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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曉杰:降低高房價是重振社會分配公正第一步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9日 13:09 新浪財經

  編者按:本文系沈曉杰“中國房地產十大批判”系列文章之五(下b),作者授權新浪財經獨家全文發表。我們將陸續刊出全部系列文章,敬請期待。

  沈曉杰

  開篇前言:壓在當今中國市民身上最重的大山

  之一:住房改革為何會把民眾買房負擔推向世界之最

  之二:是誰盜取和倒賣了我們的基本居住權

  之三:高房價洗劫了誰的財富 讓我們成為了誰的長工

  之四:九問經濟適用房

  之五(上):是何人在放中國市民住房水平的衛星

  之五(中a):中國城鎮居民住房水平真比日本高嗎

  之五(中b):中國城鎮居民住房小康出現驚人倒退

  之五(中c):現行政策將使住房小康成為完不成的歷史任務

  之五(中d):是誰使四分之三市民與房地產市場無緣

  之五(下a):官商合謀高房價 把普通市民趕出房市

  就在人們對名列“新民生三座大山”之首的高房價越來越難以容忍、對現行的房地產市場和住房政策懷疑和批判的聲浪越來越大的時候,5月26日,從北京中南海傳出了一條讓億萬人民群眾倍感振奮的新聞: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問題。消息一經傳出,網上好評如潮,在全國最大的門戶網站新浪網上,該新聞的點擊率和網友的評論留言都高居第一。人們深切的感到,這是中央在構建和諧社會、彰顯社會公平、扭轉分配不公造成的兩極分化擴大之勢的一項帶有歷史轉折意義的綱領性舉措。

  在這次會議上,中央把“構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全面上升到“關系到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關系到廣大干部群眾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的充分發揮,關系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全局”的高度上來。同時還極其鮮明的提出“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就是“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努力緩解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

  國家高層的這一綱領性的舉措,抓住了當今中國發展的最突出矛盾,順應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呼聲,對解決當前包括住房、教育、醫療衛生等社會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具有根本性的指導意義。

  記得今年3月初,在對現行的房地產市場和住房政策進行系統剖析的“中國房地產十大批判”在新浪網上剛剛刊出的時候,不僅以事實說明高房價是現代民生“三座大山”中最沉重的大山,而且還首次揭示了高房價已經成為制造兩極分化和社會不公的全社會最大的“財富洗牌器”。對購房者來說,高房價造成的影響,要 “遠比加多少級工資、搞所謂的‘富民工程’以及減免稅負等”都大得多。

  既然高房價對社會收入的分配制度和秩序作用如此之大,在制造社會不公上扮演角色的份量如此之重,那么構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的第一步,就可考慮把大幅降低大中城市高房價,作為“解決問題的切入點”。這不僅是因為高價房早已成為中國城鎮五六億居民財富最大的“掠奪者”,極大的損害了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正如最近幾篇“中國房地產十大批判”文章所強調的那樣,它同樣也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最大 “絆腳石”。解決了高房價的問題,不僅是“搬走”了民生“三座大山”最沉重的一座,而且對億萬城鎮居民來說,也是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共享社會發展成果、建立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的最現實、最有效和最可行的舉措。

  第一、高房價早已成為中國城鎮居民背負的最沉重的生活負擔。按照國際上的普遍規律,居民買一套自己的住房,一般只需花上家庭3-6年的年收入即可實現。并且在一些發達國家,居民花上這么幾年的收入就可以買到的是200多平方米使用面積(人均60-90平方米)的獨立屋(就是我們所說的別墅)或聯排別墅。而在中國的一些大中城市,人們要擁有一套體面的小康住房(戶均100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積、人均35平方米的住宅樓),一個家庭則要付出十幾年、甚至是幾十年的全部收入,是國際公認的難以承受的房價收入比7的數倍。對眾多生活在大城市、家庭收入在平均線以下的普通百姓來說,很多人一輩子的收入,還買不起一套小康住房。所以很多市民都發出令人值得深思的感嘆:辛辛苦苦一輩子,血汗錢都交給了開發商。這樣違背社會公理和國際慣例的“高價房現象”,早已成為“不公正、不公平、非科學”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中最突出的一環,在“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中,理所當然的應該成為首要的改革對象;

  第二、“高房價現象”不僅違背了國家憲法和人權公約,而且更背離了社會主義的國家性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也就是說,城市的國有土地本來就為全民所有,至少該市的市民具有合法、合理享有的基本權利,是每個公民體現基本居住權利的“生存之地”。從這點來說,“居者有其屋”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其實,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權利,不僅是社會主義國家所獨有,而且也是全世界共有的法則。《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就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其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在其《關于獲得適當住房權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中的第一條就規定:“適足的住房之人權由來于相當的生活水準之權利,對享有所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是至關重要的。”從理論上來說,土地屬于全民國有的社會主義國家,在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權利上,理論上應該比土地私有的資本主義國家要做的更好,至少在市民的住房負擔上要比私有制國家低得多。但正是由于我們在政治文明建設上的滯后,尤其是在社會收入分配體系上“欠缺”的積累,導致的荒唐的結果,就是中國市民在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用全民所有的國有土地“租地買房”所承擔的負擔,竟然比在私有制下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買地買房”還要高得多,這不僅從根本上顛倒了社會主義公有制和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制度優劣,破壞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基礎,而且已經異化成對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最大的踐踏。所以,把住房及房地產市場首先作為“構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的“切入點”,也是在中國進行科學社會主義制度建設的一項基本保障;

