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在【2024】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公布了對原西水股份(退市西水,600291.SH)以及多位時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
罰單顯示,西水股份因未按規定披露重要合同、年報虛假記載等違法行為,被處以750萬元的罰款,違法行為與旗下天安財險密切相關;此外,7位時任上市公司高管共被罰款725萬元,其中6位在天安財險擔任重要職位;同時,天安財險時任董事長郭予豐和總裁高煥利因情節嚴重,被采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特別引人注目的是,公告顯示,時任總裁高煥利試圖以精神病為由逃避處罰,這一荒謬的辯解在法律面前顯得尤為滑稽和無力。
早在6月底,西水股份披露了董事長兼總經理郭予豐接到的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下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揭示了其在天安財險任職期間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保險法》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金融管理總局對天安財險及相關人員共計18人擬作出嚴厲處罰,其中,對天安財險吊銷業務許可證,對郭予豐個人警告并罰款30萬元,撤銷任職資格,并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盡管這些處罰的監管公告尚未正式在官網發布,但其嚴重性已顯而易見。
隨著這一連串處罰的落地,天安財險的命運似乎已步入終章。雖然申能財險的成立似乎是為"新設承接+破產"的處置流程鋪路,但其至今仍未發布任何關于承接天安財險的公告,承接情況仍不明。而對于廣大中小投資者來說,他們的損失似乎被遺忘——西水股份股價的暴跌和退市,讓許多投資者承受巨額損失,盡管管理層受到了應有的處罰,但與投資者的損失相比,這些處罰仍顯得微不足道。
此次證監會處罰決定涉及三項違法事實
天安財險的落敗,是激進擴張策略下的典型案例,是一幕由盛轉衰的金融悲劇。作為國內財險行業的先驅之一,它曾是行業內的佼佼者,旗下擁有龐大的員工和營銷團隊。但隨著時間推移,它卻走向了資不抵債的絕境,其衰敗的速度和程度令人震驚。
探究其衰敗的原因,天安財險的沒落與其過于激進的擴張策略有著直接的聯系。天安財險曾憑借冒險的理財險策略,一度試圖實現市場的快速占領;同時與問題重重的明天系的深度綁定,加之公司激進的風格傳導至投資領域,使得天安財險在信托理財產品上遭受了巨額虧損。
2020年上半年,天安財險凈虧損高達646.7億元,其中踩雷新時代信托計劃,資產減值高達577.45億元;此外,公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在2017年至2019年期間連續出現大幅凈流出,分別為-908.83億元、-1200.07億元、-556.37億元。投資和負債端的雙重打擊,讓公司陷入了無法自拔的深淵。終于,2020年7月17日,天安財險連同華夏人壽、天安人壽等機構被監管接管,標志著其自救無望,命運已被定格。
此次證監會的處罰披露了天安財險在投資和財務報表粉飾方面的違法行徑。內蒙古證監局查明,西水股份存在下述三項重要違法事實,均與天安財險深度綁定。
第一,未按規定披露重要合同。早在2018年2月、3月、8月,西水股份控股子公司天安財險分別與華夏人壽、天安人壽簽訂4筆信托計劃受益權轉讓及回購協議,金額分別為169.8億元、57.3億元、40億元和59.9億元。上述協議金額合計327億元,占西水股份2017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15.26%。西水股份未按規定就簽訂信托計劃受益權回購協議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且相關事項未在《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第二,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其中,2018年財報中,天安財險將上述的327億元信托計劃受益權分別轉讓給華夏人壽和天安人壽,同步簽訂327億元信托計劃受益權回購協議。天安財險依據信托計劃受益權轉讓合同,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調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未對回購協議進行會計處理,少計“賣出回購金融資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相關規定,導致西水股份2018年、2019年年度財務報告分別少計負債341.68億元和363.16億元,分別占西水股份當期經審計總資產的29.73%和56.22%。
此外,在2019年財務報告中,西水股份還涉嫌虛增利潤。具體而言,2019年,天安財險未對成都中德西拉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德陽中德阿維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兩項股權減值損失進行會計處理,上述行為導致西水股份2019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4.59億元,占西水股份2019年經審計利潤總額的19.63%。
第三,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大事件。2020年期間,天安財險持有的“新時代信托藍海1109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新時代信托藍海1308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新時代信托藍海1273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新時代信托藍海1299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陸續到期且未按期兌付,合計金額62.1億元,可能對公司利潤產生較大影響。西水股份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天安財險多位原董監高被重罰,時任董事長與總裁領5年市場禁入
此次行政處罰中,內蒙古證監局公布了多位高管對于處罰的聽證申辯結果。其中,郭予豐、蘇宏偉、田鑫、杜業勤在聽證及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辯意見,并均請求不予處罰。
另外,高煥利、張祥禎、馬淑偉在聽證及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辯意見,并請求對高煥利減免或不予處罰,對張祥禎從輕、減輕處罰,對馬淑偉不予處罰。
董監高,這些本應是公司治理的中堅力量,卻聯袂上演了一出免責的鬧劇,其行為不僅可笑至極,更是對商業倫理和法律責任的公然蔑視。他們如同一群賭徒,將公司的未來作為賭注,卻在賭局敗露之際,企圖以各種理由逃避責任。讓人不禁感慨,這些高管在當初沆瀣一氣、共謀利益時,是否曾有一絲一毫的自省,預見到今日的窘境?
