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航空公司是否應用中文對中國乘客就行李限重標準作出說明?這是4月12日在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消費者狀告荷蘭皇家航空公司侵犯其知情權案的爭論焦點。
1999年2月12日,原告劉馳在北京某售票處購買了被告荷蘭皇家航空公司北京至巴黎的往返機票。1999年3月3日,他在法國尼斯機場搭乘荷蘭皇家航空公司KL1264班機前往阿姆斯特丹準備返回北京時,卻被告知行李超重30公斤,需收取超重費。劉馳當即指出荷航未對此作事先說明,經交涉,最后對方同意劉馳按超重10公斤付費(2075法郎)。
回國后,劉馳繼續與荷航交涉,認為后者應當事先用中文向其通知行李限重標準。荷航的答復是:“根據中國的法律,我們沒有義務用中文向乘客通知行李限重標準。”
2001年3月15日,劉馳以侵犯知情權為由,將荷航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所交行李超重費2075法郎(約合人民幣2864元)及相關利息,并承擔律師費。
1爭論焦點
在庭審中,原告代理律師李京生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劉馳的母語是中文,由于荷航機票上沒有對行李限重作中文說明,直接導致了劉馳的財產損失。
被告代理律師裴亞洲則強調,劉馳所購的機票是國際航協的標準準運證“BSP”國際票,這種票是國際通用的,并非荷航一家所使用,在票聯上已經用英文標明了行李限重標準。而這種票的格式已經獲得了中國國家民航總局的批準。根據中國法律,荷航并沒有用中文告知的義務。
對此,李京生律師指出,機票作為一種服務合同,行李限重標準是合同的重要條款,理應用中文加以明示。民航總局只是批準了“BSP”票的英文格式,但并不否定用英文的同時附上中文說明。
雙方爭議的另一個焦點是:被告指出原告劉馳是紐約州執業律師,以他的英文程度不可能看不懂“20KG”這樣的英文說明。對此,原告方強調,因為受到同樣侵害的消費者還有很多,這場官司實際上是共同訴訟,因此劉馳個人是否懂英文并不是本案的關鍵。
劉馳此前接受記者采訪時也稱:“像我這樣經常作商務旅行的人還會有這樣的遭遇,如果是不懂英文的人呢?比如出國探親的老年人,他們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他認為,用中文告知行李限重,荷航并不需要付很大的成本,卻能大大減少消費者的損失。這種情況下,是否用中文告知就十分關鍵了。
2相關疑問
劉馳告訴記者,他此前曾乘坐過與荷蘭皇家航空公司有“聯盟關系”的美國西北航空公司班機,他們規定的行李限重為64公斤。他沒想到航線距離接近的兩家聯盟公司的行李限重竟相差3倍多。這也是致使他行李超重的原因之一。為什么會出現這種行李限重標準的差異呢?
對此,荷航香港及南中國地區營業經理陳嘉良告訴記者,國際上各個航空公司不同航線的行李限重標準不同,比如飛往美國的可免費托運的行李重量就要比飛往歐洲的大。但對相同航線而言,這個標準是一致的。
記者注意到,目前的荷航國際機票后面都附上了一張中文說明,其中就包括行李限重的標準。原告稱這是事情發生以后,荷航才開始做的。而荷航北京代表處市場部經理劉加紅十分肯定地告訴記者,荷航此前一直都附有這樣的中文說明,只是不明白為什么劉馳沒有得到這樣一份說明。荷航代理律師裴亞洲解釋說,荷航雖然已經在用中文作出說明,但并不意味著在法律上,荷航有義務這樣做。
3專家評說
此案目前尚未判決。究竟外國公司對中國消費者提供服務時,是否應用中文告知相關重要信息?
原告律師李京生告訴記者,對于外國進口的產品,國家已有相關規定,要求必須有中文說明,但對于服務,尚無明確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的民法專家楊振山教授也指出:目前中國法律對此并無規定。但他認為,以英文告知,也算是盡了說明的義務,消費者不懂的話,可以請懂英文的人代理。
中國人民大學葉林教授則認為,所謂告知本身就包括“告訴了并知道了”,才能免除責任。他舉了一個發生在英國的案例:英國一個農藥供應商向當地一農場主雇用的農民講解了農藥的施用方法,但最后,這幾個農民都因為施用不當而中毒死亡。經調查發現,這些農民均來自南美的小城,不懂英語。法院最后判該供應商有罪。這就說明,告知應該以對方能聽懂的語言。但劉馳作為一個熟練掌握英語的人,要主張權利會有一定困難。
葉林教授強調,我國現行法律沒有關于這方面的規定,恰恰暴露了我國在關于服務的立法方面的空缺。而最近發生的日航事件、東芝[微博]筆記本事件以及此案都再次證明了這一點。(文/實習記者文雪蓮-攝/杜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