  第三、高房價已成為制造社會分配不公和兩極分化最大的“土壤”。在已經發表的“中國房地產十大批判”的系列文章中,我們以數據和事實來說明,當今的中國房地產市場,當“居住權”由國民與生具有的基本人權被“忽悠”成百姓生存的最大成本的時候,暴漲的高價房同樣也正在重新洗牌全社會各階層財產。一方面,數以千萬剛剛小康的家庭為了一套體面的住房,成了房地產商的“長工”和“房奴”,眾多的“白領”和“中產”買房買成了“負翁”。另一方面,中國的房地產市場,成了快速制造暴富集團的獨特行業。有的開發商雖然現在已暴斂了上百億的資產,但利用現在已經掌控的土地資源,如果在現有的房地產政策、尤其是社會收入分配體系不變的情況下,在今后用不了很長的時間,就可能賺取上千億利潤,這還僅僅是一個中國房地產大亨“抽吸”社會財富的能量。在南方的某個城市,數百開發商一年利用高價房“多吃”的民脂民膏,就高達上百億元之巨。該城市一年七萬多的買房家庭,每戶平均就為開發商的暴利多掏出了十幾萬元的血汗錢。政府經濟社會學有一條帕累托原則,就是政策的變化在導致一部分人處境變好的同時,不能使另外一部分人的處境變壞。中國的政策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但不是允許這些人在“巧取豪奪”社會大眾利益基礎上,在使大部分人生活負擔更重的情況下暴富。這也是中央鄭重提出“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出發點;

  第四、高價房已經成為和諧社會中制造社會不安的最大的破壞者。在眾多的各種各樣的民意調查中,高房價及房地產市場的問題,不僅是社會的熱點和焦點,而且早已成為社會公眾的最大不滿。這點已不用累述。高房價對社會穩定產生破壞的另外一個突出的方面,就是它使社會中眾多的“中等收入者”,由于買房而成了地地道道的“負翁”。近幾年來,中央多次強調要擴大社會中間階層及中等收入者的比重。這是因為,中產階層歷來是一個社會發展和安寧的“穩定之基”。擴大這個“穩定之基”,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的發展,有利于早日實現全面小康。但高房價打擊的恰恰是這部分的社會“穩定力量”。所以不管是從建立公平公正的社會財富分配體系的角度,還是為了社會的穩定發展及長治久安,高房價都應該成為首先要“清理”的目標;

  第五、高房價已經成為中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最大障礙。高價房不僅在中產階層中制造“負翁”,而且還使億萬收入在社會平均線以下的普通大眾,對擁有基本住房或改善住房條件可望而不可及。70%以上的城鎮居民,已經被高房價趕出了中國的房市。現在中國每年的房地產市場雖然只提供了小康住房所要求供房總量的三成都不到,但依然在這可憐的供應量中出現了近三分之一的“空置房”。高房價已經成為普通百姓正常住房消費的最大障礙。在現有的導向下,中國城鎮居民要實現住房的全面小康,已經成為越來越不可能完成的“歷史任務”。而在幾十年小康社會建設中,人們有一條重要的經驗就是“小康不小康,關鍵看住房”。如果城鎮居民在住房上實現不了小康,那么至少在中國的一半人口中,能否按照既定的目標實現全面小康,就會成為一個不能忽略的大問號。建設全面小康社會時不我待,解決住房小康的問題,更是刻不容緩。從這點來說,降低高房價,也應該成為重構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的第一步;

  第六、從高房價入手構建新的社會收入分配秩序,也是當前最可行、最易解決的社會分配不公的問題。建立“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千頭萬緒,是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尤其是在提高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方面,需要中央財政和地方政府各方面的綜合權衡,“找準解決問題的切入點,拿出切實可行的方案”有相當的難度。而通過降低高房價來著手建立新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實施的難度要比其他方面小得多,實際上就是把開發商通過操縱市場、官商合謀所獲得“過高收入”堅決的降下來,把通過暴利的手段取得的“非法收入”堅決的予以取締。這方面舉措運作起來雖然難度較小,但社會影響面及效果極大。應該也能夠成為改革分配制度、構建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中成本最小、效果最突出的一步“好棋”。

  綜上所述,筆者以為在貫徹中央提出的“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歷史性的創舉之中,把大幅降低大中城市的高房價作為“構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的第一步,不僅操作性強,切實可行,而且運作是社會成本最小,產生的效果最大,完全可以勝任也應該成為落實中央這一歷史性舉措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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