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0日訊 北京金融法院公眾號近日披露的《金典案例 | 才某與中信信托合同糾紛案》顯示,才某先后兩次向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信托”)匯款777.7萬元購買信托產品,匯款摘要載明購買某信托產品。
因證券市場大幅下跌,信托產品被全部平倉清算,才某分得信托財產利益383萬余元,才某以《信托合同》及《客戶調查問卷》并非其本人簽署、信托合同不成立、信托公司違反適當性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中信信托賠償損失。
中信信托主張信托合同成立,并以才某擁有多個證券賬戶,存在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的投資經驗為由主張免除適當性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才某已經支付認購信托產品的款項,信托合同成立。才某既往投資金融產品的屬性、類型、金額等均與案涉信托產品存在較大差異,其既往投資經驗不足以免除中信信托的適當性義務。中信信托所提交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充分履行了適當性義務,應賠償才某的投資損失。
審判長江錦蓮表示,本案中,當事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才某已經通過轉賬支付購買信托產品的款項,信托公司亦已經接受,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當認定信托合同成立,這是準確銜接適用信托法與合同法的體現。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如何履行、是否可以以投資者存在既往投資經驗為由主張免除適當性義務,是目前審判實踐中的難點。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施天濤認為,金融產品具有風險屬性,而廣大金融消費者金融專業知識不足、信息不對稱、風險承受能力有限,這要求金融機構在銷售金融產品時應當充分揭示金融產品的風險、準確評估金融消費者的投資能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幫助金融消費者在充分了解風險的情況下,投資適合自己的金融產品。
施天濤表示,本案從客戶、產品、適當銷售等方面確立了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的標準,為金融機構準確履行適當性義務提供指引;對于金融消費者既往經驗對適當性義務的影響,本案認為應綜合考量金融消費者既往投資金融產品的屬性、類別、投資數額以及投資期間等因素進行判斷,規范金融機構逃避適當性義務的行為;對于未充分履行適當性義務的行為,本案要求金融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補償金融消費者的損失,對于金融市場具有警示意義。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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