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通過勞動合同法傾斜性保護勞動者,是一個善良的錯誤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王紅茹 |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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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頒布實施以來,一直爭議不斷,經過2012年的修訂,爭議并未消失。
2016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多名人大代表提交《關于修改勞動合同法的議案》,認為現行的勞動合同法注重保護勞動者的利益,而忽視了企業的權益,個別條文有失公平、公正。
2016年11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財經委《關于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下稱“報告”),報告中稱,對于人大代表提交的10件《關于修改勞動合同法的議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中圍繞立法宗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內容存在一些爭議,下一步將就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內容進行全面評估,在調研評估的基礎上提出修改勞動合同法的建議。”
四川大學商學院陳維政教授接受《中國經濟周刊》記者采訪時表示,勞動合同法是調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規范,因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都應該得到保護和尊重。如果立法向其中一方傾斜,甚至僅為一方提供單邊保護,雙方的關系就不可能得到均衡、協調與和諧的發展,甚至不可能維持。
每逢經濟增速放緩,勞動合同法就被提出應修改?
記者梳理發現,有關勞動合同法的爭議有兩個高峰:一次是該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前后,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中國進出口貿易受到打擊,許多企業經營困難,當時便有聲音認為勞動合同法的施行導致企業經營雪上加霜。于是,勞動合同法在2012年修改過一次,主要涉及的內容為勞務派遣部分,其余條款沒有變動。另一次便是近年隨著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經濟增速放緩,一些地區和行業出現了企業破產倒閉、停工裁員的現象,對于勞動合同法問題的討論再次出現。
對于何時再次啟動修法進程,全國人大財經委的報告中表示,“財經委員會建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進一步認真研究代表意見,加強研究論證,加快工作進度,適時提出修法建議?!?/p>
近年來對勞動合同法的質疑,除財政部原部長樓繼偉多次指出問題引發關注外,學術界關于勞動合同法的爭論以“北常南董”為代表。
“?!奔闯P,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曾擔任國務院法制辦《勞動合同法(草案)》課題組組長,因其觀點一直主張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故被業內稱為“勞方代表”?!岸奔炊HA,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曾經參與《勞動合同法(草案)》課題研究和勞動法制定,因其是現行勞動合同法堅定有力的反對者之一,故被業內稱為“資方代表”。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勞動合同法是否過度保護或過度傾斜于勞動者,損害了企業的合法權益。
勞資雙方究竟孰強孰弱?
現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并未提及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據悉,勞動合同法在起草的過程中,對于立法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曾引發激烈爭論,即“單保護”和“雙保護”之爭。
有研究指出,正是由于勞動合同法“過度偏向勞動者”,導致企業用工成本提高、用工靈活性降低、用工效率低下等問題。那么,勞動合同法這一立法宗旨是否合理?勞動合同法該不該“過度偏向勞動者”?
在很多人看來,相較用人單位,勞動者處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從屬地位,是天然的弱者,即“資強勞弱”,因此勞動合同法應該對勞動者實行傾斜性保護。
“我對上述觀點并不認同,因為在現實中究竟誰是資方,誰是勞方,難以明確界定、截然劃分,因此很難簡單斷言誰強誰弱。”陳維政向《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表示。
目前,我國的企業呈現多元經濟形態,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此外,還涌現出了大量混合經濟形態的股份制企業。
陳維政以華為為例向《中國經濟周刊》記者介紹,華為員工均持有公司股份,既是員工,又是股東,而任正非本人僅持有1.42%的公司股份。
陳維政表示,在股份制企業里,國有成分、民有成分和外資成分相互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出資人往往在企業之外,管理人員和普通員工都是企業的雇員和勞動者,而他們中有很多人又因股權激勵計劃而持有公司股份,成為股東,即資方的一員。此外,近年來在國家政策鼓勵下涌現出數量巨大的創新創業企業,員工既是企業勞動者,又是事業合伙人,很難界定他們是資方還是勞方。
如果簡單地將所有用人單位雇用的人員都界定為勞方,而將用人單位界定為資方,在有的情況下確實是“資強勞弱”,但有的情況下反倒是“勞強資弱”。
陳維政認為,當勞動者供過于求時,勞動市場上就呈現買方市場,即用人單位居主導地位具有優勢,勞動者處于弱勢。但當勞動者供不應求時,如近年來常常出現的“招工難”“用工荒”,勞動市場就會變成賣方市場,即勞動者反而具有優勢。因此,在企業里簡單劃分勞方和資方,并將勞動者籠統地說成是弱勢一方,并不妥當。
“應該對勞動者的不同構成加以梳理和分類,將普通員工與管理人員、一般管理人員與高層管理人員、企業所有者與職業經理人相區分,在勞動法律法規適用上實行區別化管理。同時,對企業中相對弱勢的勞動者群體,如農民工、非全日制工、勞務工、低技能工等,給予特殊考慮和保護?!标惥S政說。
專家:有必要重估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
由于勞動者的范疇難以清晰界定,同時“資強勞弱”的假設前提尚存疑問,在陳維政看來,勞動合同法必須向勞動者傾斜的主張也自然不成立?!岸覄趧雍贤ū仨毾騽趧诱邇A斜的觀點也違背了法律的根本性質,法律的本質就是公平正義,而不是傾斜某方?!?/p>
但是,如果勞動合同法不向勞動者傾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會否得不到充分保護?
“勞動合同法保持公平而不能傾斜,并不等于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工作權、報酬權、休息權、人身安全和健康保障權、人格尊嚴等,在任何時候和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得到法律不折不扣的保護,但這不是傾斜,這是法律的基本責任和底線。”陳維政說。
現行勞動合同法在爭議中通過的一個重要原因是2007年山西“黑磚窖”事件的曝光,使大家認為確有必要通過勞動合同法來向勞動者提供傾斜性保護?!暗@是一個善良的錯誤,因為‘黑磚窖’事件與有無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多大關系,這個事件實際上是窖主涉嫌非法拘禁和人身傷害的刑事犯罪。事實上,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此類事件仍時有所聞?!标惥S政說。
陳維政向《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表示:“重新評估對勞動者單方保護或傾斜保護的立法宗旨,堅持法律的公平本質,在充分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同時,兼顧用人單位的利益,保障其用工自主權和經營管理權,以實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平等、和諧的勞動關系,形成雙贏局面?!?/p>
現行勞動合同法還存在哪些爭議?無固定期限合同引發最廣泛爭議
陳維政教授和他的研究團隊對我國理論界多年來174篇關于勞動合同法爭論的文章進行梳理,形成了《<勞動合同法>何去何從?——對立法宗旨和修法思路爭議的質化研究》的研究報告。
研究報告顯示,有關勞動合同法最多的討論在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占比19.53%,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的限制引起了最廣泛的爭議;排在第二位的是增加企業成本,主要是因為經濟補償金、社保費用、二倍工資等,占比16.67%;排在第三位的是降低了企業用工自主權、用工靈活性、經營自主權,以及增加了企業風險,影響了企業競爭力,占比11.46%。
上述多名人大代表提交的《關于修改勞動合同法的議案》中也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不符合勞動者的實際情況。
目前的勞動合同法關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并沒有區分大中小企業,而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對此,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蘇海南接受《中國經濟周刊》記者采訪時表示,大、中型企業具備條件與勞動者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但是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面也不要太大。小微企業就不應與大中型企業一樣按一個標準、一套制度執行,應該有所區別,否則小微企業難以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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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堅 SF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