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攻略之七:富民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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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01日 14:37 《錢經》雜志 | ||||||||||
文/劉熠 經過漫長等待,經歷無數期待,《證券投資基金法》于2003年10月通過,于2004年6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與之配套的《證券投資基金募集運作管理暫行辦法》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等兩個規則的征求意見稿已經出爐,擬于6月1日起同時推出。
回頭開看,基金立法雖有縱橫爭論之碰撞,又兼數易其稿之艱辛,終未能達到盡善盡美之目的。從立法角度說,立法所能具有的前瞻性總是站在一定高度之上的“舉目遠眺”。可就是這有限度的前瞻性,對于廣大基金投資人來說也可謂意義重大,法律的確立從根本上奠定了基金市場健全運行的基礎,普通投資人可以憑借自己的知識、智慧購買并長線持有基金,從而使家庭財富獲得數倍的增值。從這點看來,基金法可謂使眾多家庭富裕的“富民法”。 一、明確民事賠償責任 《證券投資基金法》對于投資者利益進行切實保護首先體現在對民事賠償責任的明確。以往廣大證券投資者在進行民事訴訟時,基本上都遭遇到了法律制度不完善、相關責任劃分不明確、證據收集困難重重、訴訟主體資格及侵權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因果關系難以確認的尷尬。此番基金法在民事賠償制度上的完善,使我們在面對來自各方的不法侵害時可以執子之杖,與之對抗。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點: 1、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擅自募集基金的,責令停止,返還所募資金和加計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基金募集期間未將募集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募集結束前擅自動用,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按照法定范圍進行投資,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基金信息批露義務人不依法批露信息或者批樓的信息由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為基金信息批露義務人工開批露的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和交納的罰款、罰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二、細化規范基金合同 《證券投資基金法》對基金合同的法定內容進行了詳盡的細化規范。其中投資者應特別注意,基金合同中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報酬的管理費、托管費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等條款。這些合同條款寫入法律能大量的減少和杜絕利用基金合同的進行欺詐的事件的發生和爭議發生后對投資者利益所帶來的損失。同時作為法定條款,基金合同在條款上的缺失與否,也是衡量基金公司是否誠實信用的標準。 三、凈值計算錯誤時應立即糾正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基金份額凈值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因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賠償。如此嚴格的監督程序和清晰的責任劃分,減少和避免了從前在基金申購與贖回過程中糾紛的發生以及糾紛發生后賠償主體難以確定的情形。 四、不得詆毀競爭對手 《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在公開批露基金信息時,不得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額發售機構。這樣的一條保護性措施為投資者的信息流正本清源,確保投資者所獲信息的價值,也結束了同行之間為競爭而相互之間惡意攻擊,從另一個側面也提醒基金投資者,那些無論采取任何方式詆毀別人的基金,自己本身就不是嚴格依法運作正規的基金。對于這樣的基金,投資者在投資購買時應多加注意。 五、維護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員獨立性 《證券投資基金法》對競業禁止有了明確的規定,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基金的純潔性。基金法規定,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它活動。 六、明確基金非現金資產的65%應投資于名稱所顯示內容 擬于6月1日與《證券投資基金法》同時出臺目前仍在征求意見的《證券投資基金募集運作管理暫行辦法》取消了基金資產的80%必須投資于股票、債券,20%必須投資于國債等規定,明確了基金非現金資產的65%應投資于名稱所顯示的內容,這不僅為基金的投資方向“名副其實”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保障基金的發展趨勢不違背投資者購進時的初衷。同時,也為將來基金產品的創新預留了發展空間。 七、分紅的底線與限制 “辦法”還規定開放式基金應當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收益,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90%,并且每季度分紅不得超過一次。這是對基金不分紅行為的否定,也是對基金公司通過多次微量分紅,達到多次計提管理費用目的的否定。充分保障了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八、對銷售機構誤導投資人的監管 擬于6月1日與《證券投資基金法》同時出臺目前仍在征求意見的另一個規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則涉及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業務的辦理、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等方面內容。在基金銷售中突出三方面的監管重點:非法挪用投資人資金、誤導投資人和在宣傳等方面進行惡性競爭,并針對這三個方面分別制定了行為規范與監管措施。同時,基金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將保護投資人權益作為立法宗旨,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銷機構在基金銷售活動中應當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誤導投資人,不得有虛假承諾和損害投資人權益的行為。 相關分析: 獨家聲明:新浪編者注:本文為作者授權新浪網獨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體及網站不得轉載,除非獲得新浪網及作者本人書面授權并注明出處為新浪網。欲轉載者請來信finance2@staff.sina.com.cn, 或致電:(010)62630930 轉5173聯系。本文觀點純屬作者個人意見,與本網站立場無關。非常感謝廣大網友對新浪財經頻道的支持,歡迎賜稿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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