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彭 妍
近期,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判決書顯示,銀行理財經理向客戶私自售賣非該行理財產品,導致投資者損失,最終銀行被判承擔投資損失50%的責任。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飛單”現象在銀行業存在多年,近年來在監管部門的強力監督和銀行業的嚴格整改下,“飛單”現象雖大幅減少,但是這種行為并未完全消失。
對此,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楊兆全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首先,隨著監管政策逐步收緊及銀行自身風險偏好的改變,部分理財產品走正規程序無法通過審批被迫轉入地下,通過私人關系走“飛單”形式,尋找銀行員工私下代銷。其次,可觀的經濟利益誘惑是銀行員工“飛單”的主要驅動力。同時以高息產品為噱頭,銀行員工可以鼓動儲戶將大額資金轉存到本行從而提升存款業績。最后,部分銀行內控管理和監管存在疏漏。因此,銀行如何加強員工道德培訓及內控管理措施,是需要亟待解決的事宜。
銀行“飛單”現象屢禁不止
近年來,銀行“飛單”案例屢見不鮮。所謂“飛單”,是指銀行工作人員借助銀行平臺,私下向客戶兜售非所屬銀行發行的或未與銀行達成委托銷售協議的第三方機構的理財產品,從中獲得高額的傭金提成。
上述判決書顯示,投資者是某銀行的老客戶,因在該行的存款到期,該行理財經理便向其推薦了一款理財產品,聲稱“安全又保險”。孰料,投資者購買該產品后卻蒙受了巨額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判決書顯示,該案中銀行相關工作人員代銷的“理財產品”為北京大觀言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發起,并非所在銀行自營或代銷的合規產品。而且該理財產品的涉事公司不具備募集資金、發放貸款及證券類投資產品的發行資質。公司實控人鐘某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
在此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支持投資者,一個重要的因素在于法院認為,銀行工作人員違規向投資者推介存在高風險的、非本行發行銷售的理財產品,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投資者的投資損失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根據資管新規,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
事實上,除了上述案例以外,今年3月份,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另一則二審判決書顯示,一家銀行客戶經理向客戶私自售賣非該行理財產品,導致投資者損失百萬元。
對此,易觀分析金融行業高級分析師蘇筱芮對記者表示,在“飛單”現象治理上,一是要督促銀行業機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尤其是在日常內部監測、檢查的相關舉措上將制度層面的規定落實到位;二是需要銀行業機構開展常態化的員工內訓,提升行內員工尤其是銷售崗位的合規意識;三是要加大對“飛單”相關違規案例的披露以及相關的知識普及,使得金融投資者不斷提升防范意識,及早發現其中存在的風險。
如何甄別銀行“飛單”
今年以來,監管部門的多張罰單指向了銀行分支機構的“飛單”違規行為,涉及銀行包括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等。
例如,2月份,中國銀保監會揚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因違規銷售理財產品和違規發放虛假委托貸款,某股份制銀行揚州分行員工被處以警告并且罰款人民幣10萬元。與此同時,該銀行的負責人也因同樣的違規事由被罰款人民幣80萬元。
近日,融360數字科技研究院發布《一季度銀行罰單報告》。2022年一季度,銀保監會、央行等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共開出1556張罰單(根據發布時間),罰單金額共62244.46萬元。從銀行罰單類型來看,針對銀行的罰單中有36張涉及理財業務,違法違規事由包括銷售虛假理財、投后管理不到位、理財產品登記不規范、理財產品底層數據出錯、承諾保本保收益等。
投資者應該如何識破銀行理財的內幕騙局,如何識別真假銀行理財產品呢?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第一,到銀行買理財產品,一定要區分是銀行自己發行的理財產品還是代銷的產品;第二,要在柜臺上交易,而且資金一定要轉入銀行的體系;第三,可以要求銀行進行雙錄,錄音錄像,在固定的區域進行銷售;第四,按照監管要求,銀行發售普通個人客戶理財產品時,需在宣傳銷售文本中公布所售產品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的登記編碼,客戶可依據該編碼在“中國理財網”查詢產品信息,未在理財系統登記的銀行理財產品一律不買。
楊兆全表示,消費者一旦遭遇“飛單“,應第一時間與涉事銀行聯系,若銀行不予配合調查,可向相關監管部門投訴,請監管部門介入調查;同時,消費者應當一并請律師介入到刑事立案和民事訴訟程序中,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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