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777 證券簡稱:新潮能源 公告編號:2023-068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再審裁定
★上市公司的當事人地位: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公司已根據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并基于謹慎性原則,以及一、二審判決結果,分別在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中計提預計負債人民幣53,121.51萬元、人民幣42,018.50萬元。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潮能源”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師轉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3)最高法民申440號。現將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一)一審情況
根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1民初2011號《民事判決書》(簡稱“一審判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公司與其他兩家公司(中捷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伊立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在15.86億元范圍內對華翔(北京)投資有限公司(簡稱“華翔投資”)不能清償債務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并在798萬元范圍內承擔案件受理費及財產保全費。
(二)二審情況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粵民終1734號《民事判決書》(簡稱“二審判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了一審部分判決并改判公司、中捷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在95,140萬元的范圍內對華翔投資不能清償判決第一項債務的部分向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公司與其他兩家公司分別在4,787,130.60元范圍內承擔一審案件受理費及財產保全費以及分別負擔2,642,777.8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情況
新潮能源不服一審判決及二審判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撤銷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1民初2011號《民事判決書》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粵民終1734號《民事判決書》相關判項,改判駁回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審對于新潮能源的全部訴訟請求(即一審原告第六項訴訟請求)。
有關訴訟基本情況請詳見《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公告》(公告編號:2021-011)、《新潮能源關于〈關于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訴訟事項的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公告編號:2021-014)、《新潮能源關于收到公安機關〈受案回執〉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18)、《新潮能源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2-003)、《新潮能源關于對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對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訴訟進展相關事項的問詢函〉的回復公告》(公告編號:2022-006)、《新潮能源關于公司訴訟進展及公司股票不觸及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公告》(2022-009)、《新潮能源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3-016)、《新潮能源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3-048)、《新潮能源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3-049)。
二、訴訟進展情況
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師轉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3)最高法民申440號,裁定如下:
駁回伊立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蔡紅軍、張龍、霍佳美、付幸朝、閆莉、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情況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已根據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并基于謹慎性原則,以及一、二審判決結果,分別在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中計提預計負債人民幣53,121.51萬元、人民幣42,018.50萬元。
四、其他說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經濟參考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有關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體披露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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