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二審大反轉!銀行錯打385萬信托款,投資者是否屬于“不當得利”? |局外人
銀行“誤打”信托款給投資者后,投資者僅歸還了部分金額,之后銀行繞開信托公司,將投資者告上了法庭。目前,該案件迎來了最新進展。
2022年,家住洛陽的五礦信托投資者姚女士在300萬信托產品“全額兌付”后,因“不當得利”被產品托管行民生銀行告上法庭。
近日,界面新聞記者了解到,在一審中投資者姚女士勝訴民生銀行敗訴后,二審迎來反轉。河南洛陽中院作出二審判決,姚女士敗訴,退還民生銀行242.1萬元,并承擔12萬元訴訟費和保全費。
姚女士在收到銀行起初打款385萬元后退還了85萬元,案件期間,涉案信托產品仍在陸續產生信托回款。其被凍結的銀行賬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陸續收到6筆款項,共計230.288萬元,其中發生在二審期間的款項為204.58萬元,因此該賬戶也發生了超額查封,后經整改后解封超額部分。
為何該案具有司法前沿性?一位律師向界面新聞表示,這是因為銀行“錯打”信托款后,繞開信托公司,以合同外主體起訴投資者,案由為不當得利。
與此同時,界面新聞發現,這起不當得利糾紛案的背后還伴隨著信托公司的違規操作和信息披露不及時。
一場意外“全額兌付”引發的風波
2021年5月,姚女士在五礦信托鄭州財富中心負責人的推薦下,投資300萬元購買了信托產品,年限為20個月,2023年1月31日到期。
2021年9月,五礦信托提前將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資人,由民生銀行北京分行執行退回。
姚女士持有的打款憑證顯示,2021年9月26日20:57,她的賬戶收到385萬元,備注為“付信托本金”。
蹊蹺的是,打款的時間發生在周末晚上。界面新聞采訪多位三方信托銷售人員獲悉,一般而言,信托打款的時間為工作日。
姚女士遂聯系財富理財經理咨詢,理財經理表示要周一核實。
根據信托公司公告,姚女士所得本金應為57萬余元,多劃付的的金額需要退回。姚女士對此不認可,認為信托公司存在貓膩,于是留下了她的本金300萬元,僅退還85萬元。
該事件最終發展成訴訟。
2022年1月24日,姚女士被民生銀行北京分行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姚女士立即返還242.1萬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和保全費,案由是不當得利糾紛。與此同時,姚女士名下的存款也被銀行凍結。
民生銀行并不是其姚女士信托產品開戶行。根據信托產品合同,民生銀行為涉案產品“五礦信托-信澤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第三十期)”的托管行。
一審:姚女士勝訴
被銀行告上法庭之后,姚女士對相關金融機構進行了投訴。
據界面新聞記者了解,2022年6月,原銀保監會北京監管局給予姚女士書面回復,針對其反映民生銀行北京分行向其支付《五礦信托-信澤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第三十期》相關款項金額錯誤問題。經核查,2021年9月,五礦信托作為“信澤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受托人,向該行發出向投資人分配部分信托本金指令,指令顯示五礦信托委托該行向其劃款金額為51萬余元,而該行相關員工操作失誤造成劃款金額錯誤,實際向姚女士劃款385萬余元。針對上述問題,該行已對經辦、復核及管理責任人進行問責責任人警告、降級、通報批評、經濟處罰等處分。
原銀保監會北京監管局表示,將繼續督導民生銀行北京分行對相關問題進行整改。
同樣在2022年中,原銀保監會青海監管局亦給予姚女士相關回復。經過調查,監管部門認為,針對“信澤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第三十期”,五礦信托安排了相應的增信措施及中后期管理措施,但在該信托計劃運行中存在部分資金被用于繳納土地款的情形。同時,在該信托計劃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時的問題。但2021年9月26日的信托利益分配差錯系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未按五礦信托指令分配所致,無法證明五礦信托在此糾紛中存在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的問題。
一審期間,姚女士被凍結的銀行賬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陸續收到五礦信托賬戶5筆款項,附言均為“付信托收益”。其中2022年9月23日轉款三筆分別為51305.75元、51869.55元、50741.95元,2022年9月30日轉款51869.55元,2022年12月28日轉款51305.75元。
2022年12月29日,河南省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民生銀行北京分行的所有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民生銀行北京分行依據保管協議對第三人信托財產專戶內的資金進行管理,并按照第三人的指令將信托利益自信托財產專戶劃至被告姚女士賬戶,原告和第三人之間構成委托合同關系,其從事委托事務的法律后果應由委托人承擔。
本案中,原告受第三人委托向被告付款,被告姚女士所收款項亦備注為“付信托本金”,被告依據其和第三人之間的信托合同有理由認為該付款行為是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該行的法律后果應由第三人承擔。鑒于被告和第三人之間存在信托合同關系,但第三人認為雙方之間的信托合同仍然存續,被告則認為所收款項是自己的信托投資款且信托合同提前終止,對此雙方存在爭議,第三人向被告“付信托本金”的行為、數額等是否符合雙方信托合同的約定,應屬于信托合同糾紛的處理范圍,當事人可依法另行解決。
雖然原告在情況核實函中稱,給信托財產造成的損失已根據《保管協議》的約定承擔,但因該損失數額較大,原告的證據中除了第三人的情況核實函回函外并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本案系不當得利糾紛,原告主張不當得利應當對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要件成就負有舉證責任,并證明被告無法律根據獲利與導致原告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告作為案涉保管協議的受托人,在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信托合同履行內容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以不當得利向被告主張返還多余款項,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審反轉:民生銀行北京分行勝訴
