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8月25日訊(記者 徐川) 在征求意見稿發布4個月后,《理財公司內部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日正式落地。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辦法》與征求意見稿同為六章,但新增了5條規定,依次為建立理財產品銷售管理制度;建立理財產品投資賬戶管理制度;建立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法律法規;健全數據質量控制制度和流程。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要共同推動理財公司完善內部控制長效機制。一是要求理財公司內控職能部門至少每年組織內控考評,考評結果納入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二是要求理財公司內審部門至少每年開展內控審計評估,發揮監督制衡作用。共同推動理財公司完善內部控制長效機制。
據了解,《辦法》過渡期為施行之日起六個月。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應當在過渡期內完成整改。理財公司應當在過渡期結束前逐項對照《辦法》要求向銀保監會相關監管部門提交內控自評報告。
投資者“一人一戶” 銷售資金須獨立管控
在銷售管理方面,《辦法》在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規定理財公司應當在完整準確獲取投資者身份信息,并在核實其真實性的基礎上,為每位投資者開立獨立唯一的理財賬戶,并嚴格隔離銷售結算資金與其他資金。
其次,如果在資金運作過程中,出現了理財產品贖回、分紅及認(申)購不成功的相應款項,應當劃入投資者認(申)購時使用的銀行賬戶;無法退回原銀行賬戶的,理財公司和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應當在驗證投資者身份和意愿后,將上述款項退回投資者指定的其他同名賬戶。
“建立銷售管理制度是為了規范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資金用途,客戶資金要與理財公司自有資金徹底隔斷,使資金流動更加清晰,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防控風險,保護客戶的投資權益。”有銀行理財從業人士表示。
上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理財資金歸集、收付和劃轉等全部流程需通過銀行賬戶及銀行清算結算渠道辦理,理財產品銷售信息和數據交換通過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中央數據交換平臺等銀保監會認可平臺進行。
《中國銀行業理財市場半年報告(2022年上)》專欄指出,作為連通代銷機構與理財產品發行人的關鍵渠道,中央數據交換平臺可為理財產品發行人特別是理財公司匹配優質的代銷機構,也可為開展代銷業務的機構提供一次接入多家理財公司的服務。
完善投資賬戶管理 資金投向與比例均須做到合規
對于投資管理,《辦法》新增規定要求,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理財產品投資賬戶管理制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為不同理財產品分別設置相關投資賬戶,并在資金清算、會計核算、賬戶記錄等方面確保獨立、清晰與完整。
同時對于理財資金投向,此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顯示,“保證資金投向嚴格符合國家政策和監管要求”。在此基礎之上,《辦法》將資金比例也納入其中,即資金投向與比例均須做到合規。
此前,在監管部門披露的首批銀行理財“罰單”中,中銀、光大兩家銀行理財公司的個別理財產品的集中度比例超出規定上限,存在的共性問題在于“全部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的市值超過該證券市值的30%”。
“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的市值超標、理財產品杠桿水平超標、高流動性資產比例不達標等問題,主要是影響理財產品的流動性和穩健性。”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此前對財聯社記者表示,隨著理財產品凈值化轉型加快,理財產品與金融市場以及其他資管產品的關聯增多,對產品流動性和穩健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明確風險準備金管理操作
記者注意到,對于資管機構風險準備金的設置由來已久。在“資管新規”(《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中,就明確規定了資管機構應按照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主要用于彌補因違法違規、違反資產管理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資產管理產品財產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自公司獲批開業后,便依據‘資管新規’足額計提風險準備金,并定期將變動情況匯報至監管部門,但對于這筆資金應如何使用、如何管理,此前未有明確規定。”有銀行理財行業人士介紹說。
《辦法》指出,理財公司應當開立專門的風險準備金賬戶,用于風險準備金的歸集、存放與支付,該賬戶不得與其他類型賬戶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質資金,屬于特定用途資金,理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占用、挪用或借用。
此外,對于風險準備金的管理細節,《辦法》亦明確,理財公司可將其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其中持有現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合計余額應當保持不低于風險準備金總額的10%。
資深金融監管政策專家周毅欽對財聯社記者表示,這次對于風險準備金的管理規定和具體操作要求做了進一步明確,參考證監會對于基金產品風險準備金的管理方式,解決了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如何進行賬戶管理、如何開展投資管理等問題。
責任編輯: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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