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0612 證券簡稱:焦作萬方 公告編號:2024-054
焦作萬方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大會未出現提案被否情形。
2.本次大會沒有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召開時間
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2點30分。
(二)召開地點:河南省焦作市馬村區待王鎮焦新路南側公司二樓會議室。
(三)召開方式:現場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網絡投票時間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11月14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 13:00一15:00;通過互聯網投票系統(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11月14日,上午 9:15-下午15:00。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兼總經理(代行董事長職責)謝軍先生主持本次股東大會。
(六)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七)股東出席會議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522人,代表股份273,849,154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22.9701%。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000%。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522人,代表股份273,849,154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22.9701%。
(八)中小股東(指,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下同)出席會議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519人,代表股份15,490,463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1.2993%。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000%。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519人,代表股份15,490,463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1.2993%。
(九)董事8人、監事3人出席本次大會;高級管理人員4人、律師2人列席本次大會。
二、提案審議表決情況
(一)提案表決方式
本次股東大會提案采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
(二)提案表決結果
審議通過了《關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審計機構并決定其審計費用的議案》
總的表決情況:
同意270,899,278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8.9228%;反對1,727,75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6309%;棄權1,222,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4463%。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
同意12,540,587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80.9568%;反對1,727,75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1.1536%;棄權1,222,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7.8895%。
表決結果:該提案為股東大會普通決議事項,該提案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該提案表決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一)律師事務所: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二)律師姓名:沈旭 劉川鵬
(三)結論性意見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接受本公司的委托,指派沈旭、劉川鵬律師參加了本次股東大會,并對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事項進行見證。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召集人資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一)與會董事、監事和記錄人簽字并加蓋董事會印章的股東大會決議。
(二)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為本次大會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焦作萬方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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