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吁請對中小企業免除《勞動合同法》(5)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7日 16:42 經濟觀察報
這就是德國經濟中的 “三高一低”,即失業率高、勞動力流失高和資本流出高,經濟增長率低。德國模式給德國經濟帶來的是這種后果,怎么會對其他國家有吸引力呢? 鑒于德國模式所導致的嚴重問題,近年來,改革既有勞資關系的討論和呼聲,在德國國內和歐共體范圍內不絕于耳。有意思的是,改革的呼聲和措施,并非只是來自雇主一方,它同時也來自雇員一方。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德國工會的覆蓋率,就一路下降且有加速的趨勢,僅在2000年至2004年短短幾年內,就從30%下降到20%。同時,更多企業的員工委員會也認識到,僵化的就業關系會削弱企業的競爭力,從而損害他們自身的利益,故而越來越頻繁地違背行業工會與雇主聯合會達成的工資協定,私自在企業內部和雇主達成削減工資的小協議,來降低高工資和高福利對企業競爭力的不利影響。 在立法措施上,歐盟和德國也在采取措施,限制德國模式的適用范圍,允許新成立的德國公司和在德國的跨國公司注冊為“歐洲公司”,遵循歐盟通行的法律和管理準則,而不是德國制度。對已有的德國公司,則允許其在一定條件下,根據一定程序,改變為“歐洲公司”。 把這個世界上沒有其他人愿意學習的管理模式,作為中國制定《勞動合同法》的一個重要參考,簡直就是在模仿一個錯誤的和過時的模式,除非有人希望在中國也出現德國的“三高”現象。中國勞動立法的指導思想,絕對不能效法德國模式,并視之為“與國際接軌”。 德國的勞動立法如此不可取,卻有一條例外:它沒有忘記對不同規模的企業做區別對待。德國勞動立法區別對待的細節繁多,但基本規律是,對大企業嚴,對中小企業松。比如,作為德國模式的一個重要支柱,法律要求,在企業一級和以下直至車間、班組,需成立員工委員會,與管理方平等對話,共同決策。但法律對5人以下的企業網開一面,不要求其成立員工委員會。法律還規定,200人以下的企業,無需有人專職為員工委員會工作。由于法律允許中小企業有更多更大的靈活性,實踐結果是,在德國企業中,雇員超過200人的企業,80%都成立了員工委員會,而雇員100人以下的企業,75%都未成立員工委員會。這意味著在整個德國企業中,絕大多數都沒有成立員工委員會,因為德國90%的企業雇員都在100人以下。實際上,成立了員工委員會的企業,2005年僅為全部德國企業的14%不到。這表明,在德國,其最為嚴格、要重要的勞動立法,主要是針對大企業的,而對廣大中小企業,德國重要勞動立法都充分考慮到其具體困難,允許其保留更多更大的靈活性。請注意,德國屬于發達國家,無論其大中小企業,與相應的中國企業相比,資本和技術密集程度都要高得多。因此,德國100人的企業,其產出水平和資產總額水平,都會與中國雇員人數大得多的企業相當。 何止是德國!世界上哪個國家的勞動立法,對中小企業沒有這樣或那樣的免除條款呢?印度聯邦立法要求解雇員工需經政府批準,但此法對雇員100人(有時是300人)以下的大多數印度企業都實行免除;在美國,基本上所有聯邦一級的勞動立法,對小企業都是免除的。比如,美國聯邦法律規定了雇員由于家庭和個人健康原因有休假的權利,但法律同時規定,如果一個地方雇員人數少于50人,且同一企業在120公里(75英里)范圍內沒有其他雇員,即可不執行該法律。 勞動立法的“嚴”與“寬” 新浪財經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及音視頻)特供新浪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來源:經濟觀察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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