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減少注冊資本通知債權人的公告

奧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減少注冊資本通知債權人的公告
2024年12月26日 03:02 上海證券報

證券代碼:603551 證券簡稱:奧普科技 公告編號:2024-081

奧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減少注冊資本通知債權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一、通知債權人的原因

奧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分別于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25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注銷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股份的議案》、《關于減少注冊資本及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本次注銷完成后,公司注冊資本由 401,337,000 元變更為 399,938,000 元。股本變動情況如下表所示: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及《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披露的《關于注銷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股份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77)、《關于減少注冊資本及修訂〈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78)。

二、需債權人知曉的相關信息

由于公司擬減少注冊資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特此通知債權人,公司債權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內,均有權憑有效債權文件及相關憑證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行使上述權利的,本次回購注銷將按法定程序繼續實施。公司各債權人如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應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公司提出書面要求,并隨附有關證明文件。

(一)債權申報所需材料

公司債權人可持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合同、協議及其他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到公司申報債權。

1、債權人為法人的,需同時攜帶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委托他人申報的,除上述文件外,還需攜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2、債權人為自然人的,需同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申報的,除上述文件外,還需攜帶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債權申報方式

1、申報登記地點: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區 21 號大街 210 號奧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申報時間:2024 年 12 月 26 日起 45 天內

3、聯系人:李潔

4、聯系電話:0571-88177925(工作日8:30-12:00;13:00-17:30)

5、傳真號碼:0571-88172888 轉 1213

特此公告。

奧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證券代碼:603551 證券簡稱:奧普科技 公告編號:2024-080

奧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本次會議是否有否決議案:無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2024年12月25日

(二)股東大會召開的地點: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區21號大街210號奧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議室

(三)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和恢復表決權的優先股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情況:

(四)表決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大會主持情況等。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董事長Fang James主持。大會采取現場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五)公司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的出席情況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監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會秘書李潔女士出席了本次會議,公司其他高管均列席了本次會議。

二、議案審議情況

(一)非累積投票議案

1、議案名稱:《關于注銷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股份的議案》

審議結果:通過

表決情況:

2、議案名稱:《關于減少注冊資本及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審議結果:通過

表決情況:

(二)關于議案表決的有關情況說明

本次股東大會議案1、2均為特別表決議案,已獲得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2/3以上審議通過。

三、律師見證情況

1、本次股東大會見證的律師事務所: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

律師:楊北楊、金偉偉

2、律師見證結論意見:

奧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治理準則》等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奧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2月26日

● 上網公告文件

經鑒證的律師事務所主任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法律意見書

● 報備文件

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并加蓋董事會印章的股東大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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