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00件存貨未充分核查!對中威正信(北京)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及簽字評估師金濤、丁曼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未充分核查部分存貨存在狀態及權屬
評估底稿記載共有 2,056 件《大公報創刊號》金畫、400 件“大公報創刊號”和 3,444 件《香港回歸二十周年》紀念金冊等鍍金工藝品存放于深圳市一號云倉儲運有限公司倉庫(以下簡稱一號云倉)。中威正信未對上述存貨進行現場調查和盤點數量,也未向一號云倉進行函證,僅通過線上遠程查看后,即根據豫金剛石提供的銷售合同、倉儲合同變更說明、記賬憑證和部分發票等材料,對上述存貨的數量和權屬予以認可。
深圳證券交易所文件
深證上〔2024〕488 號
關于對中威正信(北京)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及
簽字評估師金濤、丁曼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的決定
當事人:
中威正信(北京)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固定資產及存貨相關減值測試項目評估機構,住所:北京市豐臺區豐北路 81 號 5 層 3501 室;
金濤,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固定資產及存貨相關減值測試項目簽字評估師;
丁曼,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固定資產及存貨相關減值測試項目簽字評估師。
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156 號)查明的事實,中威正信(北京)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威正信)及簽字評估師金濤、丁曼在 2020 年 4 月對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豫金剛石)固定資產和存貨的價值進行評估的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充分核查壓機重置成本的重要計算參數
中威正信在評估壓機設備時,將壓機重量作為計算壓機重置成本的重要參數。中威正信根據豫金剛石提供的電子表格的數據確認壓機重量,未獲取經豫金剛石蓋章確認的書面材料,未對各型號壓機的重量進行充分核查。中威正信依據上述電子表格認定的 800 型壓機重量與評估底稿中豫金剛石蓋章確認的《六面頂壓機改造情況說明》中 800 型壓機的重量不符,其未就此作進一步核查。
二、未充分核查人造鉆石專用設備的改造費用
豫金剛石委估資產中有 739 臺壓機存在 2 次改造的記錄,第一次由洛陽啟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進行改造,每臺壓機的改造費用為 45 萬元。第二次由河南潤矽超硬材料有限公司進行改造,每臺壓機的改造費用為 55 萬元。經中國證監會查明,豫金剛石上述改造業務均為虛構。中威正信未對上述改造情況進行充分核查驗證,未收集設備改造的發票等相關資料,即將豫金剛石虛構的739,000,000 元改造費用納入了重置成本。
三、未充分核查部分設備存在狀態及權屬
豫金剛石委估報廢設備中有 2 臺微波等離子體化學氣相沉積系統(以下簡稱微波設備),由豫金剛石向洛陽正榮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正榮)采購,設備賬面價值為 88,701,822 元。經中國證監會查明,豫金剛石與洛陽正榮的微波設備采購交易為虛構交易。
《部分固定資產評估報告》記載委估資產權屬依據包括發票等相關資料,但中威正信未獲取微波設備購置發票,也未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權屬資料不完整的情況。評估底稿中微波設備采購合同記載的生產廠商和型號與中威正信在現場調查時拍攝的設備銘牌上的生產廠商和型號不符。而中威正信在并不能辨認盤點對象是否為該微波設備的情況下,即制作了記載實盤數量與賬面數量相符的盤點表,未實施有效的現場調查程序,導致將豫金剛石虛增的固定資產納入評估范圍。
四、未充分核查部分存貨存在狀態及權屬
評估底稿記載共有 2,056 件《大公報創刊號》金畫、400 件“大公報創刊號”和 3,444 件《香港回歸二十周年》紀念金冊等鍍金工藝品存放于深圳市一號云倉儲運有限公司倉庫(以下簡稱一號云倉)。中威正信未對上述存貨進行現場調查和盤點數量,也未向一號云倉進行函證,僅通過線上遠程查看后,即根據豫金剛石提供的銷售合同、倉儲合同變更說明、記賬憑證和部分發票等材料,對上述存貨的數量和權屬予以認可。
五、評估報告記載的評估方法與實際評估方法不符
《固定資產評估報告》記載對于委估資產采用成本法評估,通過重置價值乘以成新率確定公允價值,再扣減處置費用確定可回收價值。其中現場勘查成新率是“通過檢查設備的實際使用狀況,根據打分法綜合確定其成新率”。而中威正信在計算成新率時并未使用打分法,評估底稿也未見打分法的相關記錄。
六、評估報告未說明關于專家工作的內容
中威正信聘請專家劉某強(非中威正信員工)對豫金剛石委估設備進行評估,測算壓機等設備的評估值等評估工作主要由劉某強完成。中威正信未綜合分析評判專家的專業能力,未在《部分固定資產評估報告》《固定資產評估報告》中說明聘請專家工作的內容,評估底稿中也未見對劉某強專業能力的分析記錄和劉某強的資格證件、身份信息等資料。
中威正信在評估執業中未能勤勉盡責,出具的評估報告存在誤導性陳述。金濤、丁曼作為簽字評估師,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中威正信、金濤、丁曼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 11 月修訂)》第 1.4條、第 2.25 條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 11 月修訂)》第16.5 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中威正信(北京)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金濤、丁曼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于中威正信、金濤、丁曼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誠信檔案。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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