而時任總裁高煥利的騷操作更是荒謬至極。他試圖以精神病為擋箭牌,來逃避法律的制裁。這種伎倆,偶爾出現在某些刑事傷人事件中,作為被告試圖抓住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然而,當這樣一種手段被應用在一位面臨行政處罰的企業高管身上,顯得尤為荒謬和不倫不類,這種策略不僅暴露了其對法律認知的淺薄,更是對監管機構和公眾智商的公然挑釁。
圖中人物系高煥利
內蒙古證監局的回應則是對這場鬧劇的有力回擊。內蒙古證監局表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已綜合考慮本案違法行為的歷史背景、相關責任人員的職務、具體職責及履行職責情況、知情程度和配合調查情況等,量罰適當。對西水股份、郭予豐、蘇宏偉、田鑫、杜業勤、高煥利、張祥禎、馬淑偉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內蒙古證監局表示,綜合上述三項違法事實,對郭予豐給予警告,并處以210萬元罰款;對高煥利給予警告,并處以210萬元罰款;對張祥禎給予警告,并處以120萬元罰款;對田鑫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對杜業勤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對蘇宏偉給予警告,并處以35萬元罰款;對馬淑偉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共計725萬元。
此外,由于郭予豐和高煥利的嚴重違法行為,根據《證券法》,決定對他們實施5年市場禁入。在此期間,他們不僅不能在原機構繼續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相關管理職務,也不得在任何其他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董監高職務。
天安財險或將迎來終局
此次證監會的處罰決定,與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同步行動,共同織就了一張針對天安財險違規行為的天羅地網。6月底時,西水股份收到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郭予豐告知,其收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下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金罰告字【2024】43號)。
公告顯示,郭予豐在天安財險擔任董事長期間,天安財險涉嫌存在“公司治理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部分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未經任職資格許可即履職”、“違規通過信托、存款、理財、股權基金投資向關聯方輸送利益”、“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虛列人力成本套取費用”、“公司單證管理混亂”、“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等違法違規行為,涉及范圍之廣可謂是觸目驚心。
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金融管理總局對天安財險及天安財險相關人員共計18 人擬作出處罰,其中包括對天安財險吊銷業務許可證;對時任董事長郭予豐警告并罰款30 萬元,撤銷任職資格,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
隨著監管機構的一系列處罰落地,天安財險的保險業務許可證被吊銷,這或許象征著其命運的終章正緩緩揭開。申能財險作為國資的代表,挺身而出,承擔了天安財險的遺留問題,保險業務資產包大概率由其接盤。然而,非保險業務留下的龐大財務缺口,如同一個深不見底的黑洞,吞噬著任何簡單的解決方案,這種復雜的現實,或許是申能財險雖已開業數月,承接事宜卻遲遲未能落地的真正原因。
國資的接盤,雖然看似為這場危機畫上了句號,但實際上卻暴露了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國有資本被用作填補私人治理失誤的無盡深淵,這本身就是一種諷刺。而那些曾站在公司頂端的高層領導,手握重權,卻將企業推向了崩潰的邊緣,面對如此嚴重的失職,僅僅罰款和市場禁入的處罰顯得微不足道,難以彌補他們給公司和投資者帶來的深重損害。更令人擔憂的是,在這場危機中,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保障顯得尤為脆弱,他們的損失,又該由誰來承擔?
總之,天安財險的案例是一個多維度的教訓。它不僅關乎一家公司的興衰,更關乎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與發展。它要求我們從公司治理、風險管理、監管效能以及投資者保護等多個角度進行深入反思和總結,以避免類似的悲劇在未來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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