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3月14日電(記者崔麗) 因荷蘭皇家航空公司未用中文對行李限重標準作出說明,一中國消費者以其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為由,日前將荷蘭皇家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還因行李超重的罰款2075法郎(約合人民幣2864元)及相關利息。
據稱,中國公民因對服務不滿而通過法律途徑向國外航空公司主張消費者權益的尚屬首例。此前備受關注的日航事件,雖然有中國乘客對日航的第三份調查報告仍表示不滿,但還未進入訴訟程序。
據了解,1999年2月12日,原告劉馳先生在北京某售票處購買了被告荷蘭皇家航空公司北京至巴黎的往返機票。購票時及所購票上被告均沒有提供關于對托運行李重量限制的中文提示和說明。
1999年3月3日,劉先生在法國尼斯機場準備搭乘荷蘭皇家航空公司KL1264班機前往阿姆斯特丹返回北京。在托運行李時,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員告知劉先生,行李限重為20公斤,劉的行李超重30公斤,需收取超重費。此前,劉先生剛剛乘坐過與荷蘭皇家航空公司有“聯盟關系”的美國西北航空公司班機,他們規定的行李限重為64公斤。他沒想到航線距離接近的兩家聯盟公司的行李限重竟相差3倍多。
劉馳當即提出,荷蘭皇家航空公司不事先說明行李限重的做法欠妥,后來對方同意劉按超重10公斤付費,劉馳因此支付了超重費2075法郎。回國后,劉馳繼續就此向荷蘭皇家航空公司交涉,但對方認為,作為一家國際航空公司,他們“沒有義務根據中國的法律用中文向乘客通知行李重量限制標準”。交涉多次未果,劉馳決定以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原告委托律師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李京生認為,被告作為經中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我國境內從事民用航空運輸服務的外國航空服務機構,在中國的經營活動應遵守和適用中國的法律。根據《消法》有關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被告未用中文提示作出解釋性說明,使原告遭受未曾預料的損失,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權和財產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原告劉馳說,打這個官司并不是為了要回罰款,他只想知道,為什么同樣里程,不同航空公司對行李重量的限制會相差如此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