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新年1號公告 行政和解新規啟動實施

證監會發布新年1號公告 行政和解新規啟動實施
2022年01月04日 00:39 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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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規明確了賠償總額上限。在規定“投保基金公司使用承諾金賠償投資者的,賠償數額原則上以投資者受到的損失為限”的基礎上, 進一步規定,“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涉及案件當事人實際交納并用于賠償的承諾金”。 ]

  證監會于2022年1月1日發布了新年1號公告,行政和解新規正式實施。

  境內證券期貨領域行政和解制度,自2015年啟動試點。據第一財經記者了解,試點近七年來,主要有過兩宗案例,即2019年4月證監會與高盛(亞洲)、高華證券等達成和解,以及2020年1月證監會與司度(上海)等達成和解。

  記者從了解制度設計的人士處了解到,行政和解承諾金金額通常會高于罰沒款金額,所以談不上“花錢買平安”。但是,市場方面對行政和解制度熱情比較高,主要是因為行政和解不以全額賠償投資者為前提,這與先行賠付、集團訴訟相比有所不同。

  不過,行政和解在資本市場的應用并沒有大面積推開,前述兩個案例也有其特殊背景。

  為了進一步完善行政和解的適用性,2021年11月,國務院公布《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下稱《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月1日,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規定》(下稱《規定》),證監會會同財政部聯合發布《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金管理辦法》(下稱《承諾金辦法》)。完善后的行政和解新規到位,正式啟動實施。

  先調查后受理,受理不中止調查

  所謂“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是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期間,被調查的當事人承諾糾正涉嫌違法行為、賠償有關投資者損失、消除損害或者不良影響,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當事人履行承諾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終止案件調查的行政執法方式。

  也就是市場所稱“行政和解”制度。

  2015年,證監會開始在證券期貨領域開展行政和解試點,并印發了《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第171條對證券領域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作了原則規定,并要求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

  202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明確要求加快制定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

  在此背景下,國務院發布《辦法》,總結試點經驗,以行政法規形式對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作了明確。

  證監會此次發布《規定》,則進一步細化規定了辦理程序、承諾金的管理使用等內容。

  一方面,厘清承諾辦理部門與調查、審理部門之間的協調銜接機制。

  要求承諾辦理部門應當就案件適用當事人承諾相關事項征求調查、審理部門的意見,適用當事人承諾的案件必須經過必要的調查,案件受理后不中止案件調查,中止案件審理。

  另一方面,明確承諾辦理部門與承諾金測算部門做好協調配合。

  由投保基金公司負責測算投資者損失情況,調查部門、審理部門、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投資者保護機構等部門單位提供必要支持。

  同時,規定投資者賠付機制安排。要求投保基金公司制定承諾金管理使用方案并報證監會備案,同時明確當事人自行賠償投資者程序,鼓勵當事人提前賠償投資者。

  《規定》還明確,由當事人所在轄區的派出機構負責核查驗收當事人履行承諾認可協議的情況,派出機構查處的案件也可以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現階段由承諾辦理部門統一辦理。

  行政和解制度中,防范道德風險是一個重點內容。《規定》要求建立集體決策機制、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壓縮承諾金協商數額的裁量空間,強化派出機構在承諾履行過程中的核查監督作用,要求及時公告披露相關信息。

  承諾金比罰沒款高,“花錢”不能買平安

  在發布《規定》的同時,證監會會同財政部聯合發布了《承諾金辦法》。

  與此前規則相比,新規根據實踐中出現的具體情況,對承諾金的管理方式進行了完善。同時,著重加強投資者保護,鼓勵當事人積極賠付投資者,為當事人自行賠付投資者預留了制度空間。

  當事人自行賠償投資者的部分,可以不納入承諾金范圍,但應當提交賠償證明。對于當事人已經按照《規定》自行賠償投資者的部分,投保基金公司不再使用承諾金予以賠償。

  新規明確了賠償總額上限。在規定“投保基金公司使用承諾金賠償投資者的,賠償數額原則上以投資者受到的損失為限”的基礎上, 進一步規定,“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涉及案件當事人實際交納并用于賠償的承諾金”。

  行政和解,往往被理解為“花錢買平安”。不過,證監會此前曾專門對此所處解釋,行政和解對違法者的懲處并沒有放松。

  首先,承諾金數額的確定,會綜合考慮當事人因涉嫌違法行為可能獲得的收益或者避免的損失、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依法可能被處以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金額,以及投資者因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所遭受的損失等諸多因素。

  通常情況下,承諾金數額要高于行政處罰的罰沒款數額。

  其次,除要求當事人交納承諾金外,監管部門還可以要求當事人采取自我核查整改、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增加合規檢查頻次、主動調整相關業務等措施,以糾正涉嫌違法行為、賠償投資者損失、消除損害或者不良影響。

  “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在提高執法效率、及時賠償投資者損失、盡快恢復市場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證監會稱,該制度將有效提高執法效能,化解資本市場執法面臨的“查處難”與市場要求“查處快”之間的矛盾。

  同時,該制度有利于及時賠償投資者損失,增強其獲得感和滿意度。

  通常情況下,證券期貨行政處罰案件的罰沒款直接上繳國庫,而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通過民事訴訟求償可能面臨舉證難、成本高、時間長等問題。而當事人交納的承諾金可用于賠償投資者損失,投資者可以獲得更加及時有效救濟的新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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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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