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央行網站
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月17日,央行就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主要內容包括:明確“北向互換通”初期可交易標的為利率互換產品,報價、交易及結算幣種為人民幣。“北向互換通”境外投資者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并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入市備案,境內投資者應簽署互換通報價商協議。使用外匯參與“北向互換通”交易清算的境外投資者,可在一家香港結算行開立人民幣資金賬戶,用于辦理資金匯兌和結算業務。相關資金兌換納入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
《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規范開展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以下簡稱“互換通”)相關業務,保護境內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利率互換市場秩序,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辦法》起草背景
近年來,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程度不斷加深,境外投資者對人民幣利率風險管理需求持續增加。為進一步便利境外投資者參與境內人民幣利率互換市場,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金融管理局,深入研究通過兩地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支持跨境衍生品交易清算等問題,并于2022年7月4日發布聯合公告,宣布“互換通”啟動實施。之后,中國人民銀行廣泛開展市場調研,并研究起草了《辦法》,對“互換通”有關機制安排和監管要求作出原則性規定。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互換通”定義和投資范圍。明確“北向互換通”初期可交易標的為利率互換產品,報價、交易及結算幣種為人民幣。
二是境內外投資者準入要求。“北向互換通”境外投資者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并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入市備案,境內投資者應簽署互換通報價商協議。
三是相關基礎設施交易清算安排。境內外電子交易平臺和清算機構共同向境內外投資者提供交易清算服務。境內外清算機構通過建立特殊風險準備資源和相應違約處置安排控制溢出風險。
四是責任主體義務和職能。境內外投資者和相關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應履行交易報告義務,有匯報責任的機構應進行跨境人民幣收支信息申報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基礎設施應履行交易、清算監測職能。
五是匯兌管理安排。使用外匯參與“北向互換通”交易清算的境外投資者,可在一家香港結算行開立人民幣資金賬戶,用于辦理資金匯兌和結算業務。相關資金兌換納入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
六是監管規則和行政處罰。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北向互換通”進行監督管理,并與相關監管部門建立監管合作安排,防范違法違規活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對違反法律法規、本辦法和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依法采取監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王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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