涉訴進展的公告》(公告編號:2022-020)、《關于公司涉訴進展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24)、《關于公司涉訴進展暨管理人賬戶股票司法劃轉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01)、《關于公司涉訴進展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21))。
因《節能服務合同》糾紛,福建三能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柳州中院”)申請起訴,請求:(1)依法解除雙方簽訂的《節能服務合同》;(2)依法判令公司給付違約金人民幣25,889,8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柳州中院于2022年9月5日做出了(2021)桂02民初450號一審判決書,變更本案案由為“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并作出了如下判決:(1)確認福建三能與柳化股份簽訂的《75t/h“三廢”流化混燃爐節能服務項目合同》已于2018年3月31日解除;(2)確認福建三能對柳化股份享有25,889,840元的破產債權,并應按柳化股份重整計劃普通債權的受償比例及受償方案予以清償;(3)駁回福建三能其他訴訟請求。
福建三能因不服一審判決,向廣西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西高院”)提起上訴,廣西高院于2023年11月24日做出了(2022)桂民終1247號二審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司根據生效判決及《重整計劃》并結合司法重整期間公司管理人已向福建三能支付的現金情況,向福建三能支付了1,050,155.25元現金和2,462,685股股票,已履行完成二審判決所確認的義務。
2024年6月,公司收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出具的(2024)最高法民申3084號應訴通知書,福建三能因不服廣西高院作出的(2022)桂民終1247號民事判決,向最高法申請再審并已立案審查。
2、本次案件的調解情況
本案再審審理過程中,經最高法主持,公司與福建三能達成調解,并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最高法出具的(2024)最高法民再324號民事調解書,主要內容如下:
(1)柳化股份同意對福建三能破產債權清償人民幣四百八十萬元整。支付時間為最高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全部支付完畢。
(2)雙方同意柳化股份支付完畢上述款項后,雙方之間因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所產生的一切糾紛就此了結,基于《75t/h“三廢”流化混燃爐節能服務項目合同》(合同編號:LH-SN20120213)的權利義務全部結清。
(3)如柳化股份未按第一條約定的期限支付款項的,則應以四百八十萬元為基數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支付自應當支付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延期付款利息,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支付自應當支付之日起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經審查,上述調解協議已經各方當事人簽字,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最高法予以確認。
3、本次進展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經初步測算,本次進展預計將導致公司2024年年度利潤減少480萬元。公司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最終影響金額以2024年年報審計確認為準。
公司及公司董事會,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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