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消息2001年1月27日,90多名中國乘客乘日本航空公司JL782航班經東京轉機去美國、加拿大等地,由于暴風雪原因,未能降落東京而改降大版,被滯留在關西機場。日本航空公司面對這種突發事件,因應急措施不力,未能向中國乘客提供過夜住宿和足夠的飲食,中國乘客為此對日航提出投訴,認為這是對中國乘客的種族歧視。
“日航風波”一經披露,立即引起中國各界人士,尤其是中國媒體普遍關注。中國乘客的憤怒和媒體的大量報道,使日航緊急組成調查委員會,對事件的經過進行調查,并分三次向乘客代表、中國消費者協會和中國媒體提供了調查報告。日航還通過其北京支店負責人幾次向中國乘客公開道歉,希望此次事件通過中消協調解得以解決。原希望通過中消協調解解決糾紛的中國乘客代表,在看到了日航調查報告以后,表示要起訴日航對中國乘客的民族歧視。要求日航向每位乘客賠償100萬元人民幣的精神傷害費。之后,日航與中國乘客代表雖有多次接觸,但雙方對解決問題的方式至今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日航風波”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關注。他們從《國際航空法》、《經濟合同法》、《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出發進行冷靜思考,發表了很多有價值的看法,并對此事件的解決提出了建設性意見。隨著事態的發展,媒體也進行了有益反思,態度開始冷靜,報道內容也顯得理智和客觀。
3月16日,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召開了“日航風波”報道剖析的研討會。十來家報刊及有關單位的負責人與會。與會專家肯定了媒體關于“日航風波”報道上的積極作用。認為“日航風波”既反映了消費者維權要求,也使廣大群眾增強了維權意識和維法意識,同時引起了國外企業對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的重視,提高了日航對“風波”的責任意識。許多同志在發言中還強調,新聞媒體要客觀、公正的進行報道,把握輿論的導向。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在愈來愈頻繁地對外經濟交往中,這類問題將會大量出現,正確把握涉外糾紛,區分經濟問題和政治問題的性質,是新聞媒體的重要責任。經濟糾紛和政治問題要區別開來的,對產品和服務中出現的問題,需要運用批評、投訴、索貽等手段進行維權,而不應把企業經營或服務中的問題提到民族感情乃至政治問題上去。
5月16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就日航事件召開法律問題專家研討會。專家們認為,日航在應付這種突發事件的能力上有所欠缺,中國旅客沒能得到應有的服務。日航與旅客的交流也不夠,而且態度生硬。日航作為承運人對旅客就有照顧、保護和協助的義務,這是《運輸合同》的附隨義務。應該做而沒有做,就是違約。但這種違約不是整個合同的違約,而是部分違約,即對運輸合同的附隨義務的違約。日航在調查報告中不深刻檢討自己的主觀原因,只強調客觀因素,強調不可抗力是不正確的。中國旅客若是以合同糾紛,向日航提出投訴,要求索賠是完全正當的。但賠償金額不宜過高,過高的賠償額度將會缺乏法律依據。但專家們一致認為日航事件是一般商業糾紛、合同糾紛,沒有證據證明是種族歧視。
5月21日,受日本航空公司的委托,北京中經美惠企業管理顧間有限公司就“日航風波”,又邀請了我國法學界,外貿界、旅游界。新聞界專家學者在京與日航代表一起舉行了座談會。與會人士就“日航風波”的性質以及解決問題的途徑及辦法發表了意見。
座談會上,日本航空公司北京支店店長青山俱秀先生首先表明了日航對解決此事件的基本態度;1、實事求是,勇于承擔法律、道義與服務上的責任;2、努力維護日中友好事業,避免因此次糾紛而受到傷害;3,努力使壞事變好事,通過糾紛的解決促進日航改善對全體中國旅客的服務;4、日航愿竭盡全力爭取通過調解圓滿解決此事。日航的上述態度,得到了與會專家的肯定。
會上,各位專家首先針對事件的性質進行了討論。根據中國旅客的投訴和日航提供的相關材料,與會專家一致認為此次“日航風波”的性質應為一般民事合同糾紛,日航在此次突發事件中,由于缺乏應急設施,也沒有千方百計地采取一切應急措施,保證中國旅客得到應該得到的服務。更未能派人及時與中國旅客溝通并做好解釋工作,致使中國旅客對日航的航空服務產生了強烈不滿。根據《華沙公約》及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日航應承擔相應責任,并對中國旅客做出相應賠償。
專家們一致認為,此次事件系民事糾紛,而非“民族歧視”,亦不宜提到“國格”和“人格”的高度。應該理性的、實事求是的,就事論事的分析這次事件。大家一致希望此次事件,能盡快得到妥善圓滿解決,這對維護中日兩國經貿合作關系和中日兩國人民的傳統友誼都有益。專家們還認為,通過調解解決此次風波是最佳途徑。調解解決的好處是,雙方的成本最低廉、最快速、最便捷,也是最能保護中國旅客利益的解決辦法,能夠達到雙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