二審期間,姚女士被凍結的賬戶繼續收到款項。2023年1月20日,轉款2045788.26元,該轉款附言為:付信托本金。
如與前述一審審理期間的5筆款項一起合計,姚女士共收到2302880.81元。
洛陽中院認為,本案系不當得利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民生銀行北京分行依據保管協議對五礦信托公司的賬戶進行管理,并按照五礦信托公司的指令將當期信托利益從五礦信托公司信托專戶賬戶劃至委托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賬戶,民生銀行北京分行僅是該賬戶的管理者。根據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提供的證據,結合五礦信托公司陳述,2021年9月26日五礦信托公司向民生銀行北京分行發送的向姚女士劃款電子指令劃款金額為578978.71元,即姚女士在2021年9月26日應分配信托本金為578978.71元,但民生銀行北京分行作為保管人因操作失誤,實際向姚女士賬戶劃款3859858.07元,姚女士退回了859858.07元,扣除其應得部分578978.71元, 最終此次姚女士獲得超出其應獲分配金額2421021.29元。
民生銀行北京分行作為保管協議約定的保管人,在對賬戶的管理過程中給五礦信托公司造成了損失,并按照協議的約定對五礦信托公司承擔了相應的填補責任,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承擔了損失,其作為受損一方,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關于姚女士提出自己收到的300萬元是全額退回的信托本金,在五礦信托公司對此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僅依據轉款附言的內容不足以認定其與五礦信托公司之間的信托合同信托計劃已提前終止。姚女士也不能證明其收取上述超出款項存在法律或合同依據,對該部分超出款項2421021.29元其應當退還民生銀行北京分行。
關于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訴求的利息部分,因民生銀行北京分行對本案糾紛的發生存在過失,姚女士在與五礦信托公司存在信托合同的前提下,將收到的款項認定為信托資金,其在主觀上并非惡意得利人,故對民生銀行北京分行主張的利息損失不予支持。
2024年10月31日,洛陽中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河南省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判決姚女士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退還民生銀行北京分行2421021.29 元,駁回該行其他訴訟請求。
司法前沿性體現在何處?
“從結構看,本案因民生銀行的行為變得具有司法前沿性。”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魏峻軍律師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這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案件,一審和二審在我看來判得都有道理。”
魏峻軍表示,從投資者姚女士角度,不存在不當得利。通常而言,他所看到的信托合同,由信托公司和投資人訂立,沒有看到過托管行蓋章用印的情況。托管行只在信托合同中予以載明,不是合同當事人。姚女士獲得系爭款項,從她的角度可以理解為基于信托合同的收益,沒有任何不妥當的地方。
從業務邏輯看這件事,托管戶中的信托財產,本應按照信托份額予以分配,托管行分配錯誤,應當通知五礦信托。此時,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應當做如下幾件事:一是給姚女士賠禮道歉,二是自行墊付資金,不能因自己錯誤影響到其他信托份額持有人如期獲得分配;三是聯系五礦信托,應當由五礦信托提起分配錯誤的導致的訴訟。但是,民生銀行卻繞開五礦信托,以合同外主體起訴姚女士,并且要以案外身份主張姚女士獲得的系爭款項沒有合同依據。這也是本案前沿性的體現。
他表示,從民生銀行角度,款項本身屬于錯誤劃撥,依法維權提起訴訟。通過二審,明確了款項來源,最終獲得了支持,不再贅述。
他還認為,因此,民生銀行不是合同相對方,根據信托受托人指令劃付款項是托管人的主要職責。在履職過程中發生錯誤,屬于履行風險,民生銀行對履職風險應當建立預期。但是,作為投資人的姚女士,基于合同獲得款項,沒有相應的預期管理。
此外,如前文所述合同相對性原則。民生銀行分配后,應當起訴五礦信托,追加姚女士為共同被告或列為第三人。
“民生銀行和五礦信托之間有金融服務協議,不當得利的主體是信托財產,至于這筆財產是放在賬上,還是給了張三、李四都在所不問。這種不嚴謹的起訴方式,就算起到了效果,個人依舊不予推薦。”魏峻軍認為,民生銀行從道義上應當給姚女士道歉。
上海博茂律師事務所賀寬律師認為,在案涉信托計劃并未全部提前終止的情況下,投資人獲得了300萬元的本金,嗣后又累計獲得了230余萬元的信托受益及信托本金。據此二審法院認定投資人的“雙重獲益”難言合理,故認定不當得利應予返還,二審法院的認定本身沒有問題。
賀寬表示,個案的判決雖然合理,但難掩受托人和保管人本身存在的較多問題。首先,如果受托人及時進行信息披露,按季制作信托資金管理報告、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提前公告清算及終止方案,就不會產生本案的爭議。其次,保管人能正確履行保管人職責,確認與執行信托公司管理運用信托財產的指令,核對信托財產交易記錄、資金和財產賬目,案件的爭議是可以迅速、完全得以查明。
事實上,民生銀行的“錯打款”金額并非僅為本案的385萬。據二審判決書,民生銀行北京分行需要填補五礦信托的金額為1729萬元,其中姚女士涉及的“填補”損失為242萬元,至于其他的“錯打款”結果情況如何,是否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發生,界面新聞暫無法得知。
賀寬表示,在此情況下,僅以保管人操作失誤,難以令人信服。再次,信托公司對不同的信托計劃,應當建立單獨的會計賬戶分別核算、分別管理。對于信托清算,也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信托合同約定應當審計,還必須經過審計。因此,受托人如能提供信托計劃的財務憑證、財務賬冊以及經過審計的清算報告,以證實1700余萬元的劃款錯誤確系操作失誤,才更能令人信服。
責任編輯:秦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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