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假指紋假簽名 多人遭遇“被擔保”
記者 李英強
如果不是因轉賬發現存款被凍結,張中笛還不知自己被卷入了一起80萬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0年4月16日,張中笛被石家莊長安區法院認定作為擔保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她說自己對這筆貸款擔保根本不知情,也不認識被擔保人,更沒到銀行簽字做過擔保,而擔保手續中對方是如何獲取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銀行流水,更是謎。
放貸的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下稱“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認為,張中笛與銀行簽訂的《最高額擔保合同》,擔保手續齊全,證明其自愿為借款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案一審、二審中,法院以傳喚被告人張中笛未到庭,視為放棄訴訟權利,判決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后,司法鑒定部門對《最高額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簽字筆跡和指紋進行鑒定,結論是簽名筆跡和指紋與張中笛不符。
張中笛所涉“假擔保”并非個案。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另外兩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同樣存在“假擔保”現象。三名擔保人被法院判決列為失信人,后經司法鑒定筆跡和指紋,移出黑名單。
8月13日,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相關負責人告訴新京報記者,針對擔保人被冒名簽字是如何通過銀行審查監管等問題,目前還在調查中。
存款凍結后發現卷入貸款擔保案
34歲的張中笛是石家莊靈壽縣人,為解除法院判令限制高消費,奔波一年多無果。
2020年4月17日,她在靈壽縣一家銀行辦理銀行卡轉賬業務,發現原本幾十萬的定期存款成零。她說當時就蒙了,緩過神兒來找銀行柜員查詢,才知名下賬戶是被石家莊長安區法院凍結了,具體原因向法院了解。
張中笛通過電話向石家莊長安區法院說明身份,并詢問為啥凍結其銀行賬戶。法官查詢后告知,在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一起借貸糾紛案中,她是貸款擔保人,銀行將她告了,要想解凍需當面說明情況。
事后,張中笛見到長安區法院執行局法官,法官稱如果她不是貸款擔保人,需要銀行出具解除失信名單申請書。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接待人員告訴她,首先要作筆跡鑒定,如果擔保人簽字不是她,就給她撤銷凍結。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石家莊長安區法院作出“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與李春發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2014年8月,靈壽縣春發菌業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春發,因經營周轉向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借款80萬元。
法院認定,李春發、張中笛以及靈壽縣春發菌業專業合作社與銀行簽訂了《共同還款協議》和《最高額擔保合同》,自愿為李春發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和清償責任。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放款后,李春發等人未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償還義務,李春發、靈壽縣春發菌業專業合作社,借款擔保人張中笛被告上法庭。一審判決書顯示,因被告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訴訟權利,判決李春發償還借款本息,靈壽縣春發菌業合作社、張中笛共同承擔還款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后,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不服上訴至石家莊市中級法院,請求追加李春發妻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二審法院予以支持。2020年4月,銀行向法院申請執行,張中笛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費。
司法鑒定擔保人簽字和指紋為假
截至2021年8月8日,張中笛賬戶雖已被解凍,但她仍被列為失信人限制高消費。她說,出行受限、孩子上學也受到影響,原本今年將在靈壽縣上小學的孩子,轉到石家莊一所私立寄宿制學校就讀,但學校查詢家長信息后告知,因“限高”拒收。
因身份信息被冒用貸款擔保,張中笛說曾到靈壽縣公安局報案,但民警說因案中關鍵人李春發已跑路,建議她走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張中笛經過與銀行、法院多輪溝通得知,要解除貸款擔保必須證明簽字不是其本人所為。
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與張中笛溝通達成一致意見,由銀行承擔鑒定費,選定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名單庫中的天津中慧物證司法鑒定所,對《最高額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簽字筆跡和指紋進行了鑒定。
張中笛說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合同中簽字筆跡和指紋與她不符。她第一時間向石家莊長安區法院告知了鑒定結論,“法官當場給銀行去電話說這個案子明顯是錯案,案子還執行不執行,不執行就趕緊給別人解凍。銀行回復說正準備材料,讓再等等。”
但遲遲不見銀行解決問題,因案件已歷經一審、二審,張中笛便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再審申請書。
2020年12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張中笛與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顯示,張中笛向法院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合同中簽字與指紋不是張本人所為,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其擔保。法院審查認為,張中笛所稱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單方申請委托,不符合新證據構成要件,不能作為新證據使用,故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雖然法院駁回了張中笛再審申請,但啟動再審程序似乎為其解除擔保帶來了催化。
2021年8月12日,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告知張中笛,已向法院遞交解除失信名單申請書,讓其等待結果。
新京報記者調查,張中笛被假冒簽名貸款擔保事件,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并非個案。在石家莊做茶葉生意的陳甲欽,也因突然被限制高消費,得知自己卷入一筆300萬元貸款糾紛中,他和另一人蔡華,也是因作為河北榮錦貿易有限公司的貸款擔保人,被法院判定承擔還款連帶責任。
陳甲欽和蔡華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二審期間,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兩份《最高額擔保合同》中的“蔡華”、“陳甲欽”簽名及指紋的真實性進行鑒定,其鑒定意見是合同上簽名字跡和指紋不是陳甲欽、蔡華所留。法院判決兩人不承擔借款連帶責任,并解除失信被執行人。
法院認定銀行放貸疏于審查
原國家銀監會2010年2月發布《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銀行應建立并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銀行與借款人、擔保人需簽訂書面借款和擔保合同的,應當面簽訂。擔保人以保證方式擔保貸款,銀行應由不少于兩名信貸人員完成。
但在實際操作中,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放貸審核并未依照規定,從而造成貸款擔保被冒名簽字。
陳甲欽被冒名擔保貸款業務,當年具體經辦人是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中華南大街支行客戶經理花蕾,目前已調入該分行槐南路支行任職。
8月15日,新京報記者致電花蕾了解上述貸款業務辦理中是否對擔保人進行了面簽合同,她回應一切以司法判決為準,關于具體問題可向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了解。
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辦公室工作人員李培肖告訴新京報記者,目前,該行正在調查上述貸款擔保人被冒名簽字原因,暫時還沒有結果。
石家莊橋西區法院對陳甲欽再審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再審認為,銀行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時,應當對擔保人擔保行為真實性進行審查,但銀行疏于審查,致使擔保合同上兩人的簽字及指紋均非該二人所簽、所摁。銀行應承擔產生的法律后果。
8月16日,陳甲欽等人告訴新京報記者,因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侵權造成的損失,他們已向銀行提出賠償。
(應受訪者要求,文中“張中笛”為化名)
責任編輯:陳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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