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專家和社會學專家做客談婚姻與理財(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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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8日 15:53 新浪財經 | |||||||||
從我們處理法律實務的角度來談,大概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我們考慮夫妻順序對于他們婚內的財產是不是有約定。這種約定是指夫妻雙方曾經在婚內的時候,有沒有明確規定過,收入歸各自管理、財產歸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承擔。如果夫妻存在婚內有這樣的約定的話,那么對于房產的分割必須優先尊重雙方的約定。如果在婚內的時候,雙方沒有約定過,那么我們會根據財產的狀況,本著照顧子女或者女方的判決,比如優先考慮女方是否和孩
如果雙方對于房屋財產價值都爭執不下,也不能達成一定的協議,通常我們會按照以下處理:第一,如果夫妻雙方都主張要這個房子,并且統一競價去取得,那么可以允許雙方競價,價高者得。 第二,如果一方主張這個房子的所有權,我們可以讓評估機構按照市場的價格,對于這個房屋做出評估。取得這個房子所有權方,就應該給另外一方經濟補償。加入雙方都不要房子的話,那么就拍賣這個房子。對于我們婚內還有一種房子就是部分產權房,這個大多是統一分房,在參加房改時所購的房。對于這種房子,我們一般按照房屋產權的比例,這個房屋產權的比例是根據分房單位和分房職工,他們分別在房屋產權當中所占的比例,并且依照離婚時候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公布的同類住房的標準價,給予對方經濟得不償。同樣的標準的房子,可以通過競價解決。如果一方得到了公房的長住權的話,可以由評估機構對于他們該住房在拆遷的情況下,承租人將有可能得到的補償款來做評估,取得房屋的一方可以以評估標準的一半給予另外一方相應得不償。 對于沒有完全取得產權證的房子,如果雙方有征衣,并且協商不了的話,我們不能處理這個房子的歸屬,只能由實際情況安排當事人使用。另外,法律上也特別規定了,如果一方存在著生活及其困難,那么另外一方可以以他的住房給對方幫助,這個幫助的方式可以是房子的居住權,也可以是房子的所有權。 由于,我們國家房屋權屬及其形態的復雜多樣,所以即使是同樣一類的房子,在具體分割的時候,也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在這里我們就不一一展開來講。 網友:我正與丈夫協議離婚,他獲得高新工作之后,要惡意拋棄,六年婚姻因從前他事業停滯、收入不高,主要是我的薪水養家,他幾乎未支付家庭的開支,他屬于過錯方嗎?。這兩年他留學稱之自己未婚。第二,婚后買了一處房產,實價40萬元,房產證是他的名字,10萬來自于夫妻共同財產,10萬是父母的借款(要求以我個人的名義打的借條),是否以現價40萬元以后,先返還借款,剩下由夫妻評分。 王芳 :這種表現的情況,我們不視為《婚姻法》上所講的一方過錯的情形。具體說哪些有過錯的情形,《婚姻法》都有明確的規定,所以作為女性朋友來講,不能要求她的丈夫給予她的賠償。但是我建議有一個措施可以采取,我們國家法律明文規定,在婚內期間,如果一方為了照顧家庭、老人、子女付出較多,比如說這類女性朋友的情況,有權在離婚的時候,要求對方予以一定得不償,這種補償可以是經濟補償。 第二個問題,我們可以做分項處理,這個房產如果是共同財產,并且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可以把房子給予一方居住和使用,由這一方和那一方的經濟補償,這種經濟補償的價值應該是這個房子現在的市場價值的一半。 至于說她提到購房的時候,曾經向父母借10萬元,這種借款法律上會視為是他們夫妻共同的債務,由一人負擔一半,但是要提醒一點,我們認為這個房產的財產的權屬是以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比如說寫的是男方或者是女方的名,那么確確實實是他們夫妻共同財產,盡管這個房產購買的時候,父母曾經出過資,但是我們不認為這個房產就是他們父母的。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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