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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均田承包在封閉的小農經濟背景下是相對有效率的,一旦有了人口的流動與變化,則存在天然缺陷。由于土地集體制賦予村莊內部每個合法成員平等地擁有村屬土地的權利,從而社區農民因其天然身份擁有平等的承包權。其結果自然是土地分配隨人口的變化而變化,由此,不穩定性與分散性成為其必然的制度缺陷。特別是伴隨著農村工業化與城市化的快速發展,使原來隱藏在以“均包制”為特征的土地制度背后的一系列潛在問題,變得異常突出。
第一,家庭承包制所界定的產權形式即土地所有權的社區共有和土地使用權的人人享有的雙重產權格局,因其不確定性、封閉性以及規模不經濟性的產生而引致了新的制度需求。
第二,隨著農村非農產業的發展,普遍出現了半自給性小規模土地經營基礎的農戶兼業化。農戶的拋荒、土地的分散使用、經營規模的狹小在資源配置上造成了巨大的效率損失。于是,按照效益原則配置土地資源,改變現有分散的、狹小的、低效率的土地使用格局,造就土地集中機制,從而實行規模經營,使制度變革提到了議事日程。
第三,隨著農村城市化的快速推進,大量的農地轉為工業用地,地價及土地資本收益也隨之提高。農戶原來視土地為不可或缺的福利保障,現在卻進一步視土地為增殖手段。在此情形下,土地的集中與流轉對土地的管理使用制度提出了重新調整的要求。與此同時,農民因職業轉換所提出的利益補償訴求,也促使土地承包權最終硬化或對象化到農戶身上,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
第四,由于土地資源增值收益的直線上揚,在農地非農轉移的過程中如何合理地分配利益,處理好政府與農民、農民與社區集體的關系,并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也直接涉及到土地制度的產權安排問題。
因此,環境條件的變化對農村土地制度變革提出了新的需求。經過一次又一次大大小小范圍的邊際變革之后,農民對產權明晰之需求的制度創新的生產性努力與對利益調整之需求的制度創新的分配性努力,這兩方面所產生的制度變遷的需求不僅未因邊際漸進而弱減,反而日益強化。
土地流轉:實踐呼喚制度變革
-閱讀提示:
實行農村土地流轉,有利于解決農村人地矛盾和耕地拋荒問題,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促進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和穩定農業生產;有利于進一步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加快農業發展,并促進農民增收
人地關系的變化與矛盾的轉化成為新的制度變革的誘因
大量剩余勞動力的積壓導致了農業的低效率,而非農產業的發展為農民的轉移與就業提供了機會。因此,人地關系的變化與矛盾的轉化成為新的制度變革的誘因。事實上,在我國實行第一輪聯產承包責任制后,就已經出現了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現象。在第二輪承包后,土地的流轉變得廣泛而多樣。
在廣東農村,盡管土地制度創新活動的方式多種多樣,但基本的思路是:將土地所有權以憲法規定為基準,置其于集體所有制的框架內,在此基礎上強化并規范農戶的土地經營權(使用權)以及與之相應的收益權和轉讓權,進而對平均地權(均田承包)的資源配置低效率格局進行修正,從而以產權制度建設為中心,培育土地流轉的集中機制,逐步推動土地的規模化與企業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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