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官員稱跨境互聯網券商屬非法金融活動 兩頭部公司盤前已大跌逾20%

央行官員稱跨境互聯網券商屬非法金融活動 兩頭部公司盤前已大跌逾20%
2021年10月28日 20:00 21世紀經濟報道

  原標題:央行官員稱跨境互聯網券商屬非法金融活動,兩頭部公司盤前已大跌逾20%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王媛媛 上海報道

  10月28日,美股富途控股(FUTU.O)、老虎證券(TIGR.O)盤前雙雙大跌逾20%。

  消息面上,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近日發表公開演講稱,部分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在未取得境內相關牌照、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況下,利用互聯網平臺,主要專門面向境內投資者提供境外證券投資服務。例如,美股、港股交易服務,屬于“跨境交付”范疇。跨境互聯網券商客戶快速增長,多來自我國境內。從業務實質看,跨境互聯網券商屬在我境內“無照駕駛”,屬非法金融活動,這種定性與資本項目是否完全可兌換無關。

  孫天琦認為,金融牌照有國界。對境內外投資者禁止的金融業務,以及未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境外機構不得在境內經營。國內也同樣,金融機構若僅持有可在一定區域內展業的牌照,不能在全國展業,全國性金融牌照只能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

  這一表態被市場投資人解讀為,直指此前被輿論關注的跨境互聯網券商富途控股、老虎證券,或將可能被監管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盡管在公開演講中,孫天琦并未直接指名上述兩家公司。

  是日,有關孫天琦的演講觀點被媒體廣泛報道。受此消息影響,上述兩家公司的美股股價在盤前大跌。

  據了解,孫天琦是在10月24日召開的第三屆外灘金融峰會上,進行主題演講時發表了此觀點。

  有關于跨境金融服務,孫天琦稱,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簡稱GATS),“金融服務”屬于服務貿易。GATS將服務貿易分為四種模式:(1)商業存在;(2)跨境交付;(3)境外消費;(4)自然人流動。金融服務均可適用。其中,在“跨境交付”模式下,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金融機構在一個國家,消費者、投資者在另外一個國家。金融科技的應用使“跨境交付”模式迅速發展,成為各國自由貿易政策討論的一個熱點,也是監管部門面臨的新課題。

  根據GATS,除特定金融服務外,我國未承諾其他金融服務可通過“跨境交付”方式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附件9《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指出,除部分保險服務、證券服務、金融信息數據服務外,我國未承諾其他金融服務可通過“跨境交付”方式提供:(1)保險服務,包括再保險;國際海運、空運和運輸保險;大型商業險經紀、國際海運、空運和運輸保險經紀、及再保險經紀。(2)證券服務,允許外國證券機構可直接(不通過中國中介)從事B股交易。(3)金融信息數據服務,包括提供和轉讓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以及與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有關的軟件;就《減讓表》所列相關活動進行咨詢、中介和其他附屬服務,包括資信調查和分析、投資和證券的研究和建議、關于收購的建議和關于公司重組和戰略制定的建議。

  2021年海南自貿港“跨境交付”模式下的跨境金融服務開放有所擴大。2021年7月26日,商務部發布《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地域范圍為海南島全島。與GATS承諾比,海南自貿港擴大了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證券業務的范圍,包括:(1)經批準取得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業務資格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可通過與境內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代理協議,或者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方式從事境內上市外資股經紀業務;(2))經批準取得境內上市外資股業務資格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擔任境內上市外資股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和國際事務協調人;(3)經批準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業務,可以委托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代理買賣證券;(4)經批準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顧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5)受托管人委托負責境外資產托管業務的境外資產托管人須符合法定條件。此外,負面清單還明確了不得通過跨境交付方式提供的相關服務,包括未經批準或登記,境內機構、個人不得從事境外有價證券發行、交易。

  就國際最新實踐而言,即便在服務貿易開放水平相對較高的CPTPP協議框架內,雖允許服務提供者在他國沒有商業存在的情況下提供跨境金融服務,但仍要求在對方國家完成跨境金融服務提供商注冊(registration)、或取得該國有權部門的授權(authorization)。

  孫天琦提出了兩個關注的案例:

  案例1:跨境互聯網券商。部分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在未取得境內相關牌照、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況下,利用互聯網平臺,主要專門面向境內投資者提供境外證券投資服務。例如,美股、港股交易服務,屬于“跨境交付”范疇。跨境互聯網券商客戶快速增長,多來自我國境內。據專業媒體報道,注冊在開曼群島的A公司存量入金賬戶80%來自我國境內,注冊在香港的B公司為55%。從業務實質看,跨境互聯網券商屬在我境內無照駕駛,屬非法金融活動,這種定性與資本項目是否完全可兌換無關。

  案例2:外匯保證金。外匯保證金交易在我國是非法的。1994年,監管部門發布《關于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明確,任何未經批準的機構不得擅自開展外匯保證金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參與外匯保證金交易。沒有境內主體在境內提供該產品。外匯保證金交易在很多國家是合法的。部分境內、境外企業持境外金融牌照,再利用數字平臺,通過“跨境交付”模式,在中國境內吸納客戶,開展外匯保證金業務。我國外匯管理部門嚴厲打擊和處置非法外匯保證金交易。

  類似跨境模式的還有數字貨幣數字資產交易平臺,境外股指和貴金屬衍生品交易平臺。

  孫天琦稱,我國券商等金融機構不敢在美國提供類似跨境交付模式的服務,值得我監管部門、司法和理論界的反思。

  金融作為特許行業,必須持牌經營。金融產品是“專賣品”,不是誰都可以賣,不是想賣給誰就賣給誰。也不是誰想買就能買(合格投資者概念)。

  金融牌照有國界。對境內外投資者禁止的金融業務,以及未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境外機構不得在境內經營。已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境外機構必須持境內相關牌照合法合規經營。境外機構在境內從事禁止的、未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或者僅持境外牌照在境內展業,屬非法金融活動。國內也同樣,金融機構若僅持有可在一定區域內展業的牌照,不能在全國展業,全國性金融牌照只能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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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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